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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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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所有制 元明时代,芝罘有大片无主荒地和海滩。明设奇山守御千户所后,人口激增,人们开始“划占”土地。清初,逐步从“划占”变为买卖兼并。在漫长的时期,几经天灾战乱,土地逐渐向官绅富商手中集中,耕地占有量越来越悬殊。1945年,共有耕地143511亩*,农业人口81552人,人均耕地1.76亩。其中,地主占农业人口的5.38%,占有耕地的31.83%,人均耕地10.42亩;富农占农业人口的3.85%,占有耕地的11.76%,人均耕地5.38亩;中农占农业人口的33.60%,占有耕地的35.89%,人均耕地1.88亩;贫雇农占农业人口的57.17%,占有耕地的20.52%,人均耕地0.63亩。地主人均占有耕土为贫雇农的16.54倍,中农的5.54倍。各阶级占有耕地质量差别很大,地主、富农占有肥沃土地,贫雇农多为瘠薄土地。
*本卷各种数字除特注明外,均按1982年区划范围统计。
地主、富农把拥有的大量土地佃租或雇佣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以收取地租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剥削。1946年土地改革前,郊区3区1镇(当时区划)750户地主,出租土地33629亩,占出租土地总数的34.74%;富农1240户,出租土地57280亩,占出租土地总数的59.17%;中农1178户,出租土地4503亩,占出租土地总数的4.61%;贫农962户,出租土地1434亩,仅占出租土地总数的1.48%(主要因无人耕种)。
租佃形式有分租制,生产中的人工、牲畜、农具、肥料及种子,由田主和佃农分担,收获物按“四六”(佃户四成,田主六成)或对半分配。时间可长可短,不押款,不立契。包租制,生产费用全部由佃农负担,田主坐享包租。包租分三年、五年不等,立契为证,规定地租数额,丰歉不变。预租制,当年租种,早一年交租,俗称“上打租”。纳租分物租、钱租和力租3种。物租交纳定额农产品,钱租交纳定额货币,力租即以工顶租,或以物租的1/3作为力租(此类田主多为孤寡和在外者)。
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水平十分低下。1949年,粮食总产1561.68万公斤,平均亩产126.35公斤,农业人口人均粮食仅90.90公斤。
个体所有制 1945年11月开始实行减租减息,佃户按原定租额减纳地租25%。当年因天灾人祸,农业歉收,“二五”减租后再减1/3,同时分半减息。1946年8月,郊区农村开始土地改革。至1947年2月,土改土地21184亩,其中清算土地13963亩,占土改土地总数的65.91%,献田6023亩,占28.43%,没收敌伪田产1198亩,占5.66%。1947年夏土地改革复查,将复查出的地主、富农土地及公田全部分给贫雇农。土改前,贫雇农52%的人口占25%的土地,地主、富农8%的人口占有38%的土地;土改后,贫雇农34%的人口占有21%的土地,地主、富农7%的人口占有14%的土地。地主、富农人均占有土地3.53亩,中农人均土地2.12亩,贫雇农人均土地1.19亩。1951年3月,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划定阶级成分。当年,土改全面结束。贫苦农民第一次成为土地的主人,极大地激发了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发展。1950~1952年,各年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分别增长11.55%、25.23%和58.80%。
集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后,农民在政治、经济上翻身解放,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生产资料不足,生产方式分散,经济基础薄弱,难以改革耕作制度,改良农具,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抵御自然灾害。1950年农业收成较好,农业人口人均占有粮食仅169.50公斤。不稳固的小农个体经济,在土改后很快出现雇工、放债、买卖土地等新的阶级分化现象。1951年,中共烟台市委总结推广幸福村孙维绪常年互助组、大疃渔民互助组和大海阳牵具组的经验,积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化的道路,成立带有社会主义萌芽,以“换工”、“变工”为内容的临时互助组30个,常年互助组6个。1953年,参加以调剂人力、牲口和农具为内容的各种形式的长年互助组120个,临时互助组84个。同时,在幸福村成立第一个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幸福农业合作社,参加互助的农渔户占农渔户总数的30.36%。中共烟台市委以此为典型,推动郊区农业合作化发展。1955年10月,批判“右倾保守”思想,农业合作化很快进入高涨,全市农、果、渔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233处,入社农、渔户占该村农业、渔业总户数的91.72%。1956年小社合并为大社,233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157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98%的农户加入高级社,合作社规模最大的有395户。1957年,初级社全部转为高级社,全面完成对小农生产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9月,郊区农村全部成立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成立初期,混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实行土地全部归公社所有。1960年11月,开始纠正人民公社初期产生的“一平二调”、“一大二公”的共产风,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公社只经营部分林地和菜田,大队主要经营工业副业,耕地大部归生产队经营。
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土地主要为园林、山岚及少量农场。新中国建立前,山东省第四林区有园林200余亩。1956年,建苗圃征地360亩。1960年,市政府将40亩养猪场扩大到194亩,改建为机关农场。1971年,开垦大粪场330亩。1981年,建苗圃征地200亩。至1985年,除山岚外,共有全民所有制耕地1083亩,其中粮田146亩,苗圃922亩,其它1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