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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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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各种贷款利率多次调整。1951年,农、渔业生产性贷款月息为15~18‰,私营工商业贷款平均月息为31‰,国营工业贷款月息为15~21‰,国营与供销合作商业贷款月息为13.50~16.50‰。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放款利率逐步下调。1957年,国营与合作工业贷款月息4.80‰,国营与合作商业贷款月息6‰,农、渔业合作社贷款月息4.80‰,个体农、渔民副业贷款月息10‰。“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款利率数次降低。1972年,国营和集体企业工商贷款月息为4.20‰,集体农、渔业生产和副业生产贷款月息和社办工业贷款月息均为3.60‰。1979年,贷款利率恢复到1972年前的水平,同时实行差额利率、浮动利率和对重点建设、名优产品实行低息、贴息等优惠利率(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而减少的利润收入由国家财政补贴)。1985年,对部分贷款项目利率上调10~40%左右。国营、集体工业和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原月息6‰,上调为6.60‰;个体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原月息7.20‰,上调为7.8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