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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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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抗日战争时中共烟台地方党组织即开始对生活困难的抗日军人家属给予粮食等实物救济。1945年8月烟台解放初,人民政府对抗属、工属进行抢救性的紧急救济,当年发放救济粮83500公斤,棉花1500公斤,咸鱼2000公斤,有816户、1248名抗属、工属得到救济。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后,市政府对1354户缺吃少穿的军工烈属进行实物救济。至1949年,共发救济粮55000公斤,衣服87426件,补助款392625元~*。
新中国建立后,对军工烈属及退伍复员军人继续实行临时补助,解决吃、穿、住、治病等困难。1950~1952年,共向优抚对象发放临时救济粮69196公斤,现金2741元。1953年,改实物补助为现金补助。1956年,增加意外事故和多子女两项补助。此后,临时补助基本每年进行1次。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补助工作加强,补助量增加。至1965年,10年时间共发放补助款26.41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补助款额减少。1966~1977年,12年共发补助款42724元,仅占前10年的16.18%。1979年起,临时补助由过去解决温饱转为提高生活水平和脱贫致富。1980年起,烈军属临时补助减少,复退军人临时补助额大幅度增加。1981~1984年,共发放补助款78347元。
定期补助 1951年开始对长期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补助。农村每人每月粮食7.50公斤,市区每人每月10公斤,5年以上军龄、无生活能力、鳏寡孤独的烈军属酌情加发。当年固定补助404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18.10%。1955年,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有72户优抚对象享受“定补”,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5.40%。1957年,“定补”范围包括革命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志愿兵家属及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定补户一般每人每月8元左右,个别13元。1960年,对在校读书烈士子女普遍发放助学金,最高每人每月9元,最低每人每月2元。1961年定补标准: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3~4元,市区每人每月10~15元;无依靠烈士子女,小学每人每月12~15元,中学每人每月14~17元,大学每人每月20元;不能参加劳动、生活困难的在乡三等荣军和慢性病复员军人,农村每人每月5元,市区每人每月7~10元。1979年,扩大“定补”面,缩小“临补”面,改变“临补”高于“定补”的做法。农村享受定补的烈军属平均达到烈军属总数的85%,最低不少于70%,复员军人一般为15%。农村每人每月6~8元,个别每人每月10~15元;市区每人每月15~20元;特殊困难的25元,并给在乡残废军人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1980年1月,对需人扶助的一等以上残废军人、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发给数额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户烈属实行定期补助。1985年1月,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费改为定期抚恤金,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5元,农业人口20元,孤寡老人增加5元,病故军人家属减少5元,共改办262人。原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对象实行生活补贴,在乡一等以上残废人员每人每月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复员军人4元。进入80年代后,主要从科学技术及信息等方面扶持农村不享受优待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发展生产。1985年,共扶持1099户,发放扶持款109.48万元,当年致富990户,其中6户成为万元户。
*本卷所记优抚、救济金额,除特别注明者外,1949年前为北海币,1950年后为新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