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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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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虽有规划,但无规划管理。1935年,烟台特区专员公署始规定沿街建房必须在规划线以内建设,并需公安部门批准。
新中国建立后,加强规划管理,多次颁布城市建设规章。1951年,市政府设建设科管理城市建设,新建、改建项目均须得到批准。1956年,地、市建设科设规划测量组,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1958年,在城市建设局设规划科,规划管理开始纳入日程。1959年第二个总体规划制定后,规划管理逐步加强,各类建设均按规划要求设计、选点、建筑。1975年,建立由计划、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例会制度,共同审议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占用、建设项目定点、建筑物布局以及发放开工许可证等事宜。1982年,成立烟台市规划设计处,颁发《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11月地改市后,烟台市人民政府对规划管理进行调整,重新制定《烟台市规划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由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划定用地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消防、防空、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建设,设计方案要经同级政府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同时实行规划设计归口管理,无资质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规划设计;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机制,防止在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