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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厘局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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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年(清咸丰九年)前,登州府所属各海口商船出入,由州、县衙门临时派人收缴税厘。当年秋,清政府于烟台、龙口、石岛、金家口、塔埠头、铁门关6个海口设立厘金局,统征进出口商船与货物税厘。厘金征收分活厘、板厘两种,抽之于行商性质的通过税称活厘,抽之于坐贾性质的交易税称板厘,厘率以从价为标准,实际多按从量抽收。为照顾各海口地方官府利益,额税10%归各州、县征收,按年在杂项下奏销,尚无额征者概由厘局办理,全部上缴。但在执行过程中,各自为政,诸多混乱。1861年8月(咸丰十一年七月),北方三口通商大臣制定厘局章程,规定中外商船税务均由厘金局与地方官员会同办理,混乱情况始有改变,后厘局税收统由海关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