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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建筑防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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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房屋建筑长期无地震设防意识。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始把防震列入建筑设计和施工。1978年起,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用房,均按7度地震震级进行设计和施工。基础设计与施工,多采用条形、独立形基础,5层以上房屋基础的埋置度不少于1米。整个建筑按规范要求设置抗震缝,砖墙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楼板、屋面板最小搁置长度,墙上为100毫米,梁上为80毫米。楼板与楼板、楼板与墙体间加设锚固钢筋,楼梯4角设混凝土构造柱,每个楼层处浇灌钢筋凝土圈梁。屋面板之间相互拉结,挑檐与屋面板圈梁结合,用钢筋与屋面板锚拉成整体。1978~1985年,新建各类房屋490.4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59.42万平方米,均为防震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