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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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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与民国税种税率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开征的税种主要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厘金、矿税、牲畜交易税、房捐、印花捐等,并有杂捐杂税几十种。1913年11月,北洋政府颁布税法,划定国税与地方税范围。国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厘金、统捐、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捐、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17种,地方税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捐、土膏捐、油捐、酱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等20种。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筹集内战经费,中央和地方竞相开征新税种,名目繁多,税赋奇重,仅地方性杂捐杂税多达数十种。
盐税。清代盐税分灶课、引课(正课),杂课3种,统由盐务机关征收。灶课是向食盐生产者征收,以灶丁、灶地、盐锅为计税项目,每丁1名,征银1.47钱;每盐池地1亩,征银6厘;每口盐锅征银1.20钱。引课是向食盐运销商人征收,按每票运盐225斤计,课银1.6716钱,无票即为私盐。杂课有鱼盐课钞、食盐折价等名目,皆向灶户征收。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为筹拨“庚子赔款”,山东巡抚袁世凯在胶东沿海18县除照征正、杂税捐外,按原额每票加征银1两,一并摊入地丁,另款征收。民国时盐税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并从田赋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1919年5月,食盐税率每50公斤征大洋银0.40元,鱼盐0.20元。后几经加征,至1933年4月,食盐每50公斤收正税银1.40元,外债附税银0.30元,建坨费0.10元;鱼盐每50公斤征税银0.30元。因鱼盐税轻于食盐税,有的鱼行投机取巧,偷税牟利。1937年1月,烟台德源昌、金顺昌两鱼行,以鱼盐腌制萝卜、大头菜等被查获,各按食盐税额课处3倍罚款。
当税。始于1664年(清康熙三年),是一种较早的税收。开征时,每当铺年纳当税银2.50~5两不等。1885年(光绪十一年)增至50两,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增至350两。1933年,按章每家年纳税额400元,共实征2000元。1938年底取消当税,改征当典营业税,采取定额课征制,营业资本额满5000元(不满5000元按5000元计),年纳税款100元;营业资本额满1万元,年纳税款200元;营业资本额满2万元,年纳税款400元;营业资本额2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每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加征税额50元。年实收税额3000元左右。
厘金与统税。1859年(清咸丰九年),烟台厘金局开征厘金,正项税收有盐厘、酒厘、烟厘、茶厘等10余种,税率均按货价“值百抽一”,是清政府的主要财源之一。由于重征浮收,多收少交,实际税赋难以核实。民国初,厘金征收制度沿袭清制,地方到处设卡,逢卡抽收,路途越远,课征越多,致民怨甚烈,苦诉苛扰。当局迫于舆论,于1931年废厘,实行统税与营业税。统税对应税货物纳税后,可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废厘前及当年,首先对卷烟、棉纱、麦粉、火柴、水泥、啤酒、火酒等工业产品课征统税,后逐渐扩大到一切主要产品,税率依货分订。1945年,撤销统税,改征货物税。
烟酒税。清末对烟酒课征烟厘、酒厘,民国时成为独立税种。1913年,颁定烟酒特许税。翌年,举办烟酒官督商销公卖制度,税费由经营烟酒的商号缴纳,从此烟酒税急增。1936年,山东印花烟酒税局颁定新的烟酒税率,以百斤纳税额计,旱烟丝、水烟丝为5.60元,烟叶、碎烟丝为2.40元,烟末、烟梗为0.60元;青梅酒为4元,烧酒为5.60元,黄酒为1.78元,绍兴酒为3.40元,混合酒为3元。抗战前后,年收烟酒税20万元左右,是当时各种税收中的主要税源。
地方捐税。地方性捐税,清末时主要有油行捐、戏捐、马税、船税、枣梨花税、洋药厘金、落地税、斗捐、花生捐、庙捐等几十种。民国期间,分地方自治税和杂捐杂税两类,前者主要有田赋附加、房捐、车捐、娱乐捐、警捐等9种,后者先后有数十种,尤以民国末期较多。
印花税。1912年开征。凡财、物成交可作为凭证的各种契约、簿据等,均按印花税法贴花课税,纳税对象分定额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类征收。1934年11月,财政部将凭证分为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3类,税率均按每件金额贴花,满3元贴花1分,满10元贴花2分,满100元贴花3分。1939年,实征印花税45000余元,1940年增至13万余元。
屠宰税。1916年开征。税率牛每头1元,猪0.30元,羊0.20元,均采取招商承办,包额征收。1936年1月,省财政厅设烟台屠宰税征收局,由局统征,税率照旧,实收额渐增,1938年近万元。1947年1月,《山东省各县市屠宰税征收细则》规定,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概从价征税,最高税率为其价值的10%。
田赋附加。1927年开征,按每地丁银1两,附征各项附捐1.60元,年征8.36元,用以补充教育、警察、警备队等之经费。1942年征收额约5000元。
营业税。1931年7月,省财政厅设烟台营业税局,开征营业税,时查定税额年收15万元左右。1936年改订税率,按资本额课征,税率分为0.50%、1%和1.50%三级;按营业额课征,税率分为0.30%、0.60%和1%三级。新税率实施后,年增税收额15万余元。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营业税法》,规定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3%,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6%,年收税额大为增加。
牌照税。分烟酒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和牛照税3种。烟酒牌照税原为国税,1934年7月改为地方税,由省财政厅接管。境内当年底开征“小牌照”税(烟酒暂许营业证),1935年由包商承办,年包额9250元。烟酒牌照税划归地方后,税率几经修订。1947年1月,山东省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扩大征收范围,规定经营商业均应于开业前纳税领照,按年征收,税率最高为资本总额的3%。同时公布《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规定使用公共道路、河流营业和自用车船、肩舆、驮兽,均应纳税,于每年换照时一并课征。营业载货汽车,每辆全年纳税额80~160万元(法币),自用者减半征收。牛照税,1923年开征,出口牛只每头领取护照1次,纳税15元,因税赋较重,年收无几。1932年11月,减轻照费,每照改收10元,收入渐增。1930年9月至1934年10月,共征收牛照税211万元。
警捐。包括妓捐、舞女捐、饭店捐等,由公安局与商会合组警捐委员会征收。1933年12月,计收妓捐大洋1563元。
牛肉捐与猪、羊肉检验捐。1934年2月开征,均采取招商承包办法。牛肉捐年收400元,猪、羊肉检验捐年收3万余元。
房捐。早期房捐无定章,征收混乱。1934年列为警捐中的1项,捐率按年租价10%征收。翌年又分为铺房捐和住房捐两类,铺房捐率为10%,主、客各半;住房捐率为3%,由房主负担。后除商号分5等收费外,每间每年加收1元。
进街大车捐。1935年开征,每辆纳捐0.50元,由路政委员会征收,用以维修市区道路。
所得税。1936年7月,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42年6月,烟台统税局颁布《改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对营利事业的所得税率,按所得额多少分为13级,最低点(所得额未满500元)每100元税率为1%,最高点(所得额200万元以上)每100元税率为22%。证券存款利息税率,按所得额7.50%课征。1948年4月1日,开征公教军警人员定额薪资所得税,所得额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退职金、养老金及其它给与金。
车捐。1938年底,颁布征收小推车捐、马车捐、人力车捐、脚踏车捐、货驮捐、大车捐、汽车捐章程,开征各类车捐。小推车捐,按自用或出租,每辆每年分1元、2元、4元不等;客运马车捐每辆每月1元;客运人力车(洋车)捐,自用每辆每月0.50元,出租每辆每月0.40元,营业每辆每月0.20元;脚踏车捐每年每辆2元;货驮捐每次向货驮主征收0.20元;大车捐单套每辆每次进出城区0.50元,双套1元;轻便乘坐汽车,年捐30元,载货汽车月捐6元,公共汽车月捐8元,长途汽车月捐10元。
筵席捐与娱乐捐。1938年底开征筵席捐,纳捐对象为中西荤素各菜馆、兼营酒菜的旅馆和承包筵席的包厨,其捐率均为菜食营业额的5%,1元以下免征。同时开征娱乐捐,捐率以不同娱乐场所分为0.10~0.40元及临时5等,按日征收,并各按原价加收附捐1成。1947年1月,改筵席捐、娱乐捐为筵席税、娱乐税。《山东省各县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细则》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戏剧、书场、球房、溜冰场等各种娱乐场所,均按营业收入分等课税,最高税率以不超过各自原价的30%为度。
除上述外,地方性杂捐杂税名目繁多,且多离奇,如自卫经费、警局待遇服装费、劳军费、警察福利义演捐、名义捐、户口捐、通行证捐、保公所捐、工事器材捐、煤炭捐、粉干捐、豆饼捐、警察临时附加捐、外侨垃圾路灯捐等。这些杂捐杂税,民负沉重,怨声载道。山东省政府迫于群愤,于1934年7月、12月两次公布废除苛杂,而各地多敷衍了事。境内仅废除戏捐、船票捐、水果捐、花生捐、牛捐、鱼捐等12种。
1939年和1940年部分税收状况
