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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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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境内建筑施工大部分由私人木瓦作坊、营造厂及匠户按设计估算承包营建,大型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承建。1915年建海坝工程,由荷兰国治港公司总承包。20世纪20~30年代建起的美国医院(今毓璜顶医院)、益文学校(今烟台第二中学)、邮电局、外国领事馆、洋行、东海岸一带高级住宅及20多座桥梁,均由建筑营造厂商和木瓦作坊招标包工。小型工程大多由零散匠人采取“出清工”的方法承建。新中国建立后,境内建筑施工经营方式逐步改变。
承发包制 整个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为发包方(甲方),施工单位为承包方(乙方),在主管行政部门分配施工任务之后,双方共同签定工程合同,确立承发包关系。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结算形式,一为包清工与估算包工。“包清工”为50年代初建筑营造厂、队(个体)承包翻修、翻建、改建工程所采用的经营方式,用料多寡按自定预算数量向建设单位领取,施工单位按实耗工日计取人工费和管理费,今一些小的修缮工程仍在沿用。“估算包工”多用于粉刷、裱糊、油漆工程。造价按经验估计作出预算,一次包死,施工单位自备材料,这种经营方式一直延续60年代初。二为包预算定额,是建筑业推行时间最长的经营方式。包工按国家、山东省及烟台地区预算定额工日包工。包料分两种,一种由施工企业全包,多用于国家、省重点工程或钢材、木材、水泥等材料用量较少的工程项目;一种是由施工企业包部分材料,凡属市场紧缺或难以筹办的材料,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1955年起,先后转向包预算定额经营方式。三为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经营。1967年,烟台地区建筑工程公司率先推行,1978年停止。四为包定额工日和定额材料消耗。1980年7月,对县以下城镇建筑企业不执行包工包料所实行的特殊经营方式。这两种方式均由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前者建设单位“管吃管添”,后者一次定死。
实报实销制 1965年,取销“包预算定额”等经营方式,推行按实际工程成本向建设单位报帐的方式,废除甲乙方,取消合同制;废除施工单位包工包料,取消2.50%的法定利润。这种经营方式,使建筑企业变为没有经营主权、单纯提供劳务的松散集体,把建筑工人为社会、为国家创造的价值转让给建设单位,是建筑业经营方式的倒退。1967年废止,恢复“包预算定额”等经营方式。
招标承包制 1984年10月开始实行。至年底,有11个建筑工程项目招标。1985年全面铺开,凡列入计划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招标承包,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村镇建筑队,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均可参加投标承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