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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划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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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烟台始有煤炭经营业。至民国初,年销量不过1000吨,1933年销量增加到1万吨左右。1936年,境内有私营煤炭商号39家,其中较大煤号10余家,经营品种有抚顺煤、大同煤、博山煤、开滦煤、北票煤等,年销量3万吨。抗日战争后期,天津私营煤炭商以开滦矿务局名义,在烟台开设专卖机构,建有运煤码头。此后井陉矿务局、北票公司均在烟台设有商号。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为控制燃料资源,在烟台设“石炭组合公司”,下设5个货场,批零兼营,年销量约5万吨左右。其它煤商大都处于倒闭状态,至解放前夕,大部停业。1950年7月,成立国营煤建公司,取代私商,统一经营。1954年起,对单位生活用煤实行限量控制,凭卡供应。当年,社会各种用煤供销量为10.08万吨,其中生活用煤27675吨,占27.45%。1959年起,工业用煤实行计划供应,饮食服务行业用煤实行定量供应。1960年秋起,城镇居民生活用煤按人口定量凭卡供应。当年,社会各种用煤供销量为47.56万吨,其中生活用煤79390吨,占16.90%。此后,用煤量逐年增加。自70年代起,除国家计划内调拨外,煤炭企业多方开辟计划外购货渠道,保证供应。1971~1985年,累计销售各种用煤801.15万吨,其中生活用煤180.09万吨,占22.47%。
木材 民国时期,烟台所需木材多从东北、福建等地输入,少量从国外进口,由竹木行和木作坊经营购销。1936年前后,有经营木材商号20余家,年销售量3万立方米左右。日军侵境后,商路阻绝,海运进口木材断流。至1947年,经营木材商号全部歇业,仅有几家火锯作坊从事民间木材零星加工,社会用材极少。
50年代初期,木材经营业务归属煤建公司,1953年末成立国营木材公司,接续专业经营。此后,生产建设发展,木材需求量迅速增长,供不应求。1957年起,木材被列为国家统配物资。1963年,采取直拨、划转和零销3种供应方式。1967年,计划供应部分按用途分为支农、包装、生活、维修、生产5项。1968年起,增加安置、基本建设2项用途。1974年,停止安置1项用途。1977年,增加科技1项用途。1979年恢复1974年6项用途,木材供应由单一分配制改为多渠道经营,在“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新机制下,形成竞争,货源增加,供应充足。1980~1985年,累计销售木材26万立方米(不包括零销),其中生产用材16.80万立方米,基本建设用材92000立方米,分别占销售总量的64.61%和35.39%。
金属材料 新中国建立前,烟台有经营金属材料贩卖商行10余家,货源多购自上海、青岛等地,英、美、日等国及香港亦直接进口部分。新中国建立后,钢、铁、铜、锌、铝等各种金属材料,均列为国家统配物资,计划供应。50年代,供应钢材5204吨,大部分为烟台钢厂生产的产品。1962年11月,成立国营金属材料公司,按国家计划组织货源,统一经营,供应量逐年增长。1965年供应钢材9296吨,1975年增至49903吨,为1965年的5.30倍。1978年起,建设项目增加,市场金属材料日益紧张。为调节供应,活跃流通,在贯彻“计划经济为主”的方针下,实行分配与市场结合,牌价与议价并行,或采取向钢厂投资联营和签订补偿合同等方式,组织货源,开拓经营。1979~1983年,累计供应钢材35.54万吨,生铁94641吨,有色金属27171吨。1984和1985年,因原属主要企事业单位上收,供应量减少,两年共供应钢材19451吨,生铁1894吨,有色金属1514吨。
实行计划供应的物资尚有水泥、橡胶、电机、变压器、金属切削机床、硫酸、硝酸、烧碱、纯碱、汽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