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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它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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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商店 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党政军机关为开展对敌斗争,在敌占区建立“灰色”商店(地下商店),形式有3种:一是公私合资,由私方出面经营,盈利平分;二是公方出资,私方经营,盈利归公方,私方挣工资或分红;三是私方出资,为公方办事,发给好处费。当时烟台的“灰色”商店福和隆号,以经营粗细杂货为掩护,为解放区采办纸张、药品、染料、化工原料等。
公营商业 解放战争时期,胶东行署、胶东军区、中共胶东区委、华野九纵队、烟台市公安局等党政军系统,为筹措战时经费和物资供给,先后在境内开设各种公营商号32家,经营商业。其中以恒大、裕中、东生、华兴、华盛、隆泰、聚丰等几家公司规模较大,其资本金少者500万元(北海币),多者8000万元。1947年7月,各公营商号奉令结束,全部资产由胶东区工商管理局接收,统一经营。
联营商业 1985年2月,烟台交电采购供应站与上海电视机一厂各投资15万元,在芝罘区朝阳街开设金星朝阳联合经营服务部,实行工商结合,联营分利。厂方每年提供250~300万元电视机货源,由服务部销售,利润税前“五五”分成。开业1年,厂方供应电视机3624台,销售额563万元,实现利润45万元。
合资商业 1985年6月8日,烟台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甲方)与香港荣盛贸易行(乙方)签订合同,合资兴办烟台香港彩色摄影公司,投资人民币56万元。甲方投资36.40万元,提供营业场所172平方米,工作人员12名;乙方投资19.60万元,提供彩照扩印机、冲卷机各1台,日产汽车3辆。合资期5年,每年实现的利润甲方得65%,乙方得35%;5年后,全部资产归甲方,合资合同失效。至当年底,7个月营业收入43万元,盈利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