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 1948年,市区有私房主8000余户,房屋11.38万间,136.56万平方米。多数为小房主,拥有百间以上的房屋大户不过20家。新中国建立后,私有房屋逐年减少。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私营工商业者把15万平方米生产经营性房屋做为固定资产入股,产权为公私合营企业所有。1958年9月,对私人出租的60平方米以上住宅及全部出租的非住宅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65年,共接收改造房屋55518间,建筑面积65.62万平方米,由国家付给20~40%的租息(1966年9月底停止付息)。“文化大革命”期间,私人出卖房屋统由房管部门平价收购。1983年,退还私人房屋11.16万平方米。至1985年,尚有私人房产43.17万平方米,其中自住自用的31.20万平方米。
1949年2月,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代管私有房地产暂行处理办法》,由房管部门代管逃亡人员房产、无合法证件房产、日伪强占私人房产、产权不明房产及部分中外公共房产等21068间,30.66万平方米。1954年后,代管房大部分退还原主,少部分被征用和拆除。至1985年,有代管房93000平方米,托管房产11000平方米。
民国时期,烟台公有房数量很少。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没收敌伪官僚、汉奸、恶霸房产2200间,32000平方米。1949年,没收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家、战争罪犯、反革命首恶分子房产和德、日、意敌国房屋6000余间,9000余平方米。50年代初,除改建、重建、新建部分公房、接收私营工商业者作价入股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房产及收购的私人房产外,新建36.58万平方米,公房数量增加。1960年房产登记,有公房120.88万平方米,占市区房屋总面积的53.80%。60年代,国家、地方和企事业陆续投资建起公房71.84万平方米。70年代,新建323.02万平方米。1980~1985年,新建公房376.09万平方米,加上民国时期留下的公有房,共计880.50万平方米,占市区房屋总面积的95.47%。
产权管理,明清及民国时期,居民房屋不论新建和买卖,均需到官府缴纳税银,书立契纸,作为产权合法证件。1951年,进行换契确权。1956年,对因买卖、赠予、交换、继承等转移性房产,新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增减、坍塌等变动性房产,以及定典、抵押房产权属重新核实。1977年,实行以证代契。1984年,废除1977年房产证,以房管部门填发新房契做为公私房产的合法证件。
50年代,统管房屋主要为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1957年,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经营的房产71.70万平方米,统管率达70%。60年代起,单位自建房多数为自管,分管比例增加,统管房比例下降。1965年,统管房屋111.53万平方米,占应管房屋总面积的58.39%。1967年,单位自管房达79.74万平方米,占公有房总数的41.75%。70年代起,自管房比例大幅度上升。1985年,房管部门统管房屋只有177.44万平方米,占公房总面积的19.93%;单位自管房达713万平方米,占公有房屋总数的80.07%。
单位和私人自管房均接受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领取政府发给的产权证明,执行政府制定的房租标准,按政府制定的修缮要求、制度进行房屋修理。私房折产、继承、买卖、赠予、交换要重办产权所有手续,发生房产纠纷接受房管部门的处理。1985年1月,房管部门成立房产仲裁小组(后改为委员会),专门负责重大房产纠纷仲裁。
房屋租赁 清代和民国时期,房屋租赁多在私人间进行。新中国建立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出现新的租赁关系。机关、团体、企事业职工调房均由房管部门统一分配,由用户与房管部门订立租赁契约,发给住房证件,向房管部门交纳房租。1963年,由于用房不断增加,房源缺乏,对房屋统配制度进行调整,改为统配与单位自行解决相结合的租赁办法,统配房仅限于某些急需、特需用房。1973年10月起,职工用房一律由单位解决,个人租用公房改为单位统一租用,社会户由房管部门调配。1984年起,房管部门投资建设青年公寓12300平方米,重点照顾无力投资建房的微利单位、中小学教师、大龄结婚职工等,租金按建筑成本计算,职工按住用公房标准交纳房租,不足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
