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中期前,烟台为福山县属地,无独立财政。1934年划为省辖特区后,虽有财政,但仍无独立支付能力。民国末期,通货膨胀,物价飞腾,财政仅起罗掘资金的作用,收支勉强维持公教人员薪金,难以进行地方建设。
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体制,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依各时期国民经济状况,有多次变革。
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等,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预算,统一收支。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烟台始成为县级财政总预算单位,开始建立总预算,但仍以中央和省为主,收入多于支出部份交省,少于支出部份由省补助,超计划征收和节约归地方支配。
1954~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税、印花税、交易税等,地方分成17.50%,上交省82.50%;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4种全部收入归地方,其余预算收入全部解缴省库。
1958年,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后因在经济工作中出现高指标浮夸风,财政收入出现虚假,“五年不变”制仅实行1年即停止。
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简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制。对1960年的预算分配原则,中共烟台地委提出“只算总帐,不算细帐;总额分成,分项参考;地方调剂,照顾各方;条块结合,块块为主”,规定对预算外收入中的利润留成上解10%,地方自筹上解20%。1961年,在“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原则下,实行“上下一套帐,全国一盘棋”的管理体制。对国家在城乡人民公社中的财政收支部分,实行“收支分别管理,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结余归社”的办法。
1971~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体制,简称“收支包干”制。以省核定的年度收支总额为准,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包干上交,少于部分由省按差额包干补贴;超收部分,上交40%,自留60%;短收或超支,自求平衡。这一体制实施后,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机动财力随之大为增加。中央规定,自1972年起,地方超收1亿元以下的全部归地方,超收1亿元以上的部分,一半留地方,一半上缴中央。烟台地区规定,超收分成,自留一半,上交一半。
1978~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烟台行署确定,烟台市增收分成比例自留13%,上交87%。
1980~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即“分灶吃饭”的办法。以1979年收支实际为基础,核定包干收入、包干支出和上交基数。
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体制。烟台市改为芝罘区后,主要企事业单位上收,分成比例由43.20%调整为42.90%,定额补助调整为181.90万元。1985年,烟台市政府根据“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确定芝罘区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包干办法,核定全年财政收入基数为2322.70万元,财政支出基数为1154.40万元,分成比例为44.90%。因收支基数比例超过分成比例4.80%,故市财政给予区财政定额补助111.50万元,另给予临时补助130万元。
此外,1985年3月,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乡(镇)财政管理办法试行方案》,区政府选定初家镇进行建立镇级财政试点,以便全面推行。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民国中期前,烟台为福山县属地,无独立财政。1934年划为省辖特区后,虽有财政,但仍无独立支付能力。民国末期,通货膨胀,物价飞腾,财政仅起罗掘资金的作用,收支勉强维持公教人员薪金,难以进行地方建设。
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体制,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依各时期国民经济状况,有多次变革。
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等,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预算,统一收支。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烟台始成为县级财政总预算单位,开始建立总预算,但仍以中央和省为主,收入多于支出部份交省,少于支出部份由省补助,超计划征收和节约归地方支配。
1954~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税、印花税、交易税等,地方分成17.50%,上交省82.50%;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4种全部收入归地方,其余预算收入全部解缴省库。
1958年,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后因在经济工作中出现高指标浮夸风,财政收入出现虚假,“五年不变”制仅实行1年即停止。
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简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制。对1960年的预算分配原则,中共烟台地委提出“只算总帐,不算细帐;总额分成,分项参考;地方调剂,照顾各方;条块结合,块块为主”,规定对预算外收入中的利润留成上解10%,地方自筹上解20%。1961年,在“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原则下,实行“上下一套帐,全国一盘棋”的管理体制。对国家在城乡人民公社中的财政收支部分,实行“收支分别管理,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结余归社”的办法。
1971~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体制,简称“收支包干”制。以省核定的年度收支总额为准,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包干上交,少于部分由省按差额包干补贴;超收部分,上交40%,自留60%;短收或超支,自求平衡。这一体制实施后,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机动财力随之大为增加。中央规定,自1972年起,地方超收1亿元以下的全部归地方,超收1亿元以上的部分,一半留地方,一半上缴中央。烟台地区规定,超收分成,自留一半,上交一半。
1978~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烟台行署确定,烟台市增收分成比例自留13%,上交87%。
1980~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即“分灶吃饭”的办法。以1979年收支实际为基础,核定包干收入、包干支出和上交基数。
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体制。烟台市改为芝罘区后,主要企事业单位上收,分成比例由43.20%调整为42.90%,定额补助调整为181.90万元。1985年,烟台市政府根据“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确定芝罘区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包干办法,核定全年财政收入基数为2322.70万元,财政支出基数为1154.40万元,分成比例为44.90%。因收支基数比例超过分成比例4.80%,故市财政给予区财政定额补助111.50万元,另给予临时补助130万元。
此外,1985年3月,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乡(镇)财政管理办法试行方案》,区政府选定初家镇进行建立镇级财政试点,以便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