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 清代末期,烟台渔民不足百人。1915年,芝罘岛有渔民60户左右。1922年,渔户发展到四五百户,2000余人。1949年,有渔村和半渔半农村12个,2082户、8529人,渔业劳力558人,全部从事捕捞生产。民国时期,个体渔业生产有3种形式:一为雇工。拥有船只和网具的船主,雇用渔民进行渔业生产,形成雇主与雇佣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有的船主不雇工生产,而靠出租船、网具获利。二为合伙。渔民向船主租用船网具,再雇请渔民一起参加生产,收入按对半或“四六”分配。租船的一方称“半主子”,被雇的一方称“伙计子”,自称“卖胳膊”的。三为单干。大都为小渔户,自备或租用小型船网具,独自进行渔业生产。新中国建立后,个体渔业在合作化中逐渐消失。1979年开始出现个体渔业,但数量少,规模小。
集体 1951年,芝罘岛东口村李大善互助组成立,入组渔船7只,占全村渔帆船的15.50%;流网285块,占全村流网总数的90.40%。互助组实行生产工具入股分红,劳动评分分红。当年有77.69%的渔民组成季节性初级互助组,实行合捕合运,船网具和收获归己。因互助组春成立,秋解散,渔民称“春秋组”。1952年,西口村夏宏典长年互助组成立,入组渔民28户,木帆船10只,实行计划管理,民主选举组长,记工分配,最高10分,最低6分,1只船10块网为1个劳力(10分),船网具个人所有。当年秋汛,互助组比单干渔民增产72%。当年冬该互助组被树为全市先进典型后,先后有7个村成立长年互助组。至1953年,长年互助组发展到18个,136户;季节性初级互助组发展到37个,117户;单干户179户,占渔户总数的35.80%。1954年,在夏宏典长年互助组基础上,34户渔民组成曙光渔业生产合作社,入社渔民每人交纳股金200元,入社费20元,船网具作价归集体所有。合作社成立社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组,民主选举产生正副主任,民主评定基本工分,最高10分,最低6分,按工分多少分配。1955年秋,渔业合作化进入高潮。至1956年1月,510户渔民成立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7个,其中纯渔业社3个,以渔为主、渔农结合的4个。高级社实行平均入股,股金不分红,渔具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按计划统一经营,收入按劳分配,提留公共积累。1958年,沿海渔村成立幸福、初家两个人民公社,7个渔业生产合作社改为渔业生产大队,下设生产小队。初时以大队为核算单位,1961年改小队为核算单位,评工记分分配,10分为1个劳动日,累计工日,年底决分,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渔业人民公社成立最初一二年,生产有一定发展。1961年后生产跌落,产量下降。1970年生产发展,产量提高,分配仍采用评工记分。1983年,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捕捞承包到船,养殖承包到队(新组合的生产集体),签订合同,一包3年,自负盈亏。分配由承包集体自订,有职务船员按等级分配,普通船员平均分配。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产量增加,集体多收,个人多得。1985年,承包者的人均收入比承包前增加4~6倍。
第一节 群众渔业
个体 清代末期,烟台渔民不足百人。1915年,芝罘岛有渔民60户左右。1922年,渔户发展到四五百户,2000余人。1949年,有渔村和半渔半农村12个,2082户、8529人,渔业劳力558人,全部从事捕捞生产。民国时期,个体渔业生产有3种形式:一为雇工。拥有船只和网具的船主,雇用渔民进行渔业生产,形成雇主与雇佣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有的船主不雇工生产,而靠出租船、网具获利。二为合伙。渔民向船主租用船网具,再雇请渔民一起参加生产,收入按对半或“四六”分配。租船的一方称“半主子”,被雇的一方称“伙计子”,自称“卖胳膊”的。三为单干。大都为小渔户,自备或租用小型船网具,独自进行渔业生产。新中国建立后,个体渔业在合作化中逐渐消失。1979年开始出现个体渔业,但数量少,规模小。
集体 1951年,芝罘岛东口村李大善互助组成立,入组渔船7只,占全村渔帆船的15.50%;流网285块,占全村流网总数的90.40%。互助组实行生产工具入股分红,劳动评分分红。当年有77.69%的渔民组成季节性初级互助组,实行合捕合运,船网具和收获归己。因互助组春成立,秋解散,渔民称“春秋组”。1952年,西口村夏宏典长年互助组成立,入组渔民28户,木帆船10只,实行计划管理,民主选举组长,记工分配,最高10分,最低6分,1只船10块网为1个劳力(10分),船网具个人所有。当年秋汛,互助组比单干渔民增产72%。当年冬该互助组被树为全市先进典型后,先后有7个村成立长年互助组。至1953年,长年互助组发展到18个,136户;季节性初级互助组发展到37个,117户;单干户179户,占渔户总数的35.80%。1954年,在夏宏典长年互助组基础上,34户渔民组成曙光渔业生产合作社,入社渔民每人交纳股金200元,入社费20元,船网具作价归集体所有。合作社成立社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组,民主选举产生正副主任,民主评定基本工分,最高10分,最低6分,按工分多少分配。1955年秋,渔业合作化进入高潮。至1956年1月,510户渔民成立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7个,其中纯渔业社3个,以渔为主、渔农结合的4个。高级社实行平均入股,股金不分红,渔具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按计划统一经营,收入按劳分配,提留公共积累。1958年,沿海渔村成立幸福、初家两个人民公社,7个渔业生产合作社改为渔业生产大队,下设生产小队。初时以大队为核算单位,1961年改小队为核算单位,评工记分分配,10分为1个劳动日,累计工日,年底决分,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渔业人民公社成立最初一二年,生产有一定发展。1961年后生产跌落,产量下降。1970年生产发展,产量提高,分配仍采用评工记分。1983年,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捕捞承包到船,养殖承包到队(新组合的生产集体),签订合同,一包3年,自负盈亏。分配由承包集体自订,有职务船员按等级分配,普通船员平均分配。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产量增加,集体多收,个人多得。1985年,承包者的人均收入比承包前增加4~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