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管理 清朝实行保甲制,管理户籍等有关事宜。1928年,刘珍年部驻防烟台期间,设街长联合办事处,下设街、闾、邻管理户籍。1934年,设坊长联合办事处、管辖坊、闾、邻三级组织。5户为1邻,设邻长;5邻为1闾,设闾长;20闾为1坊,设坊长。1935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实施保甲户口暂行办法》,进行户口编查,10户为1邻(最多不超过15户,最少不低于6户),10邻为1闾(最多不超过15邻,最少不低于6邻),闾、邻长负责调查户口,订制门牌,制定规约,呈报户口,查验枪支。1942年11月,日伪为加强控制,将坊长联合办事处改为区,邻改为甲,闾改为保,坊改为联保,推行“五户连坐法”,(一户“犯罪”,其他4户受株连),编入保甲组织的居民,伪政府发给“良民证”(后改为“身份证”)。1945年8月烟台解放初,公安机关协同人民武装部、驻军及牟平、福山公安局在市内进行两次户口检查。第一次以日伪时期使用的户口登记作参考,按村(街)、闾逐户清查;第二次以村、区为单位,分别成立清查小组和审查小组,由村、闾长带领清查人员,按新登记的户口核对,查出一批特务、土匪和嫌疑分子。1947年10月国民党占据烟台后,取消联保,规定每甲15户,不得少于10户,多于30户;每保15甲,不得少于10甲,多于30甲。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初,进行户口分区清查登记,设1户1张、1闾1本的户口簿,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暂住、暂退、开业、歇业和通行等户口管理手续。
1950年5月,颁布《烟台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则》及《户口违警暂行罚法》,户口管理有了较完善的手续和规定。同年10月,户口管理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负责。1951年7月,国家公安部颁发《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重新换发新户口簿,改1闾1本为1户1本,由居民自己保存,派出所以活签留底,并建立结婚、离婚、失踪、认领、雇工、解雇、分居、并居等变更更正申报制度。1956年,建立成人户口卡片,以便于治安管理和寻亲访友。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实行常住、暂住、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制度,户口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混乱。1978年,恢复和健全户籍管理规定和制度。1981年,对郊区初家、黄务、只楚、幸福公社实行门牌号码管理,安排专职或兼职户口管理人员。改革开放后,户籍管理逐步改进。
暂住人口管理 1951年,公安机关在市区范围内建立暂住人口申报制度,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走时注销,继续居住续报。1982年,规定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所在派出所使用《暂住户口证》,建卡登记。1984年,对暂住人口进行调查,共有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10113名,长期寄居旅店的供销员、采购员、业务员等425人,各类建筑队、包工队155个、4434人,散居亲属朋友家中的1261人,其他364人,总计16597人,全部按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第四节 户籍管理
常住户口管理 清朝实行保甲制,管理户籍等有关事宜。1928年,刘珍年部驻防烟台期间,设街长联合办事处,下设街、闾、邻管理户籍。1934年,设坊长联合办事处、管辖坊、闾、邻三级组织。5户为1邻,设邻长;5邻为1闾,设闾长;20闾为1坊,设坊长。1935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实施保甲户口暂行办法》,进行户口编查,10户为1邻(最多不超过15户,最少不低于6户),10邻为1闾(最多不超过15邻,最少不低于6邻),闾、邻长负责调查户口,订制门牌,制定规约,呈报户口,查验枪支。1942年11月,日伪为加强控制,将坊长联合办事处改为区,邻改为甲,闾改为保,坊改为联保,推行“五户连坐法”,(一户“犯罪”,其他4户受株连),编入保甲组织的居民,伪政府发给“良民证”(后改为“身份证”)。1945年8月烟台解放初,公安机关协同人民武装部、驻军及牟平、福山公安局在市内进行两次户口检查。第一次以日伪时期使用的户口登记作参考,按村(街)、闾逐户清查;第二次以村、区为单位,分别成立清查小组和审查小组,由村、闾长带领清查人员,按新登记的户口核对,查出一批特务、土匪和嫌疑分子。1947年10月国民党占据烟台后,取消联保,规定每甲15户,不得少于10户,多于30户;每保15甲,不得少于10甲,多于30甲。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初,进行户口分区清查登记,设1户1张、1闾1本的户口簿,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暂住、暂退、开业、歇业和通行等户口管理手续。
1950年5月,颁布《烟台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则》及《户口违警暂行罚法》,户口管理有了较完善的手续和规定。同年10月,户口管理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负责。1951年7月,国家公安部颁发《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重新换发新户口簿,改1闾1本为1户1本,由居民自己保存,派出所以活签留底,并建立结婚、离婚、失踪、认领、雇工、解雇、分居、并居等变更更正申报制度。1956年,建立成人户口卡片,以便于治安管理和寻亲访友。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实行常住、暂住、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制度,户口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混乱。1978年,恢复和健全户籍管理规定和制度。1981年,对郊区初家、黄务、只楚、幸福公社实行门牌号码管理,安排专职或兼职户口管理人员。改革开放后,户籍管理逐步改进。
暂住人口管理 1951年,公安机关在市区范围内建立暂住人口申报制度,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走时注销,继续居住续报。1982年,规定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所在派出所使用《暂住户口证》,建卡登记。1984年,对暂住人口进行调查,共有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10113名,长期寄居旅店的供销员、采购员、业务员等425人,各类建筑队、包工队155个、4434人,散居亲属朋友家中的1261人,其他364人,总计16597人,全部按规定办理暂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