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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运输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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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机构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国营烟台联运公司代管运输市场。1955年7月,烟台市人民委员会成立交通科,内设专职运管人员。1958年2月,改科为局,局内设运输管理科。1973年6月,下设幸福、只楚、西南村、世回尧4个运输管理站,分片管理运输市场。1976年5月,增设东山、向阳、通伸、毓璜顶4个运输管理站。1985年,设初家、黄务、只楚、幸福、世回尧5个交通管理站,行政业务直接受烟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领导。
客运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商营汽车客运由官方汽车路局统一确定营运路线、行车班次和客运票价,不准自由经营,并提倡组织联营,以便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公路客运由国营专业运输企业独家经营,自辟路线,自设站点,自定班次,执行省定统一票价,秩序正常。1983年起,集体、个体和单位兼营客运相继兴起,竞争激烈,出现抢线抢班、拉长撂短、私提票价等现象。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当竞争,1985年4月,烟台市交通、公安、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公路客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集体和个体户客运路线、行车班次、发车时间、停靠站点等,均由县、市两级交通运管部门统一确定;客票和行车路单,由交通运管部门统一印发,交旧领新;客运车辆须持有市级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客运许可证》;票价执行全省统一规定;外省、市(地区)来经营跨省、跨区客运,须经市级交通运管部门签证,并服从管理。上述规定实施后,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行旅称便。
货运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商营汽车货运,除货源由车商自揽自运外,营运路线和货物运价,亦由路局确定。人力和畜力运输,雇运听便,官方向无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公路货运,70年代前,除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外,社会其他各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力车、畜力车、汽车和拖拉机等,均由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三统”管理,使用统一营运票证和统一结算运费。1980年起,“三统”管理政策放宽,改为除车站、港口和重点厂矿企业的货源仍由交通运管部门统一管理外,余均谁受托谁承运,仍使用统一营运票证和由运管部门代结运费,并为税务、保险等部门代收有关税费,运价执行全省统一规定。集体、个体户和非专业运输单位,凡有车5辆以上的实行统计台帐制,日记月报,运管部门凭以审查;5辆以下的日记月报,运管部门进行抽查。
运输管理费 按“取之于运,用之于运,专款专用”的原则征收。分有准确营运记载和无准确营运记载两种方法。有准确营运记载的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按营运额1%计征,人力车、畜力车和搬运、装卸、理货作业,按营业额3%计征;无准确营运记载的按车辆吨位、座位计征,货运汽车每吨位每月5元,货运挂车、拖拉机、人力车和畜力车每吨位每月4元,普通大客车每座位每月0.80元,宽座位大客车每座位每月1.20元,中客车每座位每月2元,小轿车每座位每月3元。1985年,烟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和芝罘区5个交通管理站共征收运管费50万元,支出18.40万元,结余3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