表 18~5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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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别 ┃1939年税收额 ┃1940年税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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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卖费 ┃ 55261 ┃ 9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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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税 ┃ 118510 ┃ 17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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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45641 ┃ 13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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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税 ┃ 26116 ┃ 12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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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烟税 ┃ 1072 ┃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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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税 ┃ 14760 ┃ 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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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粉税 ┃ 151668 ┃ 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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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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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别 ┃1939年税收额 ┃1940年税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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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税 ┃ 180715 ┃ 12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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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税 ┃ 5693 ┃ 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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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酒税 ┃ 4343 ┃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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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税 ┃ 23981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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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水税 ┃ 1734 ┃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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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税 ┃ 2118 ┃ 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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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 95891 ┃ 116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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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清查费 ┃ 63341 ┃ 27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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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90844 ┃ 215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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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种税率 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旧的税收制度,建立新的税收制度。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初,征收税种有田赋、契税、屠宰税、产销税、营业税、牲畜税、印花税和营业牌照税等。1950年1月,依据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当年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和农业税12种。1951年1月,开征棉纱统销税。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修订合并货物税目和工商业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划出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为独立税种,简化纳税环节,调整部分产品税率。1973年1月,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同时简并税目、税率。改革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1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后,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适用于工商税其他纳税人),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改进所得税和调节税等。1985年,境内税种有13种:
农业税。1949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废除原来实行的累进税制,改行比例税制,以户为征收单位,按地级计算,每人扣除免税额50公斤,公粮、田赋、柴草同时并征,税率为20%。1958年6月,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按土地正常产量评定计税产量,依率计征,平均税率为正常产量的13.50%,执行至今。
境内农业税以征收主粮玉米、小麦两种为统一计算标准,每年1次计算,分夏、秋两季交纳,现粮由粮食部门收购,先征后购,征购结合进行。随同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又称地方粮),1950年为正税的15%,1951年改为20%,1958年为25%,1964年仍恢复为15%,至今未变。1978年前,征购粮价每斤标准粮为0.10元,1979年起提为0.15元。1985年,农业税原以征收粮食为主改征代金,按收购粮价“倒三七”比例计算,即30%为统购价,70%为超购价。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和其它减免。社会减免,农业合作化前,主要为军、工、烈属与鳏、寡、孤、独户,全年缺3个月以上生活费用的减征7成或全免,3个月以下的酌情;农业合作化后,减免对象为底子薄,历年收入差的穷队。灾情减免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大灾豁免。1959年,因风、涝等灾害,减征农业税30万元,占应征额的15.50%。1985年8月19日受第9号台风袭击,减征农业税17万元,占应征额的27%。其它减免包括生荒地开垦优待、大牲畜和种、幼畜照顾等。1949年,每头大牲畜减征7.50公斤,翌年减征2.50公斤。1959年,农业社的种、幼畜每头减征10公斤。1960年起,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
屠宰税。1950年12月,对屠户屠杀的猪、羊、牛等,按屠后实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3年1月,将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屠宰税,税率调至13%,农民屠宰的牲畜仍按10%课税。1969年11月,重订生产队和社员宰杀猪、羊纳税办法,规定不论自食或出售,均按头计征,猪每头2元,绵羊0.40元,山羊0.20元,病猪、病羊免税。1985年6月,调整城乡个体屠宰业户税收政策,规定宰杀的猪、羊、牛、驴、骡、马6种牲畜,均按屠后实量和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以3%的比例税率征收屠宰税。对村镇集体、农民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自养的牲畜出售,仍按头课税,猪每头2元,牛、驴、骡、马每头(匹)4元,羊暂免。春节期间,对自养、自杀、自食的牲畜,免征半个月屠宰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颁布试行。共有产品税目108个,差别比例税率141个,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计征,最低税率为1.50%,最高税率为66%。1973年税制改革,该税种对国内纳税人停止执行,对外国纳税人继续适用。1985年实征额13000元。
