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经营 1950年前,郊区农业经营方式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土地改革前主要为家庭租佃经营,土改后由家庭租佃经营转变为个体农民家庭经营。1951年起,除山林及部分公田外,郊区耕地大部分由农户独立经营,生产经营计划主要依据自给自足的原则进行。
集体经营 1951年开始组织互助组,农业经营方式开始转变。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农业经营方式由家庭分散经营转变为合作社集中统一经营,合作规模不断扩大,集中经营的程度越来越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比例分红(土地占30~40%,劳力占60~70%),土地评产,工具评价,劳力、牲畜评分,统一管理,按劳取酬的经营管理方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归社员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农具、牲畜折价入社,收入按人口和劳动工分分配(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的经营方式。人民公社成立初期,经营管理比高级农业合作社更加集中,农业生产和经营实行公社“一本帐”,生产资料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制改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公社可以无偿调动集体财产,生产由公社集体安排,采取大兵团作战的生产方式,无定额和包产计划;个人消费实行平均分配,不承认差别,干活不记工分,吃饭不要钱;取消集市贸易和社员自留地。1960年开始纠正高度集中经营体制,变公社“一本帐”为“三本帐”。“文化大革命”期间,进一步强化人民公社初期集中经营方式,“农业学大寨”运动被纳入政治轨道,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取消社员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推行“大寨评工记分法”,干活出现抢工图快、不顾质量等倾向。评工不看劳动好坏,只讲政治表现,出现所谓“政治分”、“思想分”。1975年,在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把按劳分配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使1961年农业调整期间实行的一系列正确政策和措施再次受到冲击。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方式,超越农村历史发展阶段,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3年,郊区5处人民公社全部解体。
统分结合经营 农业合作化初期,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部分合作社制定有完成一定生产任务的权利和责任制度。1985年,实行的生产责任制有3种类型:集体生产责任制和个人生产责任制,单项生产责任制和综合生产责任制,完全生产责任制和非完全生产责任制。
50年代,主要实行包工责任制。1954年,东南台子村首先推行包工责任制,按活包工,按件取酬。后经发展、完善,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包到生产集体或社员(劳力),有常年包、季节包、小段包,农忙季节包工到组(队),责任到人,定额到地,验收记工。1957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普遍推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的生产管理方式,把土地、牲畜、农具固定到队,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减产扣罚。1959年,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组作业、小段检查的“四小”管理制度。包工责任制不对全年产量产值负责,故称非完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后不久被批判否定,又回到集中单一的管理方式,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
70年代后期,社队在“三包一奖四固定”责任制基础上,普遍推行定人员、定地段、定产量、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奖励的“五定一奖”责任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立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种植业建立专业队(组),实行“五定一奖”,联产承包,队(组)对社员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记酬”或“四小管理”;工副业企业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农用机械实行单机核算。至1982年,全市有101个生产大队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五定一奖”责任制对全年生产负责,故称完全生产责任制。同年秋,全面推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专业分工、包干生产和分配,以合同作保障,自负费用和税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合同规定交纳任务和提留,余者归己。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和放宽农村经济政策,促进农村多种经营全面发展。1983年,实行大包干的生产小队371个,占全区生产小队总数的85.88%,大包干户26739户,占农业总户数的61.18%。涌现出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两户一体)。1985年,有各种专业户270个,经济联合体30个。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增产,个人增收。人均收入比1978年增长2.50倍,年纯收入万元以上的专业户250户。
第二节 经营管理体制
分散经营 1950年前,郊区农业经营方式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土地改革前主要为家庭租佃经营,土改后由家庭租佃经营转变为个体农民家庭经营。1951年起,除山林及部分公田外,郊区耕地大部分由农户独立经营,生产经营计划主要依据自给自足的原则进行。
集体经营 1951年开始组织互助组,农业经营方式开始转变。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农业经营方式由家庭分散经营转变为合作社集中统一经营,合作规模不断扩大,集中经营的程度越来越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比例分红(土地占30~40%,劳力占60~70%),土地评产,工具评价,劳力、牲畜评分,统一管理,按劳取酬的经营管理方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归社员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农具、牲畜折价入社,收入按人口和劳动工分分配(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的经营方式。人民公社成立初期,经营管理比高级农业合作社更加集中,农业生产和经营实行公社“一本帐”,生产资料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制改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公社可以无偿调动集体财产,生产由公社集体安排,采取大兵团作战的生产方式,无定额和包产计划;个人消费实行平均分配,不承认差别,干活不记工分,吃饭不要钱;取消集市贸易和社员自留地。1960年开始纠正高度集中经营体制,变公社“一本帐”为“三本帐”。“文化大革命”期间,进一步强化人民公社初期集中经营方式,“农业学大寨”运动被纳入政治轨道,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取消社员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推行“大寨评工记分法”,干活出现抢工图快、不顾质量等倾向。评工不看劳动好坏,只讲政治表现,出现所谓“政治分”、“思想分”。1975年,在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把按劳分配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使1961年农业调整期间实行的一系列正确政策和措施再次受到冲击。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方式,超越农村历史发展阶段,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3年,郊区5处人民公社全部解体。
统分结合经营 农业合作化初期,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部分合作社制定有完成一定生产任务的权利和责任制度。1985年,实行的生产责任制有3种类型:集体生产责任制和个人生产责任制,单项生产责任制和综合生产责任制,完全生产责任制和非完全生产责任制。
50年代,主要实行包工责任制。1954年,东南台子村首先推行包工责任制,按活包工,按件取酬。后经发展、完善,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包到生产集体或社员(劳力),有常年包、季节包、小段包,农忙季节包工到组(队),责任到人,定额到地,验收记工。1957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普遍推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的生产管理方式,把土地、牲畜、农具固定到队,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减产扣罚。1959年,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组作业、小段检查的“四小”管理制度。包工责任制不对全年产量产值负责,故称非完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后不久被批判否定,又回到集中单一的管理方式,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
70年代后期,社队在“三包一奖四固定”责任制基础上,普遍推行定人员、定地段、定产量、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奖励的“五定一奖”责任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立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种植业建立专业队(组),实行“五定一奖”,联产承包,队(组)对社员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记酬”或“四小管理”;工副业企业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农用机械实行单机核算。至1982年,全市有101个生产大队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五定一奖”责任制对全年生产负责,故称完全生产责任制。同年秋,全面推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专业分工、包干生产和分配,以合同作保障,自负费用和税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合同规定交纳任务和提留,余者归己。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和放宽农村经济政策,促进农村多种经营全面发展。1983年,实行大包干的生产小队371个,占全区生产小队总数的85.88%,大包干户26739户,占农业总户数的61.18%。涌现出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两户一体)。1985年,有各种专业户270个,经济联合体30个。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增产,个人增收。人均收入比1978年增长2.50倍,年纯收入万元以上的专业户25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