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52年,实行统一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体制。至1955年,纳入计划管理的有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社、个体手工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农场、群众性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计划,社会商品零售计划,初等教育、工农业余文化教育,计划卫生事业计划,城市公用事业、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干部培训计划,成本财务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9个方面。规定由计划部门审查、平衡和监督的计划,有省直属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工业计划,商业、对外贸易、粮食、合作社系统下达的商品流转及主要商品采购、供应、加工、订货计划,财务、税收计划等。
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管理体制进行多次调整,计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1958~1960年为逐级放权时期。在保证完成国家各项计划指标前提下,可自行安排工业生产计划指标,对基本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当地区物资,进行商品购销,支配使用财力、劳动和技术力量,统筹安排当地交通、邮电、文教卫生及城市建设事业等。下放计划管理权,一方面调动了地方的生产和事业建设积极性,另方面由于下放过多过急,忽视综合平衡工作,特别是“大跃进”期间,产生盲目追求大计划、高建设、高指标等倾向,基本建设战线拉长,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
1961~1964年为逐级集中时期。部分企业上收,统配物资管理权限缩小,品种减少,基本建设、财政收支、物资分配、商品购销及劳动计划机动权上交。其时正处在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对计划集中管理是必要的,但由于集中过多,管得过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
1965~1976年为再次放权时期。主要扩大地方对基本建设投资审批权,各项事业投资大部归地方统筹,节约归地方使用,企业间可进行物资协作和调整,财政超收部分与地方分成。放权促进了地方工业和市政建设的发展,但又出现乱铺摊子,乱上项目的倾向。
1979年起,在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引下,清理经济工作中“左”的倾向,按照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对工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划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使工农生产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0~1952年,实行统一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体制。至1955年,纳入计划管理的有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社、个体手工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农场、群众性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计划,社会商品零售计划,初等教育、工农业余文化教育,计划卫生事业计划,城市公用事业、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干部培训计划,成本财务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9个方面。规定由计划部门审查、平衡和监督的计划,有省直属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工业计划,商业、对外贸易、粮食、合作社系统下达的商品流转及主要商品采购、供应、加工、订货计划,财务、税收计划等。
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管理体制进行多次调整,计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1958~1960年为逐级放权时期。在保证完成国家各项计划指标前提下,可自行安排工业生产计划指标,对基本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当地区物资,进行商品购销,支配使用财力、劳动和技术力量,统筹安排当地交通、邮电、文教卫生及城市建设事业等。下放计划管理权,一方面调动了地方的生产和事业建设积极性,另方面由于下放过多过急,忽视综合平衡工作,特别是“大跃进”期间,产生盲目追求大计划、高建设、高指标等倾向,基本建设战线拉长,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
1961~1964年为逐级集中时期。部分企业上收,统配物资管理权限缩小,品种减少,基本建设、财政收支、物资分配、商品购销及劳动计划机动权上交。其时正处在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对计划集中管理是必要的,但由于集中过多,管得过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
1965~1976年为再次放权时期。主要扩大地方对基本建设投资审批权,各项事业投资大部归地方统筹,节约归地方使用,企业间可进行物资协作和调整,财政超收部分与地方分成。放权促进了地方工业和市政建设的发展,但又出现乱铺摊子,乱上项目的倾向。
1979年起,在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引下,清理经济工作中“左”的倾向,按照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对工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划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使工农生产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