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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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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投资 有独资、合资及捐资兴建等投资方式。独资所建房屋,除部分生产、营业用房外,多为住宅房屋。开埠后,国内外工商业者开始大量投资建设经营用房及公共用房。北大街天后宫为渔民捐资所建,原山东省立第八中学部分房屋为富商捐赠所建。至1948年,市区私人建造各类房屋约160万平方米。新中国建立后,除郊区农房外,市区只有少数私人投资建房。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市区私人投资建房体制即告结束。
政府拨款 清末和民国时期,烟台虽为一县属地,但位居军事和海陆交通要冲,因而为历代政府所重视,在此设立机关,投资兴建起机关、兵营、仓廪、衙门、海关、警署和学校等类房屋约19000余平方米,今尚存3300余平方米。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房屋建设投资逐年增加。50年代,各级政府投资7500余万元,扩建、改建、新建工厂、商店等40余个,29.23万平方米。60年代至70年代前期,受战备、自然灾害及“文化大革命”影响,只投资新建和扩建部分中小工厂、学校及文化娱乐场所等用房。1949~1975年,共完成基本投资4亿元,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于房屋建设投资为2.95亿元,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73.75%,建设各类房屋139万平方米。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中期,重点转向商业服务、文教卫生等公共事业及重点工程项目的房屋建设,其中有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及地、市政府的重点项目。1976~1985年,中央和地方政府房屋建设计划内投资7.06亿元,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33.63%,建设各类房屋218万平方米。1949~1985年,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内投资10亿元,共建房357万平方米。
单位自筹资金 19世纪初,一些团体和行业组织,为发展事业,纷纷投资建房。社会团体建房最早的为慈善机构,其次为商会等行业团体。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教会先后建造起部分教堂、教会学校及教会医院等。至1948年,团体投资建房约50万平方米。
新中国建立初期,基本建设投资多为国家预算内拨款。1956年起,企业为扩大再生产,开始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厂房和职工宿舍,形成单位自筹资金建房的新体制。60年代起,增加向建设银行贷款建房的渠道。至1975年,企业自筹资金建房约50万平方米。第五个五年计划起,开辟使甩外省、外地和国外资金新渠道,使单位建房能力大为增强。1976~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21亿元,其中单位筹集资金13.95亿元,内单位资金9.92亿元,占单位筹集资金总数的71.11%,国内贷款占16.8%,外贸贷款和利用外资占12.05%,建起宾馆、商场、疗养院以及工厂、仓库等房屋401万平方米。1949~1985年,自筹和利用计划外资金15亿元,建设各类房屋451万平方米,占全部房屋建设面积的5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