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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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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国营商业与私营工业企业实行加工订货合同,1958年起,一度停止,1962年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再度废止,1978年再度恢复。1980年,工商管理部门制定《农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说明》,就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方法、交货时间及产品包装、结算方法、经济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1984年,工商部门设立合同科,负责工商、农商、商商间的合同管理,宣传经济法规,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鉴定经济合同等。同年5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成5人经济合同仲裁庭,在每个管理所设1名经济合同专管员,建立统计报告经济合同情况制度。各镇和系统成立合同管理小组,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加强经济合同的鉴证、调解、仲裁和咨询服务工作。1983~1985年,全区共鉴证合同457份,总价值10477万元,处理合同纠纷33起,争议金额达1485万元。其中,1985年鉴证144份,鉴订金额1713万元,履约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