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 1953年起,年度总预算是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概算,参考直属单位提报的单位预算建议,汇编成草案,经政府审后报查,然后再按省下达的国家预算,核定分配方案,组织单位执行。1978年起,采取“两上两下”方法编制,即自下而上提出建议指标和自上而下分配控制指标,再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核定,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既抓收入,又抓支出,将应收款项及时足额收纳入库,支出款项按时拨付。对年度预算总额内预算科目的流用,财政批准权限规定:“款”之间流用,须经上级政府核准;“项”之间流用,须经同级政府核准;“目”之间流用,须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准。对动支预备费,用以解决临时性和意外事项的开支,须经市(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追加和追减,均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和规定进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自收自支资金),财政原则上坚持谁的钱归谁所有,但收支项目、标准、范围及提留比例等全部纳入计划,综合平衡,统一管理与监督。决算编制,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
行政财务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机关人员实行供给制,经费开支执行政务院统一规定标准,按月上报,实报实销。1952年4月,供给制人员生活费用改按工资分计发,每分含粮食0.80市斤,棉布0.20市尺,食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等5种实物量组成。1955年7月,机关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经费实行全额管理办法,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开支,年终结余,如数上解。1960年6月,行政经费改为“总额控制,分项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除会议费、差旅费两项年终结余交回财政外,余均按年度预算包干,由单位自行掌握,调剂使用,结余结转下年度自行支配。1974年起,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超支不补。1985年改为“三定”(定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对人员经费(主要是工资)实行定编、定员,公用经费中的正常支出实行定额,非正常支出在年初预算中一并安排,再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作为专项费用审批。
事业财务管理 50年代,财政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全额预算方法,“归口包干,分工负责”。1960年改为“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结余留用”办法。自然灾害救济和上级的专案拨款,实行专款专拨,结余交回。对于差额预算单位,部分实行全额管理,工资包干(如卫生医疗机构);部分实行差额管理,以收抵支,差额包干。1980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调整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对预算全额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对预算差额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实行预算包干后,单位可从增收节支中提取部分作为奖励金,各种奖金总额全年总算以不超过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为原则,个别增收节支效果显著的单位,最高以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为限。1985年改为“定员定额”管理办法,职工定员,经费定额。此外,还对部分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一种是经费达到自给的事业单位,实行“以收抵支,支出包干,自求平衡,结余留用”,其纯收入55%上交,25%作奖励基金,20%作福利基金;一种是经费不能实现自给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业补业,收入分成”,开展多种经营及有偿服务所得收入,55%作事业发展基金,20%作集体福利基金,25%作奖励基金。
企业财务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财政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利润分配施行管理,并通过清产核资等措施,加强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
利润分配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企业利润全额上缴。1952年起,对国营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奖励制度,甲类企业按工资总额5%计提,乙类企业按3.50%计提,丙类企业不提奖。当年,提奖额占总利润的1.90%。1955年,提奖标准改按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上缴利润3项指标考核,一、二、三类企业分别提取计划利润的3%、2.50%、2%,提取超计划利润的18%、15%和12%,提奖额最高不超过工业生产人员工资总额10%,最低不少于4%。1957年8月,国营企业利润实行超收分成制,超过核定年度预算部分,各主管部门自留30%,并分配部分给企业使用,70%解交财政。1958年5月,独立核算的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利润全额分成,10%留归企业,90%上解财政。1962年,除商业外,停止利润留成办法,改按工资总额3.50~5%提取企业奖金,基本恢复“一五”时期全额上缴制度。1969年改为按工资总额11%提取,作为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1978年起,利润管理先后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和利润包干、增收分成制度。全面完成国家年度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的提取3%,多完成其它1项增提0.50%,完不成四项指标的不提。各企业按系统总算,超计划利润的部分,不同行业分别提取企业基金5%、10%和15%。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不再从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10月,八项指标改为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贷合同四项,全面完成提取企业基金5%,完成利润指标,再完成1项提取1.25%,未完成利润计划的不提。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的部分,改由基层企业提取。同年,商业系统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为12%。1980年1月,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有烟台冷冻机厂、烟台印染厂、烟台啤酒厂、烟台机械厂、烟台闹钟厂和烟台手表厂6家,留成比例为基期利润的11%,其余实行企业基金制管理。同年10月,物资企业利润留成40%,物资局集中30%。1981年6月,工业企业利润留成除上述6家外,化工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后盈利全留企业;化肥企业实行计划内利润留成,超计划全留企业,亏损不补;一般盈利企业实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超计划部分自留40%,上交财政60%;微利企业实行利润包干,亏损不补,超收留用。1983年6月第一步利改税后,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高于留利水平5%以上的,部分交财政,部分自留;小型企业税后自负盈亏,利润高于10%以上,收取承包费。企业留利按照生产发展基金占60%、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各占20%提取和管理。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商业企业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为小型企业,超过此标准为大中型企业。同时调整1983年基期利润,重新核定调节税和承包费。大中型企业按照调整的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核定调节税率的依据,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改按70%减征调节税;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税后利润扣除1983年合理留利后,不超过50%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50%以上的部分交纳承包费。国营饮食服务业、城市公用和农机、文化企业,税后利润全部留用。
