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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政府政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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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方式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在中共烟台市委、芝罘区委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开展政务活动,并按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党组会议制度。1951年10月,成立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由中共党员市长、副市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和委员若干名,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党组解体。1977年5月,成立烟台市革命委员会党组,恢复党组会议制度。1980年12月改组为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1983年11月改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党组。党组会议主要研究必须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政府工作的文件和市委、区委对政府工作的指示和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大事项。
市、区长办公会议制度。50年代初,实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1983年11月改为区长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正、副市、区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区长、常务副市、区长或委托其他副市、区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主要研究正副市、区长提交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区委的指示、决定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准备报请上级政府或党委审定的事项,通过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审定的议案,准备政府全体会议议题,讨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请示的重要事项。
政府全体会议制度。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制度。政府(人委)全体会议由政府(人委)委员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会1次。1981年起,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政府各部门正职组成。1983年11月,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各部门正职组成,必要时吸收各部门副职和基层正职列席,一般半年召开1次。主要总结工作,传达布置上级党政机关和党委的指示、决定,报告、讨论政府工作,研究处理人民代表提案,协调政府各部门工作,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分工负责制度。市、区长全面负责,副市、区长协助市、区长工作。市、区长对党委交办和政府会议集体决议的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副市、区长分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在充分听取所属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正副市、区长实行分工协作,统分结合。政府除利用会议方式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外,主要领导每月以1/3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或进行现场办公。
信访。新中国建立后,中共烟台市委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即开始受理人民来信来访(简称“信访”)事宜。市委、市政府于1952年和1957年,分别由办公室1位秘书兼管信访工作。1958年、1961年,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分设专职信访秘书1~3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信访工作中辍。1967年2月,烟台市革命委员会抽调各系统人员组成信访接待站,1968年10月改为烟台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组,1969年改为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信访组。1978年改为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配备5~7人,负责全市信访工作。1981年,烟台市政府办公室设信访科,人员3人,1982年9月并入市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1983年11月改为中共芝罘区委信访科(对外挂芝罘区信访办公室牌子),1984年6月改为烟台市芝罘区信访办公室。区直机关、民政及执法等部门,也均设有信访机构或工作人员。
芝罘区信访办公室,是中共芝罘区委和区政府主管全区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级部门转办信访案件,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各部门信访工作。信访内容,有反映各级领导工作作风,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检举坏人坏事及优抚工作、民事纠纷、工资福利、劳动就业等。1957年前,只是一般性信访,申诉案件很少。1958~1969年,信访内容主要为“肃反”、“反右”、“反右倾”、精减下放、家属还乡等,申诉案件增多。1968年起,信访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落实政策,如抄家、遣返、疏散、“清队”、“一打三反”、出身成份、“四清”、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党政处分等。1980年起,信访的主要问题有农村经济政策、房产权、职称、离退休待遇及户口迁移等。据统计,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972年6993件(次),1975年5502件(次),1983年2088件(次)。1985年信访总数为1895件(次),其中,来访896人次,处结852人次,处结率95%;来信999件(上级机关转入718件,自收281件),处结959件,处结率96%;上级机关要求查处结果来信37件,处结30件,处结率81%;区委、区政府要查处结果来信16件,处结14件,处结率88%。区委、区政府领导阅批来信43件,接待来访24人次,包处案件9起。
