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执行胶东区行政公署《修正婚姻暂行条例》,男女结婚双方要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即为合法,不须再行登记;机关、团体工作人员结婚要经组织批准。离婚先由各区政府调处,调处无效转人民法院处理;办理离婚要有两人以上证明,并写下合意离婚证方为有效。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介绍,登记机关审查。1954年起,使用内务部统一印发的婚姻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婚姻登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结婚登记由区人民政府办理,于结婚前15天到所在区政府领取结婚申请书,准予登记的发给结婚证书;申请人双方或一方不在本区的,必须具有原籍区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书方可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工作人员均向驻地区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复婚登记在查明双方确系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后,发给结婚证书。离婚登记要经区人民政府查明双方有正当理由,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则转人民法院裁决。1955年6月起,执行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统一由各区政府管理,并恢复单位(村)介绍信制度。结婚、复婚登记,市区由街道办事处管理,郊区由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离婚登记,郊区由第四公所办理,市区由民政科直接办理。1974年4月1日,按山东省政府《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领取登记结婚证须持有双方体检合格证、常住户口和本单位介绍信。1980年11月,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须持离婚证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作出适当安排的,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件。
1983年11月前,涉外婚姻由民政和公安部门协商,酌定给予登记,后改由济南、青岛两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离婚案件一律在法院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由法院办理。至1985年,境内有涉外婚姻4起。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45年8月,执行胶东区行政公署《修正婚姻暂行条例》,男女结婚双方要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即为合法,不须再行登记;机关、团体工作人员结婚要经组织批准。离婚先由各区政府调处,调处无效转人民法院处理;办理离婚要有两人以上证明,并写下合意离婚证方为有效。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介绍,登记机关审查。1954年起,使用内务部统一印发的婚姻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婚姻登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结婚登记由区人民政府办理,于结婚前15天到所在区政府领取结婚申请书,准予登记的发给结婚证书;申请人双方或一方不在本区的,必须具有原籍区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书方可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工作人员均向驻地区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复婚登记在查明双方确系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后,发给结婚证书。离婚登记要经区人民政府查明双方有正当理由,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则转人民法院裁决。1955年6月起,执行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统一由各区政府管理,并恢复单位(村)介绍信制度。结婚、复婚登记,市区由街道办事处管理,郊区由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离婚登记,郊区由第四公所办理,市区由民政科直接办理。1974年4月1日,按山东省政府《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领取登记结婚证须持有双方体检合格证、常住户口和本单位介绍信。1980年11月,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须持离婚证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作出适当安排的,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件。
1983年11月前,涉外婚姻由民政和公安部门协商,酌定给予登记,后改由济南、青岛两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离婚案件一律在法院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由法院办理。至1985年,境内有涉外婚姻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