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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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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民国时期,私人申请建房,包括基址、图样、建房面积、占地面积以及承建的建筑作坊等,均由警察署照准方可施工,对违章建筑的惩处,也由警察署执行。建筑作坊未经官准擅自建筑或修缮,违背官方核准设计图样,1次处以5元以下罚金,6个月内违章3次以上的处以停业10日惩罚,屡教不改的勒令歇业。对势将倾圮的私人房屋,未按官署要求及时修理的处15日以下、10日以上的拘留,或15元以下、10元以上罚金。
新中国建立后,对列入计划的建筑项目,实行施工计划统一管理。1983年前,分别由计划委员会或基本建设委员会统一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筑施工单位不能私揽项目或转包项目。建筑单位在施工前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取得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填写开工申请报告,经审查达到规定要求,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正式开工。建筑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施工程序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达到高质量、高速度、高工效、低成本,提高工程优良品率。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时组织验收。70年代末,建筑市场开放,允许外地和郊区建筑单位进入市区建筑施工。农村建筑公司、队,需持村、镇、县三级手续,到建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审查施工队伍状况、施工技术和设备水平,发给进城施工许可证,安排施工任务,不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逃避管理和监督、偷税漏税、偷工减料和高估冒算、行贿受贿、为非法建筑队办理结算,并制定有统一的取费标准和违法处罚章程。1984年,准许按审定的技术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参加招标投标,承包工程。500平方米以下小工程大部分由乡镇建筑企业承担,或统一分配,或由建设单位自选建筑单位,但必须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质量管理 民国时期,私营木瓦作坊由监工管理质量。50~60年代,建筑企业设施工科管理工程质量,基层施工队由工长(施工员)和技术员兼管。1973年起,基本建设局、基本建设委员会由施工科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1983年,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普遍加强,公司设检查科,施工队及幢号工程设检查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负责。1985年,区政府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方式,一是实行技术责任制。50~60年代,建筑施工企业先后由施工科或技术科具体负责施工技术工作,工长(施工员)、技术员负责对施工技术、工地平面施工做具体安排。1982年,推行总工程师、技术副队长、幢号技术员三级技术负责制,职、权、责三统一。施工前做到工程意义、工程特点、技术要点、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降低成本措施“六交清”。二是施工中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工程检查标准。工程竣工后备有12种资料报告,形成全面、系统的技术管理程序。1966年,执行国家建筑工程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73~1976年,按国家建委重新修订的标准执行。1985年,执行山东省、烟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办法》。三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从经理到工人实行质量岗位责任制,质量指标落实到人;开展全优工程竞赛活动,工程质量同工资、奖金挂钩,奖优罚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立QC小组*,层层负责。四是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50年代,检查工程质量大都用眼观察,检查员直接到班组,发现问题随时纠正。60年代起,每半年组织1次大检查,实测实量,评定优劣。1980年,建筑企业普遍推行层层检查、分部分项检验交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旬报和月报、原材料检验及全优工程验收审批制度,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更全面、更科学。五是严格对待工程质量事故。对已发生的事故,均按“三不放过”(查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未采取补救措施不放过,未共同接受教训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使境内建筑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据10家主要建筑企业统计:1950~1985年,工程优良品率平均为63%,合格率为37%。其中国营企业两家平均优良品率为70%,集体建筑企业8家平均为61%。工程质量优良指标,除烟台市建筑工程公司平均达到75%以外,其它公司在50~70年代前期,平均在30~40%之间,70年代后期,工程质量优良指标逐渐提高和均衡发展。
*在生产班组中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