政务工作 1944年4月烟台行政联合办事处成立后,组织和领导抗日武装,配合八路军开展对敌斗争。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烟台市人民政府迅速建立基层政权,按照党的城市经济政策,没收日伪资产,保护私人财产,积极发展各种公营经济,团结民族资本家,扶持私人工商业复业和生产经营,稳定和巩固城市社会秩序。同年11月,为减轻群众过重的租额和利息负担,发布《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布告》,实行减租减息,改善人民生活。1946年8月,发布在农村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布告。1947年初,提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合作,劳资两利”的方针,正确解决了在城市土改复查运动中如何对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问题。同时利用拥有的工厂生产能力、手工业生产技术和港口对外贸易等优势,生产和筹集大量物资,支援全国解放战争。至6月,渔船比上年增加2.50倍,增办工厂、商店700余家,投入生产的游资、睡资、逃资和外资近10亿元(北海币),增加就业工人4500余人。9月,市人民政府撤出市区,工作重点转向开展游击战争。10月,发布《山东省烟台市政府通令》,发动群众进行抗捐、抗税、反饥饿、反抓丁和护厂等斗争。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初,市人民政府提出迅速恢复和发展城市生产,为支援前线,夺取全国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而努力奋斗。同时着手稳定秩序,组织就业,制定劳资两利和改善劳资关系、团结资方搞好生产的方针,对倒闭和濒临倒闭的企业采取政府贷款等政策,扶持其恢复生产和经营。至1949年6月,工业企业恢复发展到1143个(包括手工业),商业企业2590余户(座商)。
1950年,政府工作以工商业调整和生产自救为中心,新订改订5个行业的集体合同,完成推销胜利折实公债、发放救济粮、组织生产自救任务,动员247名船工支援解放舟山群岛作战。1951年,响应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增加生产,厉行节约,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的号召,掀起以劳动竞赛和爱国增产为中心的抗美援朝运动,分别在国营、地方国营工厂企业中进行民主改革,在私营工商业中建立劳资协议会议制,巩固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各项事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52年,工业产值达到2037万元~*,比1951年增长21.76%;社会商业销售额3404万元,增长27.68%,基本达到产销平衡;财政总收入732.50万元,增长52.22%。
*工农业产值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为1980年不变价。
1953年,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市政府以工农业增产节约为中心任务,贯彻地方工业为农村经济服务,郊区生产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工业生产强调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农业采取技术措施,提高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同时加强城市建设,加强国营商业市场领导作用,实行粮、油、棉、布统购统销和计划供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由加工定货、统购包销,过渡到1956年的公私合营,手工业实现合作化,社会主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
1957年,市人委重点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合作社、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年5月,市人委开始整风,提出“以政治为统帅,以生产为中心,大办工业”的方针,号召全党办工业,全民办工业,改变工业落后面貌。整风运动开始不久,进行反右派斗争。但工农业生产仍保持稳定发展。当年,工业总产值达7790万元,比1952年增长3.82倍;农业总产值2389万元,增长52.85%;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1038万元,增长11.80倍;社会商品零售额5347万元,增长57.08%;财政总收入2204万元,增加3.01倍。
1958年,市人委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工业“以钢为纲,全面跃进”,开展全民大办钢铁群众运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追求高指标、大计划,扩大积累和提留,造成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失调,产品数量、质量和劳动生产率下降。郊区农村全部实现人民公社化,倡导所谓“一大二公”,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场,大办食堂,取消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违背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使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造成农业减产。至1960年,三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3880.60万元,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建设投资额的7.46倍。当年,工业总产值23127万元,比1957年增长2.97倍,其中重工业占59.53%。全民工业劳动生产率5673元(1970年不变价),比1957年下降40.08%。粮食总产量1255.36万公斤,比1957年减少32%;农民人均收入69元,与1957年持平。
1961年,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认为整个国民经济情况的根本好转,主要看农业的恢复与发展,确立今后的工作要把农业放在首要地位,按照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的次序安排全部经济工作,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压缩冶炼工业,加强电力工业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精减职工,压缩城市人口;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经济体制,返还社员自留地,鼓励经营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减少粮食征购量,让农民休养生息。至1962年底,农业、轻工业、重工业比重开始逐步协调,生产,财政收支基本实现平衡,市场物价下降。工业总产值实现12967万元,比1960年有所下降,比上年增长2.70%;生活消费品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由1961年的47.38%,增长到51.46%;粮食总产量1550.77万公斤,比上年增长2.14%;社会商品零售总额7325万元,比1961年增长8.89%,物价总指数为1961年的94.25%。
1963年,国民经济进入恢复和调整时期。市人委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加强工业、交通运输及基本建设工作,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改善市场供应,提高文教卫生事业质量。1964年下半年,开展“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的比学赶帮增产节约群众运动,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生产为中心,组织工农业生产新高潮。工业贯彻执行多快好省的生产方针,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为中心,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推行生产专业化和协作,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和技术水平。农业贯彻执行为城市服务和多种经营的方针,依靠集体经济力量,进行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发展粮、果、渔、林、副业生产。至1965年,工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城乡市场繁荣,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当年,工业总产值18454万元,比1962年增长42.32%;农业总产值3590万元,比1962年增长23.92%,粮食总产量2292.55万公斤,比1962年增长47.83%。