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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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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烟台解放前后,商品价格随行就市。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后,市政府为巩固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平抑物价,打击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原则,采取厉行节约,统一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统一物资调度,集中优势的物资稳定市场;统一现金管理,使资金有计划流入市场等措施,稳定物价。1953年起,先后对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纱布实行统购统销,稳定粮、棉、油等18类商品的价格。60年代初,对部分高档商品实行高价(议价)政策,有计划地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以回笼货币。1964年,市政府对价格不合理的部分商品,分期分批进行调整,使部分三类小商品价格基本恢复到1957年的价格水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为不使市场波动,造成人民生活困难,物价冻结。
1978年起,物价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提高8种食品及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80年,市场物价上涨,物价管理部门加强物价检查,整顿议价,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现象,加强价格体系的改革。1982年,针对个体工商业和社队商业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商品价格混乱等现象,物价部门制发关于《个体工商业物价管理》与《社队商业物价管理》的两个试行办法,规定经营有国家牌价的商品和有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均严格按照国家牌价和上级规定的标准收费或作价,无收费规定的,按系统报工商和供销部门定价,制止自行定价和收费。同时,对个体工商业和社队商业经营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定价和调价日期及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登记,做到明码标价销售,议价商品同平价商品分开摆放,标明“议价”字样,接受群众监督和工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商品削价须经工商局、供销社核准,销售时在价格标签或商品中加注“削价”字样。商品正常调价或随产地调价,均以工商、供销社发放的通知单为依据,接通知单规定的品名、牌号、等级、规格、质量、价格和调价时间执行。初家、黄务商业零售价格,执行供销社价格;只楚、世回尧、幸福商业执行市区价格。1983年,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价格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及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体制。1985年,按照“稳定第一,调整第二,调整服从稳定”的物价管理原则,稳定副食品价格,控制消费品价格,先后放开蔬菜、肉、蛋价格,减少中转环节;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减少粮食倒挂供应数额;调整部分不合理商品价格,放开三类小商品价格965种,理顺供求价格关系,以顺利进行价格体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