流动奖金管理。1958年前,分定额部分和超定额部分,定额部分由财政拨款供应,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供应。1959年,对国营企业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按信贷方式供应管理。1961年7月改为按定额的80%由财政结作企业自有资金,20%由财政拨给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月息1.80‰,超定额仍由银行放款,月息6‰。当年12月,银行20%的定额贷款也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80年9月起,银行超定额货款划转为定额贷款,利率改为月息2.10‰。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国拨自有流动资金,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实行按月向财政交纳占用费制,月费率为2.10%。1983年7月,工交、物资、供销、商业、粮食、医药、民政、文教、卫生等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统一贷款供应和管理,财政不再增拨。
固定资金管理。1966年前,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全部上缴财政统筹使用。1967年改为“归口管理,分级使用”办法。工业、交通和城市公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20%企业留用,80%归省、地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与基本折旧基金合并使用,闲置固定资产变价调拨收入上交财政。1978年1月规定,直属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国家财政,50%企业留用;新建企业从正式投产开始,3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3年后按上述规定办理。1979年1月改为工业企业留用70%,上缴30%,交通、城建、物资、商业、供销、农机供销及文化企业等所提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企业留用。
清产核资。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对国营企业较大规模的清产核资有3次。1959年8月,首次核定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参加核资的共62户,原编计划为2526万元,占总产值的20.15%,核定为1961万元,占总产值的15.65%。1961年10月至1963年10月,全面清查工商企业库存物资情况,核实多余积压物资和有问题的商品(残次变质、冷背呆滞等)共价值4131万元。1979年和1980年,通过全面清产核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21.70万元,盘盈22.40万元,报废700.40万元,净值损失401.70万元;定额流动资产盘盈100.60万元,盘亏134.60万元,报废物资(主要是质次)1331.50万元,核销损失1270万元;共清出多余积压物资价值5093.80万元。
支农周转金管理 1981年,财政建立支农周转金制度,至1986年共发放575万元,收回150万元,发放余额425万元。是项周转金是由原支农资金无偿支援制改为有偿周转使用(无息),重点扶持经济比较困难的村和专业户发展具有投资省、见效快的生产项目,收回后仍留归财政用作支农周转金,不作它用。1986年统计,所发放支农周转金扶持养鸡10万只,种植山楂、大樱桃1500余亩,增加水产养植面积1500多亩,全年实现产值937万元,盈利203万元,国家增加税收15万元。
第三节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1953年起,年度总预算是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概算,参考直属单位提报的单位预算建议,汇编成草案,经政府审后报查,然后再按省下达的国家预算,核定分配方案,组织单位执行。1978年起,采取“两上两下”方法编制,即自下而上提出建议指标和自上而下分配控制指标,再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核定,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既抓收入,又抓支出,将应收款项及时足额收纳入库,支出款项按时拨付。对年度预算总额内预算科目的流用,财政批准权限规定:“款”之间流用,须经上级政府核准;“项”之间流用,须经同级政府核准;“目”之间流用,须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准。对动支预备费,用以解决临时性和意外事项的开支,须经市(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追加和追减,均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和规定进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自收自支资金),财政原则上坚持谁的钱归谁所有,但收支项目、标准、范围及提留比例等全部纳入计划,综合平衡,统一管理与监督。决算编制,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
行政财务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机关人员实行供给制,经费开支执行政务院统一规定标准,按月上报,实报实销。1952年4月,供给制人员生活费用改按工资分计发,每分含粮食0.80市斤,棉布0.20市尺,食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等5种实物量组成。1955年7月,机关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经费实行全额管理办法,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开支,年终结余,如数上解。1960年6月,行政经费改为“总额控制,分项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除会议费、差旅费两项年终结余交回财政外,余均按年度预算包干,由单位自行掌握,调剂使用,结余结转下年度自行支配。1974年起,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超支不补。1985年改为“三定”(定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对人员经费(主要是工资)实行定编、定员,公用经费中的正常支出实行定额,非正常支出在年初预算中一并安排,再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作为专项费用审批。
事业财务管理 50年代,财政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全额预算方法,“归口包干,分工负责”。1960年改为“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结余留用”办法。自然灾害救济和上级的专案拨款,实行专款专拨,结余交回。对于差额预算单位,部分实行全额管理,工资包干(如卫生医疗机构);部分实行差额管理,以收抵支,差额包干。1980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调整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对预算全额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对预算差额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实行预算包干后,单位可从增收节支中提取部分作为奖励金,各种奖金总额全年总算以不超过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为原则,个别增收节支效果显著的单位,最高以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为限。1985年改为“定员定额”管理办法,职工定员,经费定额。此外,还对部分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一种是经费达到自给的事业单位,实行“以收抵支,支出包干,自求平衡,结余留用”,其纯收入55%上交,25%作奖励基金,20%作福利基金;一种是经费不能实现自给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业补业,收入分成”,开展多种经营及有偿服务所得收入,55%作事业发展基金,20%作集体福利基金,25%作奖励基金。