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实行所谓“革命大批判”,各部门各行业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工农业生产起伏不稳,财政收入下降,市场供应紧缺。1968年,工农业总产值32490万元(当年价),比1966年仅增长1.15%。其中,工业产值29184万元,比1966年仅增长3.69%;粮食产量2492.07万公斤,减少5.84%;财政收入4024.70万元,减少9.86%。1970年起,市革命委员会先后召开工业、农业、城建等工作会议,提出增产节约,加强城市管理和市政设施建设。1974年,受“批林批孔”冲击,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工业总产值45144万元,比上年减少6.16%;粮食比上年仅增118.17万公斤;财政收入5951.10万元,减少30.13%。1975年,贯彻“安定团结和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指示,整顿“软、散、懒”领导班子,整顿工业、农业、交通、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开展“工业学大庆”群众运动,工农业生产创造历史最好水平。10年“文化大革命”中,经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斗争,国民经济等虽遭受到巨大损失,但仍然取得一定发展。1976年,工业产值达80254万元,为1966年的3.51倍;农业产值4207万元,增长1.46倍;社会商品零售额15156万元,为2.05倍;财政收入9235.40万元,增加2.07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政府迅速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农村由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过渡到以家庭承包为主要特征的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统专包”生产责任制;工业进行企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发展出口名牌“拳头”产品;市政建设本照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办实事;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建立职业中学和农业技术中学,以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开展“文明礼貌月”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以卫生为突破口,狠抓脏、乱、差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城乡卫生面貌、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1982年,全市工业总产值124928万元,比1978年增长16.61%;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1580万元,增长4.60倍;社会商品零售额31199万元,增长64.48%;财政总收入18164.30万元,增长31.03%。文教、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均有较大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很大成绩。
1983年11月市改区后,区人民政府分析了全区的经济形势,提出工业、农业、财政、商业、服务业、基本建设、文教卫生等诸方面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各项事业迅速发展。1984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关于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试行意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农村改革按照“依托城市、服务城市”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农业生产开始转入有计划的商品生产阶段。城市服务工作,大力发展饮食业和主食品加工,增加蔬菜和副食品生产,兴办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城市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1985年,全区工业总产值19029万元,比市改区后的1984年增长13.19%,农业总收入22488万元,比上年增长22.14%;社会商品零售额29809万元,增长27.11%。
附:人民政府布告
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布告
民字第八号
目前形势的主要特点是国民党反动派企图挑动内战,实现其无耻的蒋敌伪合流,及无民族立场的借用外力屠杀中国人民,夺取人民胜利的战争果实。我们要制止内战,反对蒋敌伪合流,争取全国和平、民主、团结的实现,主要是依靠壮大的人民力量,充分的发动起来,自己保卫战争果实,而广大群众最迫切解决的问题是过重的租额与利息负担,因此,必须使广大群众从封建的、过重的土地债务剥削关系中解放出来,才能组织发展生产,给民主主义的中国工业化打下基础,并进一步使广大群众从封建愚昧思想状况中解放出来,文化上、政治上逐渐提高,自觉的作为新中国的主人。八年来,老解放区的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及民主政府领导下,由于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改善了自己的生活,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壮大了自己的武装,赢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今后要继续实行贯彻这一政策,求得进一步发展自己,壮大自己,以争取和平、民主、团结的实现,建设独立、自由、富强的新中国。我烟台市民,长期在敌伪顽匪统治摧残和封建势力的压迫下,急待解放和发动。本府为了扶植广大群众减轻封建剥削,调整业佃关系,实行减租减息后,号召交租交息,保障佃权与地权,清理旧债,改善人民生活,发动广大群众以胜利的保卫烟台,建设烟台,特翻印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土地租佃条例》与《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之补充决定:
一、关于减租问题
(一)依照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因我烟市地区,过去无法实行减租法令,可从解放之日起,开始减租或退租。
(二)依照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今年天灾敌祸,农业歉收,应根据土地收益情形,其较平年歉收者,可按二五减租后,再减三分之一。
(三)开始减租以前,承租人所欠地租,贫苦无力缴纳者,应由区公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少交或免交。
二、关于减息问题
依照条例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因我烟市地区过去无法实行减息法令,可定为民国三十五年五月底,未按本条清算者,旧约概作无效。
此布
市长 孙端夫
兼代市长 于谷莺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 日
山东省烟台市政府训令
教字第25号
查本市崇正中学、崇德中学、崇正小学、崇德小学、崇真小学、爱光小学,按政治协商会议关于教育及文化之决议:——“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学校行政”及“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革各级教学内容”,应予以停办。又学校乃国家行政之一部份,上开各校除爱光外,均系法国人在华所办,有碍我国主权之完整,本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独立自主、敦睦邦交”之精神,亦应收回主权。因此决定:上开各校一律由政府接收,各该校应立即交代,不得违误。
关于交代范围,除校舍土地外,其余校具、仪器、图书……及一切有关教学设备俱应办理清册,移交政府,但校舍目前必须借予政府使用,以利继续开学,不误学生功课。
以上决定,仰各该校立即遵照办理!
