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市区10条马路栽植行道树后,当局随即发布《保护栽植马路两旁行道树办法》,规定由警察局值岗警士和巡逻警士负责管理,各坊坊长协助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多次布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1954年,建设科设园林组,后改为园林管理所(处),负责园林绿化管理。1957年,市政府颁布《市区公私树木保护办法》十二条。1962年颁发《市区园林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国有、社有、队有、私有树权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砍伐需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1975年和1982年颁发的《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均把园林绿化管理列入。1984年,烟台市人民政府总结历年经验,重新制定《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凡年满11岁的居民(病残者除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划要求搞好绿化、美化,充分利用居民庭院和阳台空间植树、栽花、种草。公园、风景点由园林专业队伍管理,道路两旁、街头绿地的树木花草和绿地设施,实行分段划片包干负责制,由园林部门检查监督,进行技术指导。规定不准爬树、剥扒树皮、折枝掳叶、采花摘果、在树上刻划砸钉、拴系牲畜、依树作业、晾晒衣服;在树旁堆放物料、倾倒污物,损坏草坪、护栏,占用规划绿地;严禁在育林地区、风景自然保护区、沿河沿海绿带和其它公共绿地取土、掘花、挖沙、采石、玩火、放牧、焚香、烧纸、开荒种地、狩猎捕鸟、乱砍滥伐。需要在公共绿地内架杆、拉线、埋管,移植树木,需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对树木草坪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由于管理严格,自1983年起,年年被评为全省绿化先进城市。
第五节 园林管理
1939年市区10条马路栽植行道树后,当局随即发布《保护栽植马路两旁行道树办法》,规定由警察局值岗警士和巡逻警士负责管理,各坊坊长协助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多次布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1954年,建设科设园林组,后改为园林管理所(处),负责园林绿化管理。1957年,市政府颁布《市区公私树木保护办法》十二条。1962年颁发《市区园林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国有、社有、队有、私有树权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砍伐需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1975年和1982年颁发的《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均把园林绿化管理列入。1984年,烟台市人民政府总结历年经验,重新制定《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凡年满11岁的居民(病残者除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划要求搞好绿化、美化,充分利用居民庭院和阳台空间植树、栽花、种草。公园、风景点由园林专业队伍管理,道路两旁、街头绿地的树木花草和绿地设施,实行分段划片包干负责制,由园林部门检查监督,进行技术指导。规定不准爬树、剥扒树皮、折枝掳叶、采花摘果、在树上刻划砸钉、拴系牲畜、依树作业、晾晒衣服;在树旁堆放物料、倾倒污物,损坏草坪、护栏,占用规划绿地;严禁在育林地区、风景自然保护区、沿河沿海绿带和其它公共绿地取土、掘花、挖沙、采石、玩火、放牧、焚香、烧纸、开荒种地、狩猎捕鸟、乱砍滥伐。需要在公共绿地内架杆、拉线、埋管,移植树木,需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对树木草坪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由于管理严格,自1983年起,年年被评为全省绿化先进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