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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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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破案 1945年8月和1948年10月烟台解放后,公安机关即成立勘查班,加强刑事侦查工作,开展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49年7月,境内遭受台风袭击,犯罪分子乘机作案。公安机关在发布严禁拢乱社会秩序布告的同时,破获和惩办趁火打劫的盗窃和抢劫分子。公安机关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打入盗窃坟墓团伙内部,破获多起盗坟案件。
新中国建立后,公安机关贯彻“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方针,依据各时期政治、经济形势要求,积极进行侦破工作,破案率不断提高。
打击流窜犯罪分子 1955年在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少数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流窜外地,甲地作案,乙地藏身,丙地销赃,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严重困难。为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采取统一行动,对流窜犯罪分子进行大清查。三年经济调整时期,人口外流,流窜犯罪活动猖獗。公安机关以铁路沿线城镇及车站、码头为重点,打击流窜犯罪分子。1963年起,采取经常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的方法,收到明显效果。“文化大革命”期间,打击流窜犯罪工作停止。1980年,成立打击流窜犯罪办公室,在“三站”(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站)、繁华闹市、复杂场所、特种行业设4道防线,流窜罪犯明显减少。1981年和1982年,3次集中打击,查获出一批流窜犯、流窜嫌疑犯及其他犯罪分子,挖出一批犯罪团伙,缴获大量赃款、赃物。1983年,对当地流窜犯罪分子采取登记建档,“架网”守候,亲属规劝,发通知书、警告等方法;对外地流窜犯进行阵地控制,巡逻清查,设卡堵截;同时加强城市间的横向协作,统一作战,使流窜犯罪分子无隙可乘。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十年内乱”,滋生了一批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严重拢乱社会秩序。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照“从严从快”的方针,以“打战役”的方式,集中对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盗窃及流氓团伙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打击。至1985年,先后进行3次战役,7次统一行动,声势大,行动快,效果明显。广大群众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罪犯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一些犯罪分子慑于社会强大威力,主动投案自首。第一次战役,收捕了一批各类犯罪分子,打击了各种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并对各类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处理。3次“严打”斗争,使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