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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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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体制 1942年前,水产品供销由私营鱼商经营,鱼民所需渔用物资和销售捕捞品,直接与商贩、鱼行交易。1934年,烟台有鱼行81家。1936年,鱼行、商贩多达120余家,除50余家鱼摊商门市零售兼作走鲜、腌晒外,其余60余家均具备天棚(晒台)、腌缸、鱼池等加工设施。鱼行商将收购的鱼货,或批发零售,或走鲜外销,或腌制晒干。鱼汛期间,来烟台收鱼贩鲜船很多。渔船与鱼行商交易,中间由鱼行经纪抽取佣金。如遇滞销,由鱼行全数收购,腌制加工,待价而沽,时来烟台多为上海、宁波等南方行商。卸港鱼虾,除当地销鲜20%左右外,大约运销上海45%,广州15%,汕头10%,厦门1%,香港2%,天津5%,青岛2%,另一部分经汕头出口到新加坡、泰国等。烟台鱼商对于开拓鱼货销路颇具冒险精神。他们奔江门、新会,开辟汕澳销路;赴甘陕,拓展西安内陆市场,虽成功与失败间半,未为退缩。1938年日军侵占烟台至1941年,尚有鱼行86家,直接从业人员2400余人,间接从业人员1200余人。
1945年8月烟台解放时有鱼行71家,人民政府接收“芝罘水产组合”,成立公私合营烟台水产公司(后改为烟台水产两合公司),经营代销业务,坚持自由贸易,允许场外交易。同年10月,烟台渔民先后组织起芝罘镇、芝罘镇抗属、芝水区、长山岛、崆峒岛、群益等渔业合作社。1947年5月,在6个合作社基础上成立烟台群益渔业合作推进社,组织群众生产,供应渔需物资,经营鱼货购销,平抑物价,同鱼行的压价、抬价行为作斗争。1947年10月国民党军占据烟台后,水产公司中的国营成分和群益等渔业合作推进社被摧残。至1948年10月,仅存鱼行65家。
新中国建立后,水产供销体制经历4个时期。1953年4月前,为国营、合作、私营水产商业并存时期。国营水产商业有烟台水产公司、烟台水产交易所、胶东军区海防办事处渤海渔业(兼经销售),集体水产商业有群生,芝罘、民胜渔业合作社。1950年6月,交易所改为国营烟台鱼市场,集中管理水产品销售,维护渔民利益,稳定鱼价。同时设立零售服务部,对城乡鱼贩进行登记,开辟内地市场。3个渔业合作社合并为烟台市渔业供销合作社,渔业供销网点遍及渔区村镇。时有私营鱼行52家,公利市场小卖商51家。1951年,私营鱼行发展到110家,收购量占全部水产品总交易量的68%以上。1952年3月,成立全民所有制山东省水产运销公司烟台分公司,开始实行有计划统一运销。
1953年4月至1956年1月,为渔联社统一经营时期。其间,国营水产商业撤消,水产供销企业业务划归渔业合作商业,私营水产商业实现公私合营。1954年,撤消24家批发私商。1955年6月,将30户零售商组成25个组,采取联购分营方式经营。1956年1月,30户零售商成立公私合营零售商店,53家较小的零售商成立公私合营烟台市渔业加工零售公司。
1956年2月至1981年,为国营水产商业独家经营时期。1956年3月,由山东省烟台市水产公司运销科、加工科、烟台市水产交易市场、烟台市渔业供销合作社、山东省渔联社烟台水产供销站、旅大市长海县渔联社烟台办事处、长岛县渔联社烟台办事处等单位合并,成立中国水产供销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公司,撤消渔业生产合作社,退还社员股金。1958年8~9月,按“产销合一”原则,烟台市公司并入国营山东省烟台水产公司,群众渔业、鱼货亦由其购销经营。1965年10月,山东省水产供销公司烟台市公司及福山、蓬莱、长岛、牟平4县公司合并,成立山东省水产供销公司烟台支公司,1966年1月改为中国食品公司山东省烟台水产供销支公司。1970年3月公司撤销,恢复原各公司名称和隶属关系,负责渔业生产发展,水产品购销业务。
1981~1985年,为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市场竞争时期。1981年,水产供销开始出现多渠道、多成分,跨地区、跨行业,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新局面。渔民可以就地生产、销售和长途运销。1985年,水产、食品等商业企业共零售海产品6783吨,约占水产品总零售量的80%左右。
购销政策 民国时期,鱼货购销,初为自销与贩卖的自由贸易,后逐渐发展为私人鱼行和官方渔业机构一定程度的垄断贸易。1948年10月至1953年3月,为自由贸易阶段,实行议购议销。1953年4月至1958年1月,对水产品实行统一经营,收购和批发业务全部归水产供销企业,同时有了指令性计划,实行计划价格,收购通过与渔业社和个体渔民签订预约合、发放15~20%预约金的形式进行的。但因允许渔民自销,自由市场仍很活跃,预约合同多半不能实现,经济鱼类大量流入自由市场。1957年上半年,鲐鱼、鳓鱼、鲅鱼减产,自由市场价格比收购牌价高出很多,水产供销公司收购量只占总产量的38%,全年只完成收购计划的73.96%,完成预购合同的3.20%。这期间,水产品仍为买方市场,供过于求。1958年1月至1981年7月,实行统购包销,国家将水产品划为二、三两大类,规定对二类水产品实行统一收购,差额调拨。1961~1963年三年经济调整期间,水产品实行派购加奖售政策,规定国营、集体渔业水产品除留少量自食外,全部交给国家,不准进入集市贸易。二类水产品统一收购38种,包购一次定死,全年不变。群众渔业交售对虾及其他海水产品,奖售一定的桐油、棕麻、香烟、白酒、粮食、布票、胶鞋等。1964年,除对虾保留奖售政策外,其它水产品奖售全部取消。渔业队完成交货任务后的产品,由水产供销公司代销,按牌价收购,不搞议购议销。1981~1985年,实行放开搞活政策。1981年,集体渔业的海产品,除对虾全额收购外,余者一律派购60%,议购40%;国营渔业产品全部派购。1983年,在13种二类产品中,对虾全额派购,其余12种“派六议四”,对派购任务实行鱼、油(柴油、汽油)挂钩。1984年10月,除对虾外,其余水产品一律议购议销。1985年,水产品全部划为三类品,停止派购,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几个年份主要副食品零售量
表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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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 ┃ 猪肉 ┃ 鲜蛋 ┃ 水产品 ┃ 食糖 ┃ 酒 ┃ 卷烟
年份 ┃ ┃ ┃ ┃ ┃ ┃ ┃
