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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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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对市场管理,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建设事业,主要加强缉私宣传和查缉。1949年,制定《保护正当交易和限制投机倒把的规定》,成立粮油、纱布、杂货、苹果交易所,规定各种经营必须到交易市场进行,行商要持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摊商管理事务所办理营业证。1953年,在加强市场检查与管理、取缔黑市交易、打击投机贩运商中,对泰生行、森林等业户抬价杀价、投机取巧、套购等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业和罚款处理。1955年,与政法、税务、工会等部门配合,处理瑞祥布店、大生布厂、隆成布厂和粮贩等的不法行为。1956年5月,市场交易所撤销,杂货、菜果、粮食、牲畜市场管理分别由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负责。1959年,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除负责市场贸易、商品价格、组织物资交流会、处理市场纠纷外,对进入市场的物资实行划类,规定国家统购的粮、棉、油等一类物资和烟、麻、梧桐木、生猪、牛、羊、海产品、废钢铁、中草药、水果等二类以外的三类物资,才能在集市进行交易。1960年,市场管理重点放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上,当年查处案件619起,其中批评教育346起,没收罚款8起,法办1起。1964年粮食市场放开后,重点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粮食投机倒把活动,保证粮食的正常供应。1970年,重点转向查处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等不法活动。
1978年起,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市场管理实行“三定”(定任务、定行市、定人员)、“五包”(包秩序、包服务、包宣传、包管理、包卫生)责任制。上市商品,按类划区分片经营,摊位面积按测量排号,预约号位,按位收费。市场设磅称、盘称、塑料盒、平板车等供经营者租用,设立公平称,加强群众监督。食品商品设专职卫生检验员,对熟食品经营者定期体检,统一着装,亮牌经营。各市场设市场治安管理办公室,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利益,查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管理法规,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违法行为。1980年,在城乡市场开展“管理好、宣传好、卫生好、秩序好、服务好”的“五好”集市活动,每月进行检查评比,集市贸易繁荣,秩序井然。1985年,城乡市场贸易成交额6056.20万元。其中,市区市场农副产品成交额2304.90万元,工业品成交额3479.40万元,比上年增长332.31%,占全区社会商品零售额的22.30%;农村集市贸易成交额271.90万元,比上年增长18.40%。上市商品数量和品种、日上市人数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