房屋租金。1923年,上等正房租金每间每月2元,厢房1元,中下等房每间1元。1938年日军侵烟后,物价飞涨,房租改为实物计租,居民房一般每间每月苞米2.50公斤,工商业用房租价更高。1948年仍沿用实物房租,住宅平房每间每月苞米0.50~1.50公斤,工商业用房1.50~2.50公斤。1951年,出租公房停止使用实物计租,按四个等级定租:工商业用房,一等房每间每月租金1元,二等0.80元,三等0.65元,四等0.50元;民用住宅一等0.50元,二等0.35元,三等0.25元,四等0.18元。1952年,房租上调,工商业用房每间每月租金最高2元,最低0.80元;住宅房最高1.20元,最低0.40元。私有房出租,住宅最高每间每月1元。1953~1978年,上调房租4次,下调2次。1953年,房租全面上调,工商业用房房租每月最高上调1.50倍,民用住宅最高上调1.33倍,出租私房由双方参照公房租价议定。1957年,市区房屋经过翻修改建,等级发生变化,职工实行工资制,收入增加,房租仅占职工工资收入的5.34%,房租再次上调。企业用房分一、二、三等街,房租定为10级。一等街(主要马路两侧)每间每月最高5元,最低1.50元;二等街(次要马路)最高4.70元,最低1.20元;三等街(小街小巷)最高4.20元,最低0.80元。住宅亦分为10级,每间每月最高2.82元,最低0.50元。1961年10月,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公私合营企业、学校等使用统管公房均按原租金标准的60%交租;职工租用公房享受房租补贴40%。1973年,改为按平方米面积计租,公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工商企业用房增加30~50%的损失费;住宅一、二、三等房按成本八折计算,四、五等房按成本七折计算。调租后,职工付出的房租占职工收入总额的5.60%。1975年,上调工商企业用房租金,一等房每平方米0.50元,二等0.45元,三等0.40元,四等0.35元;住宅一等房每平方米0.282元,二等0.187元,三等0.152元,四等0.133元,五等0.117元。干部、职工住房均由单位按住房面积收取60%的房租,差额部分由单位在房租费中列支。1978年,进一步降低职工自付部分,一等房每平方米0.09元,二等0.08元,三等0.07,四等0.06元,五等0.05元,职工付出部分只占所交房租的4.20%。4层楼房减收5%,5层以上的减收10%,每户扣除3平方米厨房不收租,阳台每个每月收费0.05元,房租降低到最低点。至1985年,36年房租累计收入7544万元,仅为新中国建立以来新建房屋总投资的16.52%。这种低房租制造成国家对住宅补贴过重,刺激人们要求多住房、住好房,住房不合理现象日益加剧。
房产交易 清代和民国时期城乡房屋均为自由交易。1951年,市政府颁发《房产买卖税契条例和房地产交易暂行规则》,成立烟台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和税契手续。1953年买卖房屋12200间,1956年为1000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后,买卖房屋减少。1975年,烟台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烟台市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准买卖房屋。1980年7月,允许私人买房自住,同时房管部门开展房屋互换业务,举办住房互换和私房交易会。1983年4月,由交易所议价买卖改为双方议价买卖。1985年6月规定,私有房屋交易价格不超过现行商品房价格的50%,购买私房两年内不准再出卖。
房屋拆迁 民国时期,官府、工商业拆用民房由双方议价,成交后再拆除。50年代,拆迁房屋渐多。1971年,烟台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征用土地需拆除民房的补偿规定》,一等房每平方米补偿费不超过15元,二等房不超过12元,三等房不超过8元,四等房不超过5元。拆迁农民房屋原则谁拆谁建。1975年7月,发布《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拆迁单位房屋由单位自行调剂,无法调剂的由建设单位调剂同等数量的房屋,或给予迁建补偿。拆迁公管房,用同等质量、面积的自有房屋进行产权互换。拆除居民私有房,补偿费一等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二等房不超过17元,三等房不超过13元,四等房不超过8元,五等以下酌情补偿。1979年,拆迁住宅房由建设单位就地或易地建房安置,躲迁房由职工所在单位协助解决,自行躲迁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躲迁费。城市规划拓宽马路,无偿拆除单位自有房或公管房。1981年,征用私房价格上调:一等房每平方米不超过44元,二等房不超过35元,三等房不超过25元,四等房不超过14元,五等以下酌情补偿。征用农房,每间按不足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按实有等级和面积补偿。