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烟台海关专管国际及港澳地区进出口贸易货物和非贸易性物品关税征收,并代国家交通部征收船舶吨税和进口车辆附加费,代国家财政部征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代地方征收财政附加费等。
贸易货物关税 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正式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分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和奢侈品4类,共20个税级。其中,必需品类税率分为免税、5%、7.50%、10%、12.50%、15%、17.50%、20%8级,需用品类税率分为25%、30%、35%、40%4级,非必需品类税率分为50%、60%、70%、80%、100%5级,奢侈品类税率分为120%、150%、200%3级。在各类进口商品中分设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栏,与中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实行最低税率(正常税率),与中国无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实行较高税率(普通税率)。对国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出口,实行鼓励政策,按较低税率征税或免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1957年前,进口货以到岸价格为根据,出口货以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为根据,后均以国营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到岸价格为根据。
非贸易性物品关税 包括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运输工具及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物品等。1951年起,按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最低税率计征。1962年1月,将原939个税号削减为21个,税率分为30级。1978年8月,重新修订上述办法,将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统称进口税,撤销地方附加税,实行一次性计征,以其中90%为关税,10%为工商统一税,税率除免税外,分为20%、50%、100%、150%、200%5级。
代征税费 1951年1月,中国籍船舶吨税征收移交税务局,列入车船牌照税,外籍船舶吨税仍由海关征收,包括外籍和外国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海运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中国租用的外籍船舶。吨税征收期分3个月和30天两种。3个月期机动船舶税率分为11级,50吨位以下每吨0.30元,5000吨位以上每吨1.80元;非机动船舶税率分为5级,10吨位以下每吨0.15元,301吨位以上每吨0.35元。30天期吨税按3个月期税率减半征收。1979年起,对台湾省公私企业船舶按本国籍远洋船舶对待,不征吨税。同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互惠条约协定的国家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均享受优惠税率。
1958年9月起,代征进口货物工商统一税,共有税目108个,税率141个。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对国内工商企业进口商品征收工商税,对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他外国人的进口货物,仍征收工商统一税。1984年11月,开征进口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1985年7月,开征进口调节税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对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及外国驻华机构的自用车辆,均免征进口附加费。
税收额 1962年前,烟台海关只负责少数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进出口货物关税征收,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进出口货物关税实行“集中纳税”制,由海关总署统一向中央各国营外贸总公司结算计征。1973年烟台复关至1978年,贸易性进出口货物关税全部实行“集中纳税”制,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关税征收额较少。1979年起,外贸事业迅速发展,烟台海关除继续监管由中央办理的“集中纳税”进出口货物外,并开始对地方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地方纳税”制,重点为“三来一补”项目,征税额逐年增加。至1985年,年均递增80%多。
第四节 人民海关税收
新中国建立后,烟台海关专管国际及港澳地区进出口贸易货物和非贸易性物品关税征收,并代国家交通部征收船舶吨税和进口车辆附加费,代国家财政部征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代地方征收财政附加费等。
贸易货物关税 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正式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分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和奢侈品4类,共20个税级。其中,必需品类税率分为免税、5%、7.50%、10%、12.50%、15%、17.50%、20%8级,需用品类税率分为25%、30%、35%、40%4级,非必需品类税率分为50%、60%、70%、80%、100%5级,奢侈品类税率分为120%、150%、200%3级。在各类进口商品中分设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栏,与中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实行最低税率(正常税率),与中国无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实行较高税率(普通税率)。对国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出口,实行鼓励政策,按较低税率征税或免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1957年前,进口货以到岸价格为根据,出口货以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为根据,后均以国营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到岸价格为根据。
非贸易性物品关税 包括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运输工具及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物品等。1951年起,按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最低税率计征。1962年1月,将原939个税号削减为21个,税率分为30级。1978年8月,重新修订上述办法,将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统称进口税,撤销地方附加税,实行一次性计征,以其中90%为关税,10%为工商统一税,税率除免税外,分为20%、50%、100%、150%、200%5级。
代征税费 1951年1月,中国籍船舶吨税征收移交税务局,列入车船牌照税,外籍船舶吨税仍由海关征收,包括外籍和外国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海运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中国租用的外籍船舶。吨税征收期分3个月和30天两种。3个月期机动船舶税率分为11级,50吨位以下每吨0.30元,5000吨位以上每吨1.80元;非机动船舶税率分为5级,10吨位以下每吨0.15元,301吨位以上每吨0.35元。30天期吨税按3个月期税率减半征收。1979年起,对台湾省公私企业船舶按本国籍远洋船舶对待,不征吨税。同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互惠条约协定的国家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均享受优惠税率。
1958年9月起,代征进口货物工商统一税,共有税目108个,税率141个。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对国内工商企业进口商品征收工商税,对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他外国人的进口货物,仍征收工商统一税。1984年11月,开征进口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1985年7月,开征进口调节税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对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及外国驻华机构的自用车辆,均免征进口附加费。
税收额 1962年前,烟台海关只负责少数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进出口货物关税征收,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进出口货物关税实行“集中纳税”制,由海关总署统一向中央各国营外贸总公司结算计征。1973年烟台复关至1978年,贸易性进出口货物关税全部实行“集中纳税”制,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关税征收额较少。1979年起,外贸事业迅速发展,烟台海关除继续监管由中央办理的“集中纳税”进出口货物外,并开始对地方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地方纳税”制,重点为“三来一补”项目,征税额逐年增加。至1985年,年均递增8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