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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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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洋、常两关规定,所有进出口货物,货主或代理人(下统称货主),必须依章向海关申报(报关),经查验(验关)无讹并完税后,方准进出。常关负责国内非通商口岸进出烟台港的货物监管,洋关负责国内外通商口岸进出烟台港的货物监管,二者各行其事。洋关监管范围,外国货径由国外进口或复出口国外,本国土货径运往国外或复出口国外,洋、土货由国内另一口岸运进或复出口国内另一口岸,货物进口后换装另一船舶运往目的港的转口货。报关时限,进口货和转口货均为该船结关开出后15天内,出口货为装船24小时前。逾期不报,科处罚款;单、货不符,留关押存,按违章处理;逃避不报,一经查出,船货充公。
新中国建立后,国内进出口货物由港务部门按货运规则管理,海关专负国际和港澳地区进出口货物监管,在货管中仍实行报验制。报关手续,初沿用东海关报关单,1953年9月废止,改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据以报关。1980年1月改用新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交验贸易许可证、装货单、运单、发票等。1985年5月起,实行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注册登记制,非经海关审查合格,发给证件,不许报关。货物查验方法,各时期有所不同。1950~1953年,对国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只要单证齐全,封志完好,一般不拆包(箱)查验;对私营企业进出口货物,除特准者外,全拆全验。1954~1962年,在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的基础上,制定查验计划,对进口货物,或部分拆验,或全拆全验;对出口货物,不论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均以外形查验为主,一般不开箱拆包。1973年烟台复关至1984年,进出口货物全系各国营贸易公司订有贸易合同的大宗物资,海关采取核对查验制。1982年起,烟台海关还承接了烟台地区各县市新型贸易进出口项目的监管业务,主要为技术引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补偿贸易等项。1985年,外贸量迅猛增长,海关实行重点查验和一般查验相结合的方法,凡报关单证能满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需要的进出口货物,一般不拆包查验,整个抽查率在5%左右,重点查验灵活贸易的进出口货物及精密仪器散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