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清代和民国时期,无征用土地规定。1953年国家颁发征用土地办法后,初由房地产管理科交易所负责,征用土地很少。1958年改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时烟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征用建设土地权限为300亩。1961~1981年,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权限为10亩(不含)。1982年起,征用农村土地改由农林部门负责办理,市政府批准征用权限为3亩(不含),征用菜田、园田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需报上级审批。各单位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均属国家。自新中国建立至1984年,共征占郊区土地78353亩,占全区地土总面积的22.09%,平均每年占用土地2239亩。其中耕地减少66095亩,占征占土地的84.36%;非耕地(包括果园、林地)减少12258亩,占征占土地的15.64%;城市建设征占土地45215亩,占征占土地总面积的57.71%,其中耕地40626亩,非耕地4589亩。1949~1979年,每年平均征用土地在2053亩左右。1980~1984年,平均每年征用土地在3350亩以上。农村建设占用土地也逐年增加。1949~1979年,农村农田水利和工副业生产设施建设占用土地23637亩,占征占土地总面积的30.17%,每年平均占用760亩左右。1980年起,农村占用土地仍有增无减。至1984年,5年共占用土地4926亩,每年平均占用985亩。
土地价格 民国初年,西沙旺大片土地被福山县官府卖给地主、资本家及外国人,成交土地2500余亩,每亩价格2元(银元)。此后随城市发展,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外国人购置土地价格与国人相同,但要付给英洋、白银或银元。
新中国建立后,土地征用除作价外,还付给部分补助费。50年代,征用耕地一般按正常产量乘国家牌价计价,青苗单独给予补偿,每亩耕地价格在55~70元间;菜田、果园按当年实产予以补偿,每亩100~200元。1963年起,征用土地按作物前3年平均产量的3倍,加地面设施费计算补偿,耕地每亩在160~200元间,菜田650~700元间。1971年3月,征用土地多按省定最高限额4年常产量总值计价。境内征用土地补偿费规定:粮田、菜田、果园均按其近3年平均实产量的总值为补偿标准,未结果的果园地按粮田产量补偿。荒山、荒滩、非耕地、国有地一律无偿征用或划拨。粮、菜、果补偿计费单价按国家收购平均牌价为标准,征用粮田每亩一般为1000元左右,菜田2000~2500元间,果园3000元左右。1982年5月,实行下列办法:(一)土地补偿费。耕地、菜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产值的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菜田,每1农业人口的安置费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3~10倍。(三)水利设施费。一般每亩1200元。按此标准计算,1982~1984年,征地每亩在7000~1万元间,1985年每亩为18000元左右。
第七节 地产管理
土地征用 清代和民国时期,无征用土地规定。1953年国家颁发征用土地办法后,初由房地产管理科交易所负责,征用土地很少。1958年改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时烟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征用建设土地权限为300亩。1961~1981年,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权限为10亩(不含)。1982年起,征用农村土地改由农林部门负责办理,市政府批准征用权限为3亩(不含),征用菜田、园田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需报上级审批。各单位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均属国家。自新中国建立至1984年,共征占郊区土地78353亩,占全区地土总面积的22.09%,平均每年占用土地2239亩。其中耕地减少66095亩,占征占土地的84.36%;非耕地(包括果园、林地)减少12258亩,占征占土地的15.64%;城市建设征占土地45215亩,占征占土地总面积的57.71%,其中耕地40626亩,非耕地4589亩。1949~1979年,每年平均征用土地在2053亩左右。1980~1984年,平均每年征用土地在3350亩以上。农村建设占用土地也逐年增加。1949~1979年,农村农田水利和工副业生产设施建设占用土地23637亩,占征占土地总面积的30.17%,每年平均占用760亩左右。1980年起,农村占用土地仍有增无减。至1984年,5年共占用土地4926亩,每年平均占用985亩。
土地价格 民国初年,西沙旺大片土地被福山县官府卖给地主、资本家及外国人,成交土地2500余亩,每亩价格2元(银元)。此后随城市发展,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外国人购置土地价格与国人相同,但要付给英洋、白银或银元。
新中国建立后,土地征用除作价外,还付给部分补助费。50年代,征用耕地一般按正常产量乘国家牌价计价,青苗单独给予补偿,每亩耕地价格在55~70元间;菜田、果园按当年实产予以补偿,每亩100~200元。1963年起,征用土地按作物前3年平均产量的3倍,加地面设施费计算补偿,耕地每亩在160~200元间,菜田650~700元间。1971年3月,征用土地多按省定最高限额4年常产量总值计价。境内征用土地补偿费规定:粮田、菜田、果园均按其近3年平均实产量的总值为补偿标准,未结果的果园地按粮田产量补偿。荒山、荒滩、非耕地、国有地一律无偿征用或划拨。粮、菜、果补偿计费单价按国家收购平均牌价为标准,征用粮田每亩一般为1000元左右,菜田2000~2500元间,果园3000元左右。1982年5月,实行下列办法:(一)土地补偿费。耕地、菜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产值的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菜田,每1农业人口的安置费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3~10倍。(三)水利设施费。一般每亩1200元。按此标准计算,1982~1984年,征地每亩在7000~1万元间,1985年每亩为18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