此令
市长 孙端夫
代副市长 徐中夫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烟台市政府通令
总字第211号
自卖国贼蒋介石执行其美国主子的指示,凑集残兵败将,带领恶霸还乡团,向我胶东烟台作冒死地进攻,我军为有利歼敌,暂时撤离烟台。因而我们人民的烟台,是暂时的被沦陷了!烟台人民现在遭受着蒋匪帮的敲诈、抢掠、奸淫、逮捕、残杀等蹂躏,本府与烟台人民血肉相关,耳闻目睹,不胜愤慨!现在配合军队积极开展对匪斗争,以期歼灭匪徒,早日光复烟台,为我烟台市人民复仇。
蒋匪进攻胶东,不是他有力量,而是临死挣扎,狗急跳墙。全国各路解放军的大反攻都是节节胜利,中原刘、邓大军南下长江流域,直逼南京匪巢;华东陈、粟大军越过陇海路威胁徐州,并与刘、邓大军会师;西北战场,我军包围洛阳,进攻洛阳西关;东北林彪大军自十月攻势以来,攻克十五县城,现在正围攻沈阳、营口,长春亦为炮声所震惊,日夜戒严,恐慌万状,蒋匪急得亲自飞往北平、沈阳,亦难挽救其垂死命运。即以胶东来说,我军已展开反攻,一个多月来,蒋匪遭到我胶东军民不断狙击、爆炸、困扰、歼灭,伤亡无数。近七日内连克掖县、栖霞、牟平、昌邑、诸城等县城,仅昌南一捷,即歼敌一万二千,逼使匪军东奔西窜,处处挨打。现胶济铁路已为我控制,胶东残匪正处于前进不能,后退不得的绝境,其结果不是投降,就是被歼。
烟台被沦陷是暂时的,我军民应密切团结,克服困难,以不屈不挠的精神,坚持对匪斗争,在我军政府的有力支持下,烟台的重告解放,是指日可待。为此,本府特作如下决定,仰我区、村政府,转告全体人民一体执行。
一、要坚决胜利信心,不听蒋匪造谣欺骗。匪徒大肆造谣说:“八路都被消灭。”那是自欺欺人,企图借此以壮胆。匪徒们说:“土地改革是孙中山先生主张,应该实行。”但却露出狰狞鬼脸,给地主、恶霸撑腰,向群众倒算,屠杀我土改复查的群众领袖。丁 庭原属牟平大恶霸,抗日时期,为维护其对农民统治,借抗日之名,行投敌之实,曾被我解放军消灭于牟平黄村,只身败走青岛,于今随匪军再来,血手正伸向我烟台市民,其将来一切措施,不管其花样如何,其本质定是代表豪绅恶霸的利益,祸害我广大人民,大家应该提高警惕,不受欺骗,并应随时进行各种公开的、秘密的反抗斗争。
二、严格管制与监视恶霸、特务、叛变分子的活动。上述分子是蒋匪的耳目、爪牙,我们要严密监视其破坏、告密、附敌、伤害人民的行为,如发现其罪恶行动,要密报我军政机关,予以严厉镇压,如无法密报,要暗记其罪恶事实,解放后再清算法办。如有一时失足,痛改前非者,本府决本宽大政策,尤其为人民立功赎罪,不咎既往。
三、反对组织伪保甲,拒绝组织伪政权。敌人调查户口,成立伪保甲,其阴谋是为了抽拔壮丁,充当炮灰。我们要用各种办法反对其施行,如有甘心附敌,积极为之调查户口,编造保甲,并出任伪保、甲长者,一经查获,或经人民告发,政府决予严厉镇压,如为我秘密服务,对匪进行各种斗争者,本府将论功行赏。
四、积极生产,防止灾荒,秋粮要及时抢收。为了防止蒋匪征粮、征实,各种秋粮产量数,绝对保守秘密,并要妥善掩藏,高粱苞米秸子要割除,并及时播种小麦与多采集蔬菜,预防明年春荒,以便坚持对匪斗争。
五、平抑物价,拒用蒋伪币,对匪进行经济封锁。敌人大量推行其不值钱的蒋币,物价随之高涨。我主力部队、武工队、区中队,配合群众巩固本币,打击蒋币,如有投机商人唯利是图,贬低本币,抬高物价,经教育无效者,应予严重处罚,并即刻进行对敌区物资封锁,禁止粮食、木柴及其它日用必需品运往匪占地区。
六、保护公私资财。蒋匪军依靠特务、叛变资敌分子的告密,四处搜查我公私物资。匪徒欺骗说:“使用一种镜子,能照出掩藏物资来。”那是欺骗恐吓群众,我们要揭露其欺骗,严密监视与严厉镇压告密分子,继续保护公私资财,对妥善掩藏公私物资者,本府亦予记功行赏。
以上决定,仰即执行为要!
