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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勘察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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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无勘察设计管理部门。1956年成立的测量组(队),除担负勘察业务外,兼负管理工作。1959年,在基本建设委员会内设管理勘察设计工程师。1978年,基本建设委员会设技术科,负责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没有详尽地质勘察资料,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聘请勘测部门在规划区内进行勘测时,需报城建部门审批;各项建设工程采取统一的座标和高程系统。市区建筑物有控制的向高层发展,新建住宅楼一般不低于5层;新建、改建住宅的间距,在同一地形标高情况下,旧城区不得小于建筑物体本身高度的1.20倍,新建区不得小于1.50倍;点式建筑之间、点式建筑与条式建筑之间、山墙与山墙之间、山墙与条式建筑长边间的距离,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设计图纸应根据上级批准的规模、投资、项目、建筑面积,由正式设计单位设计,没有具体项目,按主管部门明细项目进行设计,不得任意扩大建筑面积,或在生产工艺没有确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要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尽量采用先进技术,注意经济效益,降低工程造价和材料消耗,并拟制多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沿街主要建筑立面、结构、装璜、色调,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作出方案,报请有关部门审定后进行设计。建筑物基部与其它局部饰以石料作为象征性特色,少部分建筑利用红瓦屋面;建筑物色彩突出以白色为主的淡雅色调,适当配以暖色,与海、山相配合,形成本市建筑特点。沿街主要建筑设计方案、重大结构改革、新技术推广,均由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