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经历农业合作化前的代耕,合作化后的优待劳动日,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的粮款物优待3种形式。
代耕助耕 1946年3月,效区农村组成代耕队,为烈军属代耕土地。1951年,郊区农村有土地的优抚对象601户,土地2414亩。其中,固定代耕的132户,代耕土地469亩,助耕土地357亩。代耕方式或分配到组,固定到户,按工分担粮食;或将代耕土地折算成工,按工折粮给代耕人;渔民把代耕工折成工资粮,交农民代耕。助耕按季节临时调人帮种、帮收,或根据土地劳力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助耕。1953年,部分享受代耕优抚对象参加互助组,代耕、助耕户和土地减少。1955年,大部分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耕、助耕优待停止。
优待劳动日 1955年试点,每个劳动日1.70元,最高2.70元。1962年,对丧失和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慢性病复员军人等实行“三定”:定优待标准,定自作工,定优待工。优待劳动日由生产队负担,缺乏劳力的军官家属照顾“虚工分”,参加口粮分配,按生产队分配价格交款。无力经营自留地的烈军属,或由生产大队出报酬,交生产队代耕,或不分自留地,由生产大队从总收入中付与自留地同等的收益,使其达到中等社员生活水平。1965年,郊区农村全部实行优待劳动日办法。“文化大革命”中批判“福利主义”,优待劳动日工作受到干扰,1978年逐步恢复。1981年,实行统一核算的村队仍实行定工优待制度,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村队统一提取优待粮款。1982年,农村851户军人家属共优待劳动日20.86万余个。
粮款物定额优待 1983年9月起,对优抚对象实行粮、款、物定额优待,使其达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1984年,采取村与优待户签订合同办法,解决优待标准低、优待面偏窄等问题,分配时按合同兑现,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有可靠保证,6个镇共发优待款52.50万元。
其它优待 1945年8月和1948年10月烟台解放期间,优属活动有挂光荣牌,光荣灯,贴春联,送年礼和慰问金,给烈军属拜年,颁发奖状,免费与现役军人通信,帮助抗属到部队探亲,子弟免费入学、治病,负责介绍职业,购买商品享受折价和优先待遇,优先贷款,优先分得土地、农具,帮助做家务活,办理婚丧等,每年7月7日定为荣军节,慰问荣誉军人(1950年停止)。1951年,结合抗美援朝运动,各行各业均制订有优属计划,烈军属洗澡、理发、购物等均折价照顾,影剧院每月免费招待烈军属1次,年老体弱的烈军属有固定人员照顾。1958年,还乡随军家属610户,在安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均得到妥善照顾。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对退休军官、残废军人、孤老烈属等在副食品供应、粮食定量和粮色上实行照顾。1965年,帮助农村部分优抚对象修房97间,用款2539元。1979年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每次接到立功喜报,均召开庆功会,组织群众给立功战士家属戴红花。1980年起,每年春节,街道居委会召开烈军属座谈会,组织优属小组,帮助烈军属洗衣服、扫卫生、送煤送柴、发放年节补助金、赠送礼品,各服务行业优先为烈军属服务。农村恢复为烈军属贴春联、送年画及拜年等传统。每年“八一”建军节,召开烈军属座谈会、招待会,走访参战军人家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基本每年召开1次优抚对象代表会或积极分子代表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烈军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非常珍惜自己的荣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全区涌现出全省优抚对象模范和建设社会主义积极分子23名。烟台市百货公司、烟台市新胜村代耕组分别被评为全省一和三等先进拥军优属单位,经伦街、慎礼街、大马路居委会和华丰街粮店先后被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50年代初,革命烈士家属刘文英,为响应政府号召,联合8位烈属成立所城烈军属生产组。1956年11月5日,刘文英光荣出席全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被授予二等革命烈士家属模范,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1957年,生产组积累资金7万元。翌年,以生产组为基础成立烟台市社会福利纺麻厂,1981年改为烟台缝纫机针厂。1985年,发展成纸盒、木器、机械加工、针4个车间和1个盲人按摩诊所,共有职工359人,固定资产155万元,流动资金142万元,年产值150万元。