1982年3月和1984年12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和《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对拆迁户安置范围、住房、躲迁补助、搬迁期限和奖罚等作出具体规定,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房屋修缮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分11个管区,负责组织大中小修。1959年,以一、二、三区政府的建设科为基础,改组成立第一、二、三房产管理所,具体管理辖区内的房屋修缮、收取房租等事宜。房管所根据房屋分布状况,划分若干管区,每管区设房管员1人,小修工人若干。公房、代管房的大中小修由第二工程队的第一、二、三工段负责,1964年改为翻修工区。1974年,翻修工区分别并入房管所,各房管所自立,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大中小修统管体制。1981年,成立第四房管所。1983年11月,房管所上收烟台市。
房屋修缮,初期以“不漏不倒”为原则。195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接收的房屋,大部分年久失修,修缮任务加大,因修缮力量所限,仍以不漏为原则,租金盈余投入新建。1960年,房屋修缮由不塌不漏改为适当改善,把传统的木门、木棂窗改为玻璃门窗,锅台、烟囱、转水(烟囱根部防水用)、便所等改为混凝土预制件。70年代开始按规划要求修房,对主要街道两侧规划红线外15米、重点改造地区及规划开辟道路所经地段的建筑物,不论大中小修,均需经规划部门审批。至1985年,房管部门修缮房屋投资3776万元,占房租收入总数的50.05%,贯彻了“以租养房”的方针。
自然灾害防治 主要为风雨灾害、地震灾害和白蚁灾害。1978年,国家建委确定烟台为重点抗震城市后,建筑物按地震基本裂度7度加固,对现有房屋及其它建筑进行普查,有计划地开展房屋抗震加固工作。至1985年,国家用于抗震加固拨款1082万元,加上单位自筹资金,实际投资1150万元,8年共加固各类建筑物168.55万平方米,占应加固面积的87%。海运工程、公路桥梁、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粮食、医药、影剧院、工厂及其它各类建筑物全部加固完毕,其余13%需要加固的房屋也在逐年进行。
1981年,专业人员对市区3000多间砖木结构房屋进行调查,有87%受白蚁危害,其中比较严重的占11%,特别严重的占6%。防治措施:一是对患白蚁危害的木屋架、梁柱,采用切断梁柱脚和灰包梁头、砌筑水泥地面方法,断绝其赖以生存的条件;二是对砖木结构房屋进行较大修缮时,改用砖承重墙代替木屋架承重,用水泥预制桁条代替木桁条;三是挖掘诱杀坑,用红松下角料为诱饵,对白蚁诱集捕杀。
第六节 房产管理
房屋产权 1948年,市区有私房主8000余户,房屋11.38万间,136.56万平方米。多数为小房主,拥有百间以上的房屋大户不过20家。新中国建立后,私有房屋逐年减少。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私营工商业者把15万平方米生产经营性房屋做为固定资产入股,产权为公私合营企业所有。1958年9月,对私人出租的60平方米以上住宅及全部出租的非住宅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65年,共接收改造房屋55518间,建筑面积65.62万平方米,由国家付给20~40%的租息(1966年9月底停止付息)。“文化大革命”期间,私人出卖房屋统由房管部门平价收购。1983年,退还私人房屋11.16万平方米。至1985年,尚有私人房产43.17万平方米,其中自住自用的31.20万平方米。
1949年2月,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代管私有房地产暂行处理办法》,由房管部门代管逃亡人员房产、无合法证件房产、日伪强占私人房产、产权不明房产及部分中外公共房产等21068间,30.66万平方米。1954年后,代管房大部分退还原主,少部分被征用和拆除。至1985年,有代管房93000平方米,托管房产11000平方米。
民国时期,烟台公有房数量很少。1945年8月烟台解放后,没收敌伪官僚、汉奸、恶霸房产2200间,32000平方米。1949年,没收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家、战争罪犯、反革命首恶分子房产和德、日、意敌国房屋6000余间,9000余平方米。50年代初,除改建、重建、新建部分公房、接收私营工商业者作价入股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房产及收购的私人房产外,新建36.58万平方米,公房数量增加。1960年房产登记,有公房120.88万平方米,占市区房屋总面积的53.80%。60年代,国家、地方和企事业陆续投资建起公房71.84万平方米。70年代,新建323.02万平方米。1980~1985年,新建公房376.09万平方米,加上民国时期留下的公有房,共计880.50万平方米,占市区房屋总面积的95.47%。
产权管理,明清及民国时期,居民房屋不论新建和买卖,均需到官府缴纳税银,书立契纸,作为产权合法证件。1951年,进行换契确权。1956年,对因买卖、赠予、交换、继承等转移性房产,新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增减、坍塌等变动性房产,以及定典、抵押房产权属重新核实。1977年,实行以证代契。1984年,废除1977年房产证,以房管部门填发新房契做为公私房产的合法证件。