市长 姚仲明
副市长 徐中夫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告烟台市同胞书
亲爱的烟台父老兄弟姊妹们!工农商学各界同胞们!
去年今日,我们为了主动歼敌,曾忍痛暂别,并以“烟台将永远属于人民”一语相慰勉,现在我们继解放济南后,胜利的永远的重返烟台了。
当此烟台收复之际,我们谨向全市备受蒋军凌辱的各界同胞和被难同胞及其家属,致以亲切热诚的慰问!
我们深切的了解,一年来,你们在蒋匪的极端黑暗统治之下,受尽了难以描述的折磨。蒋匪及其卖国独裁统治机构已经丧尽了天良,其反动腐败已经达到使人难以相信的程度,但是你们全亲身经历过了。他们曾经不遗余力的破坏烟台的生产力,他们忠心的为其美国主子把大批货物推销于市场,我们的经济命脉,大大的被摧残了。举凡苛捐杂税,敲诈勒索,疯狂抓丁,公开掠夺(如所谓“币改”),奸淫屠杀,无所不尽其人间罪恶之能事。因而使城市动力停止了,大批民族工商业倒闭了,大批工人失业了,物价不断飞涨着,青年壮丁被迫驱至内战前线作着与他们良心相违的犯罪行为,这就不能不把烟台变成饥饿贫困的世界,俨如人间地狱,市民生活濒于绝境,或依糠菜延续生命,或数日不得一饱,或流离失所,或沦为娼丐。这一切深刻的创痛,是我们永世难忘的,这一切完全证明了蒋家匪帮们是美帝国主义的忠实走狗,这一切完全证明了蒋匪帮们为了维持他们自己的私利,置广大人民于不顾,而且越接近死亡也就越加疯狂了。
但蒋家匪帮们的统治是不会长久的,一年来中国历史上经历着巨大的事变,中国人民革命战争已达到了历史的转折点。人民解放军已由防御转入进攻,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而蒋匪及其统治集团,正在摇摇欲坠加速覆灭。战局发展恰为很好例证,除了许多重大歼灭战的胜利外,仅重要城市之解放,即有西北之延安,东北的吉林、四平,华北的石家庄,中原的洛阳、开封(一度解放),山东的潍坊、兖州、济宁以至省会济南市,并在我济南胜利的威震下,荷泽、临沂残匪也先后逃窜了,山东境内除青岛而外已全部解放。这些胜利是人民革命战争前进中的里程碑,同样也是蒋匪及其统治集团覆灭的标志,此次烟台的收复,其重大意义也在这里。
烟台的收复,使蒋匪在烟台黑暗罪恶的统治一去不返了,将永远成为人民的城市。
从收复的第一天开始,我们就要积极着手重建人民城市烟台。我们重申坚决保护工商业、发展工商业的基本政策。毛主席已明确的规定,现阶段革命的总路线总政策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他又说:“因此广大的小资产阶级与中等资产阶级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即使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在一个长时期内,还允许他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分工,还需要他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部分有一个发展,他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就是我们的政策标准和根据。
亲爱的同胞们,让我们奋力重建我们的新烟台吧!
工人兄弟们!应该积极生产,增加工业品的产量,提高工业品的质量,降低工业品的成本,拿更多的人民必须品供应市场,发挥工人阶级的先锋作用。
工商业家们!大胆的投资经营,迅速恢复发展生产,加强工业生产,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繁荣我们的家乡。只要是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工商业,我们坚决的毫不犹豫地给以保护。
一切专家学者及智力劳动者们!要忠心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新烟台。中、小、专科学校学生们,应安心学习,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技术,研究国内外形势,努力使自己成为建设国家的人才。
各宗教团体教友们!应该继承过去遵守民主政府法令的精神,安居乐业。
一切乡村逃亡本市的地主和被蒋匪欺骗逃亡本市的群众,应该安心回家生产。
当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日益接近全国胜利之际,我们加紧经济建设,便成为更重要和更光荣的任务了!由于被蒋匪的严重破坏,市民生活百倍困难的缘故,我们积极地恢复与发展生产,就为迫切了。现在我们有广大的农村作依靠,又与解放区大小城市相联系着,有粮食,有燃料,有原料,有销路。只要我们团结起来,万众一心,不仅可以治愈蒋匪造成的严重创伤,而且可以进一步的更加繁荣;不仅可以改善我们自己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对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有更重大的贡献。
全市同胞们,奋斗起来吧,我们要一致为建设新烟台而努力!
