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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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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属工业 1949年1个,产值15000元,占全部工业产值的0.19%。1952年增至6个,产值33万元,占全部工业产值的1.62%。1956年,个体经济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经过1957年整顿、1958年合并和组建,小集体所有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除少数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外,大部分成为大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961年,对手工业规模进行调整。至1962年,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18个。1965年减少至94个,产值4595万元,占全部工业产值的24.90%。1978年为146个,产值37372万元,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34.88%。1983年11月市改区后,大部分工业企业上收。1985年,省辖市、区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38个,产值9360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49.19%。
街道工业 1950年,海滨区成立具有合作社性质的服装社。1953年,毓璜顶区开始试办工业。1958年全民大办工业,各街道组织闲散劳力办起服装、化工、纸制品等厂(组),同时将部分集体所有制小厂下放街道管理。1959年7月,进一步贯彻工业下放政策,先后把印染、被服、烫洗、麻纺、绳织、钟表和自行车修理等行业小厂(社)下放街道,街道工业得到发展。1960~1962年,部分小厂合并或停办,部分归口手工业管理局,街道工业减少。1963~1975年,为给剩余劳力找出路,街道工业开始发展,先后成立被服、针织、搪瓷、电器、制镜、铝制品、标准件、汽车修配、冶炼化工等工厂。1978年7月,实行工业归口管理,部分街道工厂划归工业部门。至1979年,街道工业企业已所剩无几。1985年,有街道工业企业8个,工业产值1754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22%。
乡镇工业 明清时期,郊区农村即有手工业作坊,尤以草席编织业较为发展。19世纪90年代,花边业迅速发展。民国初期,农村工业产品供应减少,促使乡镇手工业进一步发展。1929年出现修车业。日伪时期,外地来的铁匠无法返乡,就地落户,木匠增多,铁木业逐渐兴盛。
新中国建立后,铁、木、瓦、缝纫等业适应农村需要,迅速发展。1955年开始组织铁、木、缝纫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人民公社普遍办起农具修配厂及部分砖瓦、石灰厂。1960年,公社工业停滞,部分工厂停业。此后,因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为安排郊区多余劳力,乡镇工业又有发展。1975年,人民公社利用农村优势,除兴办采石场、砖瓦厂外,还开办五金、农机修造、羽绒制品、绣花厂等。1979年起,乡镇工业迅速发展,成为农村多种经营的主要组成部分,并由单一的农机具修造和为大工业加工配套,发展到拥有机械、铸造、冶金、化工、建材、拆船、缝纫等10多个行业。1985年,有乡镇工业企业39个,工业产值2649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3.92%;村办工业产值10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