┃ (吨) ┃ (吨) ┃ (吨) ┃ (吨) ┃ (吨) ┃ (吨) ┃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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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 — ┃ 590 ┃ 71 ┃ 1727 ┃ 94.70 ┃ 677 ┃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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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 — ┃ 1640 ┃ 122 ┃ 4098 ┃ 239.90 ┃ 1135 ┃ 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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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 ┃ 605 ┃ 84 ┃ 6925 ┃ 395.90 ┃ 3878 ┃ 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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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30500 ┃ 1995 ┃ 453.30 ┃ 7922 ┃ 233 ┃ 1263 ┃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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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 — ┃ 3620 ┃ 1004.90 ┃ 6835 ┃ 239.10 ┃ 943 ┃ 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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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 ┃ 4345 ┃ 897.80 ┃ 9011 ┃ 283 ┃ 2723 ┃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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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61050 ┃ 5495 ┃ 1014 ┃ 7401 ┃ 867 ┃ 4941 ┃ 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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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65500 ┃ 9980 ┃ 1212.50 ┃ 6371 ┃ 8274 ┃ 6275 ┃ 7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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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65000 ┃ 10240 ┃ 2087.50 ┃ 7790 ┃ 8697 ┃ 7998 ┃ 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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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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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 菜 ┃ 猪 肉 ┃ 鲜蛋 ┃ 水产品 ┃ 食糖 ┃ 酒 ┃ 卷烟
年份 ┃ ┃ ┃ ┃ ┃ ┃ ┃
┃ (吨) ┃ (吨) ┃ (吨) ┃ (吨) ┃ (吨) ┃ (吨) ┃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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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65000 ┃ 9685 ┃ 2729 ┃ 6854 ┃ 8640 ┃ 8702 ┃ 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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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64500 ┃ 3005 ┃ 648.30 ┃ 1990 ┃ 366 ┃ 1543 ┃ 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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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54000 ┃ 6215 ┃ 1577 ┃ 5259 ┃ 624 ┃ 4807 ┃ 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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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31050 ┃ 5400 ┃ 1712 ┃ 6783 ┃ 740 ┃ 5568 ┃ 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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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字均为国营和集体商业企业销售数。其中1983~1985年销售量,因实行多渠道经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