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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走私处理与查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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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处理 凡违犯海关法规的走私案件,在关区范围内由海关依法处理,内地则委托县市税务机关按海关法规处理,其中涉及政治性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罚没的私货,根据性质和用途,分别交由有关单位收购、收缴、销毁,私货变价款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50%。
查私奖励 海关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协助查缉走私,实行奖励制度。1936年,东海关实行高奖制,按案值额50%提发奖励金。新中国建立后,对协助查获走私或检举走私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群众告发由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奖励金按该案罚款和私货变价款总额的15%提取,以其中1/4~3/4发给告发人,余额作为海关查私费用。对告发人的奖励金,依贡献大小核定,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位协助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查私奖励,由海关据情在奖金总额的1/2内发给,余额作为海关查私费用。部门查获移交海关处理的走私案件,每案奖金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元,全部发给移交部门。案中有告发人或协助单位的,由查获部门按照海关奖励办法发给。政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查获移交海关处理的走私案件,或协助查获的走私案件,均只发办案费用补助,不发给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