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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建拨款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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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由建设银行专业经办。拨款按基建计划、基建程序、基建预算、基建进度管理,简称“四按”拨款制。对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管理。贷款在讲求实效的基础上发放,并优惠支持新项目开发。1949~1985年,建设银行共经办境内各项基建拨、贷款25.30亿元。其中,生产性基建用款18.20亿元,非生产性基建用款7.10亿元,分别占总额的71.93%和28.07%。资金来源,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10.30亿元,占40.71%;单位自筹8.70亿元,占34.38%;各类贷款5.50亿元,占21.73%;利用外资8000万元,占3.18%。各时期拨贷款额:1949~1960年为1.16亿元,占总额的4.58%;1961~1970年为7800万元,占总额的3.10%;1971~1980年为8.22亿元,占总额的32.48%;1981~1985年为15.14亿元,占总额的5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