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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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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20世纪30年代,境内工业、商业、渔业、交通运输业均有较大发展,市场物价较平稳。1930年,面粉每袋3.69元(银元),1936年降至3.53元;大米每公斤由0.20元降至0.14元,小麦每公斤由0.11元降至0.10元,白布每尺由10.96元降至7.55元。1937年日军侵烟后,城乡间的正常交易活动受到限制,物价暴涨。
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后,市政府为发展生产,稳定市场物价,保护人民利益,组织国营商业大量抛售物资,遏制不法商贩哄抬物价。1951年,工业原材料价格上涨,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下跌。为此,党和政府及时采取措施,调进棉布等物资,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对棉纱实行统购。1952年,对粮食及其它主要经济作物的价格调高,缩小工农业产品的比价。1955年,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合理规定各种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对工业产品,运用价格政策,由国营企业对私营工业产品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通过核算私营工厂产品加工费,核定产品出厂价,限制私营工业的利润。同时,开展增收节支,厉行节约活动,使物价上涨减缓,部分商品价格稳中有降。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职工调整工资,社会购买力增长,为防止物价上涨,实行物价冻结。1957年解冻后,工业品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粮食等农产品价格提高。其中小麦上调3.60%,玉米上调28.33%,大豆上调16.67%。调整后,工农业商品剪刀差进一步缩小,市场物价相对平衡。1958年,违背经济规律,经济效益差,产品质量下降。至1961年,物价上涨总指数比1957年增长20%。小麦、玉米、大豆等3种农产品收购价格上调,三类农副产品开始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1965年,开始进行审价工作,调整棉布销售价格,逐步取消高价商品。1975年,商品价格逐渐稳定。1978年,面粉每袋(25公斤)8.75元,大米每公斤0.18元,小麦每公斤0.27元,白布每尺0.33元,鸡蛋每公斤1.52元,猪肉每公斤0.95元,鲅鱼每公斤0.66元。
1979年11月,调整猪、牛、羊肉及禽、蛋、水产品、蔬菜等8种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其中,猪肉提价幅度为32.91%,葡萄酒提价33.33%,涤棉降价10%,鲜蛋购销差率为15%。塑料、凉鞋、胶鞋、木钟、涤棉布、棉布、烟酒、半导体收音机、电视机、电风扇等价格有提有降。1982年,物价总指数上升为3.10%。1985年4月,肉、蛋、菜价格相继放开后,猪肉每公斤1.42元,鲅鱼每公斤1.02元,鸡蛋每公斤2.31元,小麦每公斤0.45元,大米每公斤0.19元,白菜每公斤0.06元。各种工业产品价格相应提高。
1948年10月至1985年,境内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低于全国和山东省水平。1958~1985年的27年间,国营零售物价总指数(1950年为100),除1985年上升12%外,其它年份均在98~105%之间。市场零售物价总指数,除1961年、1985年分别上升282.25%和22%外,其它年份均保持平稳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