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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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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国民政府制定《兵役法》,1936年3月公布,改募兵制为征兵制。1942年,兵役实行地域管理,分团管区、师管区、军管区。凡同县人,皆隶于同一管区,编入同一师团。兵役年龄,男子18~45岁。各区按人口2%的壮丁征调,接受补充训练,常备兵役从中抽签,依序征集。1943年3月,对《兵役法》作了修改,1946年10月重又制定《兵役法》。1948年9月,鲁东师管区在境内征兵500名,交团管区验收转拨三十二军补充兵员。国民党市政府还将适龄人员一律登记造册应征,不愿应征的每人缴纳金圆券200元(合黄金1两),作为兵役费。
国民党政府的征兵制,实际并未形成法制,除征兵外,还有招募、改编、招抚、抓丁、训练壮丁等。1936年,第七行政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牟平),为普及壮丁军事知识,加强地方武装力量,将该行政区域内年满18~35岁男性公民,除残疾、无职业、服过兵役、受过军事训练的高中学生及其他情况核免外,全部组织参加军事训练,每期400人,时间3个月,训练结束后编入国民兵役簿。抗日战争爆发后,参训人员部分参加抗日武装,部分被国民党地方部队收编。1948年春,国民党军在青壮年较集中的码头、工厂抓丁当兵,强征强抓壮丁2000余名。中共地下党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反抓丁”斗争。为缓和群众反抗情绪,又将公开抓兵改为“集训”,强迫每商户出1名青年参加训练,集训未成,又公开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