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构 1950年7月,烟台港务分局设航政科,分管船舶检验、登记、进出口签证及航道、航标管理等工作。1953年4月,交通部颁布《港航监督工作试行章程》,改航政科为港务监督科,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简称港监),代表国家在所辖海区进行海上交通管理,业务直接受交通部港务监督局领导。1985年9月,烟台港监升格为处级单位,内设监督、引航、船检、海务、防污等科,分别职掌各项监管业务,港监行政仍隶属烟台港务局领导。
烟台港监管辖海区,西起老黄河口(五号桩),东至石岛港。在烟台设海岸无线电台(发讯台、收讯台),用以与海上航行船舶通信联络。有150马力和400马力巡航艇各1艘,担负辖区内海上巡航任务。
船舶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港监对航运船舶的管理(渔船由渔业港监管理),分国内船舶、外国籍船舶和本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对国内船舶主要进行技术检验(安全设备、主机设备、船体设备等),核发技术证书和国际证书,登记所有权及进出港签证等。对外国籍船舶来港,须在1星期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监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船舶到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港口时),报告预计到港时间、船舶前后吃水情况等;进出港口,由港监组织海关、卫生检疫、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证书、操作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及装载情况等进行联合检查,并由港监指派引航员强制引航。中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港口,“联检”制与外轮相同,但不强制引航,也不由外轮代理公司代办进口批准手续,进出港时,港监实行“航行路簿”签证制。港监按船舶净吨位征收港务费,外轮每次每净吨0.35元,中国远洋轮每次每净吨0.25元,国内货轮每次每净吨0.10元,客轮免征。
船员管理 港监对船员的管理,主要进行技术考试,核发职务证书和违章事故处理等。1980年7月,烟台港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近海一等船长及以下各等级船长和驾驶员、二等轮机长及以下各等级轮机长和轮机员、二等船舶报务员及以下各等级船舶报务员,进行统一考试和发证,纠正无证操作和职证不符等混乱现象,海上安全状况大为好转。烟台港有引航员11人,均经国家交通部港务监督局考试认定,发有职务证书。1974~1985年,共完成外轮引航6000余艘次,未发生责任事故。
防污管理 烟台港监依据197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加强海域防污管理。设有化验室和多种防污染监测仪器,并改装成1艘油污水处理船。先后制定《烟台港防污暂行规定》、《烟台港船舶防污染规定》、《烟台港关于油轮过驳防污染规定》和《废钢船拆解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海事处理 1973~1985年(1972年前无详细纪录),烟台港监所辖海区共发生海上交通事故79起,死亡18人,直接经济损失643.80万元。人员死亡事故中,多系两船碰撞造成。对于涉外海事案件,港监在处理中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原则,又注重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精神,舆论公道。
第四节 港航监督
监督机构 1950年7月,烟台港务分局设航政科,分管船舶检验、登记、进出口签证及航道、航标管理等工作。1953年4月,交通部颁布《港航监督工作试行章程》,改航政科为港务监督科,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简称港监),代表国家在所辖海区进行海上交通管理,业务直接受交通部港务监督局领导。1985年9月,烟台港监升格为处级单位,内设监督、引航、船检、海务、防污等科,分别职掌各项监管业务,港监行政仍隶属烟台港务局领导。
烟台港监管辖海区,西起老黄河口(五号桩),东至石岛港。在烟台设海岸无线电台(发讯台、收讯台),用以与海上航行船舶通信联络。有150马力和400马力巡航艇各1艘,担负辖区内海上巡航任务。
船舶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港监对航运船舶的管理(渔船由渔业港监管理),分国内船舶、外国籍船舶和本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对国内船舶主要进行技术检验(安全设备、主机设备、船体设备等),核发技术证书和国际证书,登记所有权及进出港签证等。对外国籍船舶来港,须在1星期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监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船舶到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港口时),报告预计到港时间、船舶前后吃水情况等;进出港口,由港监组织海关、卫生检疫、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证书、操作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及装载情况等进行联合检查,并由港监指派引航员强制引航。中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港口,“联检”制与外轮相同,但不强制引航,也不由外轮代理公司代办进口批准手续,进出港时,港监实行“航行路簿”签证制。港监按船舶净吨位征收港务费,外轮每次每净吨0.35元,中国远洋轮每次每净吨0.25元,国内货轮每次每净吨0.10元,客轮免征。
船员管理 港监对船员的管理,主要进行技术考试,核发职务证书和违章事故处理等。1980年7月,烟台港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近海一等船长及以下各等级船长和驾驶员、二等轮机长及以下各等级轮机长和轮机员、二等船舶报务员及以下各等级船舶报务员,进行统一考试和发证,纠正无证操作和职证不符等混乱现象,海上安全状况大为好转。烟台港有引航员11人,均经国家交通部港务监督局考试认定,发有职务证书。1974~1985年,共完成外轮引航6000余艘次,未发生责任事故。
防污管理 烟台港监依据197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加强海域防污管理。设有化验室和多种防污染监测仪器,并改装成1艘油污水处理船。先后制定《烟台港防污暂行规定》、《烟台港船舶防污染规定》、《烟台港关于油轮过驳防污染规定》和《废钢船拆解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海事处理 1973~1985年(1972年前无详细纪录),烟台港监所辖海区共发生海上交通事故79起,死亡18人,直接经济损失643.80万元。人员死亡事故中,多系两船碰撞造成。对于涉外海事案件,港监在处理中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原则,又注重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精神,舆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