50年代,统管房屋主要为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1957年,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经营的房产71.70万平方米,统管率达70%。60年代起,单位自建房多数为自管,分管比例增加,统管房比例下降。1965年,统管房屋111.53万平方米,占应管房屋总面积的58.39%。1967年,单位自管房达79.74万平方米,占公有房总数的41.75%。70年代起,自管房比例大幅度上升。1985年,房管部门统管房屋只有177.44万平方米,占公房总面积的19.93%;单位自管房达713万平方米,占公有房屋总数的80.07%。
单位和私人自管房均接受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领取政府发给的产权证明,执行政府制定的房租标准,按政府制定的修缮要求、制度进行房屋修理。私房折产、继承、买卖、赠予、交换要重办产权所有手续,发生房产纠纷接受房管部门的处理。1985年1月,房管部门成立房产仲裁小组(后改为委员会),专门负责重大房产纠纷仲裁。
房屋租赁 清代和民国时期,房屋租赁多在私人间进行。新中国建立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出现新的租赁关系。机关、团体、企事业职工调房均由房管部门统一分配,由用户与房管部门订立租赁契约,发给住房证件,向房管部门交纳房租。1963年,由于用房不断增加,房源缺乏,对房屋统配制度进行调整,改为统配与单位自行解决相结合的租赁办法,统配房仅限于某些急需、特需用房。1973年10月起,职工用房一律由单位解决,个人租用公房改为单位统一租用,社会户由房管部门调配。1984年起,房管部门投资建设青年公寓12300平方米,重点照顾无力投资建房的微利单位、中小学教师、大龄结婚职工等,租金按建筑成本计算,职工按住用公房标准交纳房租,不足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
房屋租金。1923年,上等正房租金每间每月2元,厢房1元,中下等房每间1元。1938年日军侵烟后,物价飞涨,房租改为实物计租,居民房一般每间每月苞米2.50公斤,工商业用房租价更高。1948年仍沿用实物房租,住宅平房每间每月苞米0.50~1.50公斤,工商业用房1.50~2.50公斤。1951年,出租公房停止使用实物计租,按四个等级定租:工商业用房,一等房每间每月租金1元,二等0.80元,三等0.65元,四等0.50元;民用住宅一等0.50元,二等0.35元,三等0.25元,四等0.18元。1952年,房租上调,工商业用房每间每月租金最高2元,最低0.80元;住宅房最高1.20元,最低0.40元。私有房出租,住宅最高每间每月1元。1953~1978年,上调房租4次,下调2次。1953年,房租全面上调,工商业用房房租每月最高上调1.50倍,民用住宅最高上调1.33倍,出租私房由双方参照公房租价议定。1957年,市区房屋经过翻修改建,等级发生变化,职工实行工资制,收入增加,房租仅占职工工资收入的5.34%,房租再次上调。企业用房分一、二、三等街,房租定为10级。一等街(主要马路两侧)每间每月最高5元,最低1.50元;二等街(次要马路)最高4.70元,最低1.20元;三等街(小街小巷)最高4.20元,最低0.80元。住宅亦分为10级,每间每月最高2.82元,最低0.50元。1961年10月,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公私合营企业、学校等使用统管公房均按原租金标准的60%交租;职工租用公房享受房租补贴40%。1973年,改为按平方米面积计租,公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工商企业用房增加30~50%的损失费;住宅一、二、三等房按成本八折计算,四、五等房按成本七折计算。调租后,职工付出的房租占职工收入总额的5.60%。1975年,上调工商企业用房租金,一等房每平方米0.50元,二等0.45元,三等0.40元,四等0.35元;住宅一等房每平方米0.282元,二等0.187元,三等0.152元,四等0.133元,五等0.117元。干部、职工住房均由单位按住房面积收取60%的房租,差额部分由单位在房租费中列支。1978年,进一步降低职工自付部分,一等房每平方米0.09元,二等0.08元,三等0.07,四等0.06元,五等0.05元,职工付出部分只占所交房租的4.20%。4层楼房减收5%,5层以上的减收10%,每户扣除3平方米厨房不收租,阳台每个每月收费0.05元,房租降低到最低点。至1985年,36年房租累计收入7544万元,仅为新中国建立以来新建房屋总投资的16.52%。这种低房租制造成国家对住宅补贴过重,刺激人们要求多住房、住好房,住房不合理现象日益加剧。