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会
烟台市市政府
烟台市警备司令部
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六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告
工商字第壹号
为稳定物价,扶持生产,保证布纱实需者之合理供求,防止投机,本府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布、纱之批发交易,均须一律集中交易所登记成交,禁止场外非法交易。
二、凡本市经营布、纱之商号与新世界之布摊及以棉纱为原料之工厂,其布、纱购进销售库存数量,每旬终结向工商局据实报告一次。
三、除已经本府核准经营布、纱之商号摊贩或以纱为生产原料之工厂外,其他厂商私人一律不得经营布、纱,其所存之布、纱(库存在内)统限于十二月三日前到交易所登记随牌价出售,逾期不售者,以囤积论处。
四、凡外埠来烟购买布、纱之客商,均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之证明,经本府工商局审查批准方得购进。否则一经查获以扰乱市场论处,农村布贩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之登记证明,经交易所审核批准,方得进所自购。
五、无论公私厂商及合作社,其布、纱批发或零售价均须依照国营公司之牌价出售,不得超过。
六、凡以棉纱为原料之工厂,只准出卖成品,不得倒卖棉纱,经营布、纱之商号只准买纱、布供应给实销,不得囤积居奇,投机倒把。
如有违犯以上规定,以投机论处。特此公告。
公历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护水产资源的布告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加强水域治安,保护水产资源,对开发海上生产,振兴农村经济,丰富人民生活,加速四化建设,有着现实的深远的重大意义。但目前,由于海上秩序比较混乱,偷捕、盗窃、酷捕滥采、污染等现象严重,加之海上管理机构不够健全,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特布告如下:
一、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胞子及其生长繁殖的水域,均应按本布告规定加以保护。
二、水产经济动物的可捕标准,以性成熟为原则。
三、海参、鲍鱼、扇贝、对虾等珍贵海产品,捕捞时需经区水产局批准。
四、凡是进行捕捞生产的机动渔船,必须持山东省水产局核发的渔业许可证;凡是进行捕捞生产的非机动渔船,必须持烟台市芝罘区水产局核发的渔业许可证。都必须按指定时间、区域和作业工具进行生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留船只、没收渔获物、没收船只,赔偿损失的罚款。
五、对无渔业许可证进行渔业生产的船、舢舨,一经发现,没收其生产工具及渔获物,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再犯,加倍处罚。
六、取缔手推网、弓子网。对集体和个人使用的三扇网、裤裆网等小目网,需要作业时,必须提出申请,经区水产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违者,没收渔获物和工具,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偷盗养殖海产品、定置网具渔获物和海上生产物资者,除按所盗物资价值的五倍赔偿外,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当地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进港必须出示工作证、船民证或单位证明,无证者不准进港,劝阻不听者,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在港内偷盗渔获物,按第七条处理。
九、擅自进入养殖区的船只,采捕海珍品和贝、藻类者,按第五条处理。
十、严禁在港内、海面、水库和塘池毒鱼、炸鱼,违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造成恶果者,要依法处理。
十一、严禁没达到国家“三废”排放标准的污水注入养殖区。违者,除赔偿资源损失外,并酌情给以罚款。
十二、对无许可证采捕海参者,初犯,没收其渔获物、工具,每头海参赔偿资源费五元,并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再犯,加倍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从事采捕海参的单位,必须由区水产局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区域、器械和采捕标准进行生产。违者,按第十二条处理。
十四、无许可证到养殖区采捕养殖品种者,第一次没收船具,处养殖品种价值的十倍罚款;再犯,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对揭发、检举、抓获违反本布告的单位或个人,从罚款、赔偿资源费和没收变价款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五十,给以奖励。
十六、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恶果或对水资源造成重大破坏而构成刑事责任者,由当地政法机关处理。
十七、违反本布告,受到处罚时,罚金要在十五日内交齐。逾期不交者,按日增收百分之五滞纳金。若当事人(或单位)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
十八、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一律按上级规定执行。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