第三节 群众优待
先后经历农业合作化前的代耕,合作化后的优待劳动日,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的粮款物优待3种形式。
代耕助耕 1946年3月,效区农村组成代耕队,为烈军属代耕土地。1951年,郊区农村有土地的优抚对象601户,土地2414亩。其中,固定代耕的132户,代耕土地469亩,助耕土地357亩。代耕方式或分配到组,固定到户,按工分担粮食;或将代耕土地折算成工,按工折粮给代耕人;渔民把代耕工折成工资粮,交农民代耕。助耕按季节临时调人帮种、帮收,或根据土地劳力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助耕。1953年,部分享受代耕优抚对象参加互助组,代耕、助耕户和土地减少。1955年,大部分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耕、助耕优待停止。
优待劳动日 1955年试点,每个劳动日1.70元,最高2.70元。1962年,对丧失和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慢性病复员军人等实行“三定”:定优待标准,定自作工,定优待工。优待劳动日由生产队负担,缺乏劳力的军官家属照顾“虚工分”,参加口粮分配,按生产队分配价格交款。无力经营自留地的烈军属,或由生产大队出报酬,交生产队代耕,或不分自留地,由生产大队从总收入中付与自留地同等的收益,使其达到中等社员生活水平。1965年,郊区农村全部实行优待劳动日办法。“文化大革命”中批判“福利主义”,优待劳动日工作受到干扰,1978年逐步恢复。1981年,实行统一核算的村队仍实行定工优待制度,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村队统一提取优待粮款。1982年,农村851户军人家属共优待劳动日20.86万余个。
粮款物定额优待 1983年9月起,对优抚对象实行粮、款、物定额优待,使其达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1984年,采取村与优待户签订合同办法,解决优待标准低、优待面偏窄等问题,分配时按合同兑现,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有可靠保证,6个镇共发优待款52.50万元。
其它优待 1945年8月和1948年10月烟台解放期间,优属活动有挂光荣牌,光荣灯,贴春联,送年礼和慰问金,给烈军属拜年,颁发奖状,免费与现役军人通信,帮助抗属到部队探亲,子弟免费入学、治病,负责介绍职业,购买商品享受折价和优先待遇,优先贷款,优先分得土地、农具,帮助做家务活,办理婚丧等,每年7月7日定为荣军节,慰问荣誉军人(1950年停止)。1951年,结合抗美援朝运动,各行各业均制订有优属计划,烈军属洗澡、理发、购物等均折价照顾,影剧院每月免费招待烈军属1次,年老体弱的烈军属有固定人员照顾。1958年,还乡随军家属610户,在安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均得到妥善照顾。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对退休军官、残废军人、孤老烈属等在副食品供应、粮食定量和粮色上实行照顾。1965年,帮助农村部分优抚对象修房97间,用款2539元。1979年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每次接到立功喜报,均召开庆功会,组织群众给立功战士家属戴红花。1980年起,每年春节,街道居委会召开烈军属座谈会,组织优属小组,帮助烈军属洗衣服、扫卫生、送煤送柴、发放年节补助金、赠送礼品,各服务行业优先为烈军属服务。农村恢复为烈军属贴春联、送年画及拜年等传统。每年“八一”建军节,召开烈军属座谈会、招待会,走访参战军人家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基本每年召开1次优抚对象代表会或积极分子代表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烈军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非常珍惜自己的荣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全区涌现出全省优抚对象模范和建设社会主义积极分子23名。烟台市百货公司、烟台市新胜村代耕组分别被评为全省一和三等先进拥军优属单位,经伦街、慎礼街、大马路居委会和华丰街粮店先后被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50年代初,革命烈士家属刘文英,为响应政府号召,联合8位烈属成立所城烈军属生产组。1956年11月5日,刘文英光荣出席全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被授予二等革命烈士家属模范,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1957年,生产组积累资金7万元。翌年,以生产组为基础成立烟台市社会福利纺麻厂,1981年改为烟台缝纫机针厂。1985年,发展成纸盒、木器、机械加工、针4个车间和1个盲人按摩诊所,共有职工359人,固定资产155万元,流动资金142万元,年产值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