工商所得税。1963年,在“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的政策下,对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120元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的,除适用最高一级税率外,分别加征1~4成。对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除适用最高一级税率外,分别加征1~4成。对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税率实行8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并对其分别定有减税、免税照顾的具体范围。新成立的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均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优待;原有交通运输合作社,按应纳税额减征25%,以促进其更新设备,增加运输能力。1966年1月,对合作盐场停征所得税。1979年,取消合作商店加成征收制,1980年改9级超额累进税率为8级。同年,个体经济所得税也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5%,并取消加成征收制。1983年,个体经济最高一级的所得税率改按手工业合作社标准计征,即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1984年1月1日起,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所得税,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按比例税率和起征点征收的规定。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后,原工商所得税有关集体企业的规定废止。新《条例》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55%。当年,全区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667.60万元。个体业户的工商所得税在原税赋的基础上,自1985年4月1日起,采取附征率的办法征收,即按每月营业收入乘所得税附征率,计征所得税。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1日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范围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部份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率初为10%,后提为15%。至1985年底,全区共征集该项基金1146.50万元,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建筑税。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凡用预算外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城镇集体企业,均按10%的比例税率征收建筑税。芝罘区于1984年1月1日开征,当年实收税款31.60万元。1985年5月起,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个体经济和各类经济联合体,对用自筹资金在市区和郊区进行建设的,亦按10%的比例税率征收建筑税。同年8月起,对自筹基建资金全年实际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按20%的税率征收。当年,全区共征收建筑税30.90万元,较上年略减。
营业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国营企业、集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适应各行业多环节经营特点,分设商品批发和临时经营等税目,共计24个比例税率和1个幅度比例税率。1985年2月,对集贸市场和个体业户临时经营的税率分别定为:粮食为3%,农、林、牧、水产品、旧工业品及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等业为5%,工业、手工业产品为8%,余按国家统定税率10%征收。同年6月,对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定为:在市区内经营商业零售,月收入额300元,郊区250元;经营其它业务,市区内月收入额150元,郊区120元。各项营业税自开征至1985年底,全区共征收1306.10万元。
增值税。1983年,在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企业试行增值税,年收税款8044元。1984年10月3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正式开征,并扩大范围。当年,税收额11.40万元,1985年增至74.80万元。
产品税。包括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应税工业品、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及进口应税产品,共列应税品目270个,税率348个。1984年10月1日起依章开征,至12月共征收税款65.80万元,1985年增至866.9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别依据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济(包括农贸市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为5%和7%两种。芝罘区于当月开征,至年底共征收税款119.80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5年度开征。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国营小型企业、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国营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均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55%。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国营小型企业税率减征15%征收所得税。当年,全区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206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共征收税款4万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全年人均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个月以上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已开征,但无税源。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1985年,对烟台香港彩色摄影公司开征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合资企业所得税,共征收税款38200元。其中,工商统一税13000元,车船使用牌照税200元,合资企业所得税25000元。所得税率为30%,另按应纳额附征地方所得税10%,对外国合营者汇出的利润征收汇出税10%。
历年各类税收额状况
表 18~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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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合 计 ┃ 工商税 ┃ 农业税 ┃ 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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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 15.70 ┃ 13.70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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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 229.70 ┃ 227.30 ┃ 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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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370.40 ┃ 368.20 ┃ 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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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525.50 ┃ 523.90 ┃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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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 972.60 ┃ 969.00 ┃ 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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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1148.70 ┃ 1146.70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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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 1048.30 ┃ 1032.70 ┃ 15.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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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 1223.60 ┃ 1214.90 ┃ 8.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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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1617.40 ┃ 1577.50 ┃ 39.