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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洋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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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关专司国内外通商口岸往来烟台港的货物关税、船舶吨税及政府临时增派的各种附加税征收,上缴税项称“洋税”。
货物关税 1928年前,洋关执行帝国主义各国制定的“协定关税”税则,进出口货物税率除鸦片外,均按“值百抽五”计征,称为正税。进口洋货转运内地,除缴纳正税外,再纳2.50%的子口半税,即可遍运全国;内地土货出口外洋,在运来烟台港途中,则需遇关纳税,逢卡抽厘。由于帝国主义各国在价格标准、货物分类等方面百般阻挠,致“值百抽五”制税则难以实行,实际税率长期只达货值的3~4%左右,使应征税款大量亏收。1885年7月(光绪十一年六月)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鸦片进口,应由海关验明,封入海关担保的货栈或趸船内;鸦片出库或改换包装时,必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每箱(50公斤)需向海关缴纳正税银30两和厘金80两,方可发给“运货凭单”,持单行销内地各口,不再重征税厘。对《协定关税》及其不合理税则,中国政府多次与外国进行交涉。1928年,英、美等国先后与国民政府签订新约,承认中国关税自主,自定税则15类720目,其中从价税约320目,从量税约400目。在5%正税外,另设7级附加税,税率分为7.50%、10%、12.50%、15%、17.50%、22.50%和27.50%。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均以当地平均批发市价为第一根据。19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修订自定税则,共16类647目,税率分为12级,自5~50%。对来自东北三省(伪满洲国)的货物,规定一律按国外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日军侵烟后,日本领事馆禁止东海关执行“国定关税”税则和税率,命令执行北京临时政府“海关税率调整委员会”制定的税则税率。1940年,日本特务机关对烟台港进出口货物施行统制,规定棉花、矿砂、钢铁等战略物资出口日本,和由日本进口的转运物资,一律停征关税。1945年8月,人民东海关废弃日伪税则税率,执行胶东区行政公署制订的税则税率。1947年10月国民党军进占后,恢复执行“国定关税”。翌年8月,国民政府重新修订进口税则,将税率普遍提高,最高为200%。因物价腾涨,进出口货物关税一律从价计征。对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东海关一直按普通货物税率计征关税。
东海关时期税收额,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前,每年在20~30万关平两,20世纪初增到60~70万关平两,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高达87万关平两。当年,洋货进口净值1716万关平两,土货出口净值405万关平两。1935年,东海关征收关税335.62万元(法币)。1938年日军控制东海关后,进出口贸易每况愈下。1942年,关税征收额仅为114.64万元(联银券)。
船舶吨税 东海关建立后,即按“协定吨税”,对进入烟台港的中外商船征收船舶吨税,也称“船钞”,用以建造望楼、灯塔及助航设施。进港轮船每吨位征收船钞5钱,每4个月征收1次,民船亦同。
代征税费 1862年(清同治元年)起,按货值3厘(即3%)为地方厘局抽收进出口货物厘金,至1931年全国裁厘止。1887年(光绪十三年),代烟台地方征收进口鸦片厘金,每担加收白银4两。1890年(光绪十六年),为慈善机构“广仁堂”代征经费。1913年7月起,为烟台海坝工程会代征海坝捐,捐率为进出口货物关税的10%。至1938年9月,共代征银元459.75万元。同年5月,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在烟台设统税局,对进口烟、酒、鸦片提取统税,提取率为关税的4/5,1945年8月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