房产交易 清代和民国时期城乡房屋均为自由交易。1951年,市政府颁发《房产买卖税契条例和房地产交易暂行规则》,成立烟台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和税契手续。1953年买卖房屋12200间,1956年为1000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后,买卖房屋减少。1975年,烟台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烟台市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准买卖房屋。1980年7月,允许私人买房自住,同时房管部门开展房屋互换业务,举办住房互换和私房交易会。1983年4月,由交易所议价买卖改为双方议价买卖。1985年6月规定,私有房屋交易价格不超过现行商品房价格的50%,购买私房两年内不准再出卖。
房屋拆迁 民国时期,官府、工商业拆用民房由双方议价,成交后再拆除。50年代,拆迁房屋渐多。1971年,烟台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征用土地需拆除民房的补偿规定》,一等房每平方米补偿费不超过15元,二等房不超过12元,三等房不超过8元,四等房不超过5元。拆迁农民房屋原则谁拆谁建。1975年7月,发布《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拆迁单位房屋由单位自行调剂,无法调剂的由建设单位调剂同等数量的房屋,或给予迁建补偿。拆迁公管房,用同等质量、面积的自有房屋进行产权互换。拆除居民私有房,补偿费一等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二等房不超过17元,三等房不超过13元,四等房不超过8元,五等以下酌情补偿。1979年,拆迁住宅房由建设单位就地或易地建房安置,躲迁房由职工所在单位协助解决,自行躲迁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躲迁费。城市规划拓宽马路,无偿拆除单位自有房或公管房。1981年,征用私房价格上调:一等房每平方米不超过44元,二等房不超过35元,三等房不超过25元,四等房不超过14元,五等以下酌情补偿。征用农房,每间按不足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按实有等级和面积补偿。1982年3月和1984年12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和《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对拆迁户安置范围、住房、躲迁补助、搬迁期限和奖罚等作出具体规定,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房屋修缮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分11个管区,负责组织大中小修。1959年,以一、二、三区政府的建设科为基础,改组成立第一、二、三房产管理所,具体管理辖区内的房屋修缮、收取房租等事宜。房管所根据房屋分布状况,划分若干管区,每管区设房管员1人,小修工人若干。公房、代管房的大中小修由第二工程队的第一、二、三工段负责,1964年改为翻修工区。1974年,翻修工区分别并入房管所,各房管所自立,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大中小修统管体制。1981年,成立第四房管所。1983年11月,房管所上收烟台市。
房屋修缮,初期以“不漏不倒”为原则。195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接收的房屋,大部分年久失修,修缮任务加大,因修缮力量所限,仍以不漏为原则,租金盈余投入新建。1960年,房屋修缮由不塌不漏改为适当改善,把传统的木门、木棂窗改为玻璃门窗,锅台、烟囱、转水(烟囱根部防水用)、便所等改为混凝土预制件。70年代开始按规划要求修房,对主要街道两侧规划红线外15米、重点改造地区及规划开辟道路所经地段的建筑物,不论大中小修,均需经规划部门审批。至1985年,房管部门修缮房屋投资3776万元,占房租收入总数的50.05%,贯彻了“以租养房”的方针。
自然灾害防治 主要为风雨灾害、地震灾害和白蚁灾害。1978年,国家建委确定烟台为重点抗震城市后,建筑物按地震基本裂度7度加固,对现有房屋及其它建筑进行普查,有计划地开展房屋抗震加固工作。至1985年,国家用于抗震加固拨款1082万元,加上单位自筹资金,实际投资1150万元,8年共加固各类建筑物168.55万平方米,占应加固面积的87%。海运工程、公路桥梁、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粮食、医药、影剧院、工厂及其它各类建筑物全部加固完毕,其余13%需要加固的房屋也在逐年进行。
1981年,专业人员对市区3000多间砖木结构房屋进行调查,有87%受白蚁危害,其中比较严重的占11%,特别严重的占6%。防治措施:一是对患白蚁危害的木屋架、梁柱,采用切断梁柱脚和灰包梁头、砌筑水泥地面方法,断绝其赖以生存的条件;二是对砖木结构房屋进行较大修缮时,改用砖承重墙代替木屋架承重,用水泥预制桁条代替木桁条;三是挖掘诱杀坑,用红松下角料为诱饵,对白蚁诱集捕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