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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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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私营工厂由资本家或代理人管理,主要凭经验进行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国营企业由厂长、生产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工厂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任务,结合工厂实际,讨论决定工厂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有的工厂还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听取和讨论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报告,检查其工作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1953~1955年,实行“一长制”的领导体制,由厂长全面负责。部分工厂建立起职能科室,各生产工序也均有专人负责。1956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确定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原则,企业生产、技术、财务等重大问题,先由党委(总支、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再由厂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性的生产和行政性工作由厂长负责。1957年,贯彻《鞍钢宪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吸收职工参加企业管理。1961年《工业七十条》颁布后,在工业企业中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工厂革命委员会领导“抓革命、促生产”。1972年,实行“一元化”领导,党政合一,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对企业实行全面领导。1979年,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领导体制,党政不分的现象没有彻底解决,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决策权。1984年,贯彻《企业法》,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由承包厂长(经理)全权负责。1985年,大部分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决策权逐步扩大,党政逐步分开,党组织主要负责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厂长(经理)负责生产经营、财务和人事任免等,形成党组织为核心,厂长(经理)为中心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行政一般为三级管理,即厂、车间、班组,较大工厂有四级或五级管理,即总厂、分厂、车间、工段、班组。职能部门设有生产计划、供应销售、技术设备、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等科室。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厂依据生产计划和制定的各种经济技术指标,通过数控和生产调度会议制度,调整和指挥生产;以制定和建立起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各种岗位责任制,维持生产运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