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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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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境内工厂商号开停须报国民政府农商部登记注册。1924~1944年,经登记的工商业10865户。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后,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1949年,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烟台市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和《烟台市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市、区、街三级工商业登记委员会,实行工商业登记制度。1957年10月,由10个单位组成联合登记工作组,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非工业系统的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全面登记。1963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登记范围、登记单位、登记审查和核准、登记收费、登记步骤等作出详细规定,企业登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79年9月,组成特种行业企业整顿登记办公室,对182户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为符合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181户发放了营业执照,对1户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限期整顿。1981年,对1797户企业进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1984年,工商管理部门帮助25户进城办企业农民解决困难,为新办国营、集体797个企业发放营业执照。1985年,核准申请开业工商企业791户,其中建筑业75户,商业306户,饮食服务业102户,其它308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351户,办理歇业103户。并对全区332个公司进行清理,保留81个,变更55个,歇业188个,吊销营业执照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