企业财务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财政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利润分配施行管理,并通过清产核资等措施,加强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
利润分配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企业利润全额上缴。1952年起,对国营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奖励制度,甲类企业按工资总额5%计提,乙类企业按3.50%计提,丙类企业不提奖。当年,提奖额占总利润的1.90%。1955年,提奖标准改按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上缴利润3项指标考核,一、二、三类企业分别提取计划利润的3%、2.50%、2%,提取超计划利润的18%、15%和12%,提奖额最高不超过工业生产人员工资总额10%,最低不少于4%。1957年8月,国营企业利润实行超收分成制,超过核定年度预算部分,各主管部门自留30%,并分配部分给企业使用,70%解交财政。1958年5月,独立核算的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利润全额分成,10%留归企业,90%上解财政。1962年,除商业外,停止利润留成办法,改按工资总额3.50~5%提取企业奖金,基本恢复“一五”时期全额上缴制度。1969年改为按工资总额11%提取,作为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1978年起,利润管理先后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和利润包干、增收分成制度。全面完成国家年度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的提取3%,多完成其它1项增提0.50%,完不成四项指标的不提。各企业按系统总算,超计划利润的部分,不同行业分别提取企业基金5%、10%和15%。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不再从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10月,八项指标改为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贷合同四项,全面完成提取企业基金5%,完成利润指标,再完成1项提取1.25%,未完成利润计划的不提。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的部分,改由基层企业提取。同年,商业系统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为12%。1980年1月,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有烟台冷冻机厂、烟台印染厂、烟台啤酒厂、烟台机械厂、烟台闹钟厂和烟台手表厂6家,留成比例为基期利润的11%,其余实行企业基金制管理。同年10月,物资企业利润留成40%,物资局集中30%。1981年6月,工业企业利润留成除上述6家外,化工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后盈利全留企业;化肥企业实行计划内利润留成,超计划全留企业,亏损不补;一般盈利企业实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超计划部分自留40%,上交财政60%;微利企业实行利润包干,亏损不补,超收留用。1983年6月第一步利改税后,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高于留利水平5%以上的,部分交财政,部分自留;小型企业税后自负盈亏,利润高于10%以上,收取承包费。企业留利按照生产发展基金占60%、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各占20%提取和管理。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商业企业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为小型企业,超过此标准为大中型企业。同时调整1983年基期利润,重新核定调节税和承包费。大中型企业按照调整的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核定调节税率的依据,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改按70%减征调节税;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税后利润扣除1983年合理留利后,不超过50%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50%以上的部分交纳承包费。国营饮食服务业、城市公用和农机、文化企业,税后利润全部留用。
流动奖金管理。1958年前,分定额部分和超定额部分,定额部分由财政拨款供应,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供应。1959年,对国营企业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按信贷方式供应管理。1961年7月改为按定额的80%由财政结作企业自有资金,20%由财政拨给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月息1.80‰,超定额仍由银行放款,月息6‰。当年12月,银行20%的定额贷款也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80年9月起,银行超定额货款划转为定额贷款,利率改为月息2.10‰。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国拨自有流动资金,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实行按月向财政交纳占用费制,月费率为2.10%。1983年7月,工交、物资、供销、商业、粮食、医药、民政、文教、卫生等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统一贷款供应和管理,财政不再增拨。
固定资金管理。1966年前,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全部上缴财政统筹使用。1967年改为“归口管理,分级使用”办法。工业、交通和城市公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20%企业留用,80%归省、地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与基本折旧基金合并使用,闲置固定资产变价调拨收入上交财政。1978年1月规定,直属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国家财政,50%企业留用;新建企业从正式投产开始,3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3年后按上述规定办理。1979年1月改为工业企业留用70%,上缴30%,交通、城建、物资、商业、供销、农机供销及文化企业等所提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企业留用。
清产核资。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对国营企业较大规模的清产核资有3次。1959年8月,首次核定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参加核资的共62户,原编计划为2526万元,占总产值的20.15%,核定为1961万元,占总产值的15.65%。1961年10月至1963年10月,全面清查工商企业库存物资情况,核实多余积压物资和有问题的商品(残次变质、冷背呆滞等)共价值4131万元。1979年和1980年,通过全面清产核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21.70万元,盘盈22.40万元,报废700.40万元,净值损失401.70万元;定额流动资产盘盈100.60万元,盘亏134.60万元,报废物资(主要是质次)1331.50万元,核销损失1270万元;共清出多余积压物资价值5093.80万元。
支农周转金管理 1981年,财政建立支农周转金制度,至1986年共发放575万元,收回150万元,发放余额425万元。是项周转金是由原支农资金无偿支援制改为有偿周转使用(无息),重点扶持经济比较困难的村和专业户发展具有投资省、见效快的生产项目,收回后仍留归财政用作支农周转金,不作它用。1986年统计,所发放支农周转金扶持养鸡10万只,种植山楂、大樱桃1500余亩,增加水产养植面积1500多亩,全年实现产值937万元,盈利203万元,国家增加税收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