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道路、桥涵、堤坝、路灯等由警察(公安)部门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市政府建设科设市政建设组,负责采石、挖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1955年起,市政府先后4次颁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1978年起,城市建设局先后设城市管理科、城市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管理的专门机构。1984年,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发《烟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施行办法》,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做出全面规定,重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不准擅自搭棚,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污水,任意占用、挖掘和损坏;不准在桥涵、防洪设施安全防护带内乱倒、乱挖、乱堆、乱建;不得在排水设施范围内任意圈占用地或构筑其它设施,向排水沟倾倒垃圾,在下水道口截流取水及拆除、改装、接引各种管道,控制有毒污水的排放;严禁在防洪设施、防护带内乱倒、乱挖、乱堆、乱建和种植作物;不得损坏照明杆、线、缆、灯和私接电源等。同时详细规定了奖罚办法及占用、挖掘、损坏各种市政公共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赔偿标准。
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
民国时期,道路、桥涵、堤坝、路灯等由警察(公安)部门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市政府建设科设市政建设组,负责采石、挖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1955年起,市政府先后4次颁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1978年起,城市建设局先后设城市管理科、城市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管理的专门机构。1984年,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发《烟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施行办法》,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做出全面规定,重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不准擅自搭棚,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污水,任意占用、挖掘和损坏;不准在桥涵、防洪设施安全防护带内乱倒、乱挖、乱堆、乱建;不得在排水设施范围内任意圈占用地或构筑其它设施,向排水沟倾倒垃圾,在下水道口截流取水及拆除、改装、接引各种管道,控制有毒污水的排放;严禁在防洪设施、防护带内乱倒、乱挖、乱堆、乱建和种植作物;不得损坏照明杆、线、缆、灯和私接电源等。同时详细规定了奖罚办法及占用、挖掘、损坏各种市政公共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