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 资料库:芝罘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芝罘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section/1/article/11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1/section/1/article/11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时期,道路、桥涵、堤坝、路灯等由警察(公安)部门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市政府建设科设市政建设组,负责采石、挖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1955年起,市政府先后4次颁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1978年起,城市建设局先后设城市管理科、城市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管理的专门机构。1984年,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发《烟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施行办法》,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做出全面规定,重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不准擅自搭棚,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污水,任意占用、挖掘和损坏;不准在桥涵、防洪设施安全防护带内乱倒、乱挖、乱堆、乱建;不得在排水设施范围内任意圈占用地或构筑其它设施,向排水沟倾倒垃圾,在下水道口截流取水及拆除、改装、接引各种管道,控制有毒污水的排放;严禁在防洪设施、防护带内乱倒、乱挖、乱堆、乱建和种植作物;不得损坏照明杆、线、缆、灯和私接电源等。同时详细规定了奖罚办法及占用、挖掘、损坏各种市政公共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