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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授受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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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授受 1983年前,设计项目授受实行委托制,即由建设单位(甲方)持上级下达的基建项目文件,向设计部门(乙方)委托设计,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性质、用途、规模及结构、质量等要求进行设计。1984年仍然实行甲方委托制,但手续有所改变,先由建设单位填写《设计任务委托书》,然后设计部门承接设计任务。1985年改委托设计为合同制,在合同中确定设计完成时间、质量及奖惩等事项,规定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预付50%的设计费,其余部分待全部设计交付后10天内付清。
设计图纸收费标准 1973~1975年,执行省定标准,工业建筑设计按工程预算造价5‰计取,民用建筑设计按3‰计取。1976~1983年,执行烟台专署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标准,工业建筑设计按工程预算造价10‰计取,民用建筑按8‰计取。1984年起,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以按平方米收费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