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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币与金元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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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定中央、中国、交通3家银行(后加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国家法定本位货币,面额最高为拾元。1942年2月起,国民政府将专供交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投入流通,称“关金券”,1关金折合法币20元。1948年,法币最高面额为伍佰萬圆。同年8月,政府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改定金元券为本位币,由中央银行发行,面额分壹、伍、拾、伍拾、壹佰圆等,以法币300万元、关金券15万元折金元券1元,限期收兑,取代已无法维持的法币。同时发布旨在搜刮金银外币的《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规定“人民持有的黄金、白银、银币和外国币券,须于九月三十日前,向中央银行兑换成金元券”。比价为:1市两(旧制)黄金折金元券200元,1市两白银折金元券5元,银元枚折金元券2元,1美元折金元券4元,1港元折金元券0.75元,1英镑折金元券12元。中央银行烟台分行共兑回法币、关金810亿元,美金11195元,黄金346两,白银74142两,银元44095枚。
金元券标榜为金本位货币,原定含金量0.22217公分。初期最高面额为壹佰圆,2元等于1银元。至1949年4月,面额最高为壹佰萬圆,贬至24万元等于1银元。境内1948年10月停用金元券,改行北海币。同月21~24日,烟台北海银行分别以北海币500元、400元、300元折金元券1元收兑,共兑进14377元。为照顾债务清算双方利益,规定以北海币2000~1500元折金元券1元比价结算,深受居民和工商业户拥护。1949年6月,改按人民币1元折金元券20万元收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