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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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2748.40 ┃ 2353.90 ┃ 39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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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 3275.60 ┃ 2395.10 ┃ 192.90 ┃ 6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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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3729 ┃ 2761.40 ┃ 117.10 ┃ 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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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2465.30 ┃ 1732.80 ┃ 135.10 ┃ 5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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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2692.90 ┃ 2095.30 ┃ 71.50 ┃ 5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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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2336.50 ┃ 2005.50 ┃ 61.70 ┃ 2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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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2401.70 ┃ 2005.80 ┃ 69.80 ┃ 3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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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2837.10 ┃ 2236.50 ┃ 37 ┃ 5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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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3159.90 ┃ 2165.40 ┃ 36.30 ┃ 9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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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2590.20 ┃ 2220.50 ┃ 52.80 ┃ 3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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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2882.70 ┃ 2363 ┃ 43.50 ┃ 4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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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 2564.10 ┃ 2508 ┃ 54.90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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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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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合 计 ┃ 工商税 ┃ 农业税 ┃ 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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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 3902.80 ┃ 3877.30 ┃ 25.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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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 4176 ┃ 4155.20 ┃ 20.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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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 4980.20 ┃ 4954.30 ┃ 25.80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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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5351.90 ┃ 5326.40 ┃ 25.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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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4891.70 ┃ 4866.10 ┃ 25.10 ┃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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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6590.70 ┃ 6565 ┃ 25.50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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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7395.50 ┃ 7369.50 ┃ 25.80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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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9024 ┃ 8934.30 ┃ 61.10 ┃ 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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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10856.80 ┃ 10778.30 ┃ 57 ┃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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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10597.10 ┃ 10505.50 ┃ 62 ┃ 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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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10886 ┃ 10826.60 ┃ 59.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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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12371.80 ┃ 12281.30 ┃ 49.90 ┃ 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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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13597.50 ┃ 13531 ┃ 33 ┃ 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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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14068.70 ┃ 13979.90 ┃ 56.90 ┃ 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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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2259.70 ┃ 2192.70 ┃ 58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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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2921.50 ┃ 2857 ┃ 6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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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64707.20 ┃ 156917.50 ┃ 2020.90 ┃ 57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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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占 比例 ┃ 95.25% ┃ 1.23%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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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盐税自1985年起上交烟台市税务局接管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