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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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一田赋
田赋、丁役向系分征。清雍正四年(1726年),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名曰:地丁
正银。凡地正银1两加丁银1钱1分5厘。清初,全县年征地丁银54211两9钱1分9厘9毫。
后由于劝垦、修渠、挖河、水冲、沙压等方面的原因,土地或有增减,故有些年份征收
的地丁银也随之增加或者减免。至清末, 田赋有地丁、漕粮、屯粮、租课等项。全县
年征地丁银达49901两2钱8分8厘4毫。
民国初年, 革除部分地丁漕粮陋规,但征收标准仍沿清制。每地丁银1两,连耗银1
钱4分,共折收京钱4800文;漕粮每正米1石,连耗米1斗5升,折收京钱13800文;租课每一
亩地收租100~1000文不等。民国3年(1914年) ,地丁改征银元,每两银折征1.8元,附加
0.4元,共计征银元2.2元。民国17年(1928年),地丁银改征每两银4元(正税2.2元,附加
1.8元) , 废除以前的所有附加名称。自民国19年(1930年) 起, 统称地丁。民国23年
(1934年),废除丁漕银米名称,统称田赋。每年分两期征收,地丁仍征4元,漕粮(亦称特
种田赋) 每石米折征6元,租课为数不多。民国14年(1925年),张宗昌督鲁期间,横征暴
敛,银粮并征。除正税外,附捐、特捐名目繁多,且征收额大大超过正税额。
民国28年(1939年),广饶县委根据清河特委的指示,为了保证军队和地方工作人员
的生活问题, 对田赋的征收曾采取募捐形式。民国32年(1943年)4月,广北县政府决定
按土地好坏,折合地亩征收,废除了不合理的银两制。

民国时期部分年份地丁正、附各税征额一览表

单位:元
┌──────┬─────┬────┬─────┐
│捐税名称 │年份 │每两银折│年征税额 │
│ │ │征税额 │ │
├──────┼─────┼────┼─────┤
│地丁正税 │1913~1928 │1.80 │84622.22 │
├──────┤ ├────┤ │
│省地方税 │ │0.40 │18804.74 │
├──────┼─────┼────┼─────┤
│濮阳河工捐 │1915~1919 │0.22 │10342.72 │
├──────┼─────┼────┼─────┤
│宫家口河工捐│1922~1926 │0.22 │10342.72 │
├──────┼─────┼────┼─────┤
│军事善后捐 │1925 │2.20 │103420.72 │
├──────┼─────┼────┼─────┤
│“讨赤”特捐│1926 │4.20 │197451.86 │
├──────┼─────┼────┼─────┤
│军事附捐 │1926 │1.00 │47012.34 │
├──────┼─────┼────┼─────┤
│李黄堵口捐 │1926 │0.44 │12088.09 │
├──────┼─────┼────┼─────┤
│军事特捐 │1928 │8.00 │376098.78 │
├──────┼─────┼────┼─────┤
│军事附捐 │1927 │2.00 │94024.69 │
├──────┼─────┼────┼─────┤
│河工特捐 │1927 │0.66 │29483.70 │
├──────┼─────┼────┼─────┤
│赈灾特捐 │1927 │1.00 │44672.27 │
└──────┴─────┴────┴─────┘

(续表)
┌─────┬─────┬────┬─────┐
│捐税名称 │年份 │每两银折│年征税额 │
│ │ │征税额 │ │
├─────┼─────┼────┼─────┤
│汽车路附捐│1927 │0.55 │24569.75 │
├─────┼─────┼────┼─────┤
│军事附捐 │1928 │4.00 │188049.38 │
├─────┼─────┼────┼─────┤
│汽车路附捐│1928 │0.87 │38043.26 │
├─────┼─────┼────┼─────┤
│地丁正税 │1929 │2.20 │103420.72 │
├─────┼─────┼────┼─────┤
│省地方税 │1929 │1.80 │84622.22 │
├─────┼─────┼────┼─────┤
│地丁正税 │1930~1934 │4.00 │188049.39 │
├─────┼─────┼────┼─────┤
│麦附捐 │1932 │0.50 │22512.52 │
├─────┼─────┼────┼─────┤
│灾缓附捐 │1933 │0.30 │13847.38 │
├─────┼─────┼────┼─────┤
│国防路附捐│1933 │0.30 │13847.38 │
└─────┴─────┴────┴─────┘

二建国后的农业税
1949年, 根据《山东省1949年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
同时并征, 并附征乡村经费。以户为计算负担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中亩常产规
定为75公斤) ,每人扣除中亩7分地免征。每中亩全年负担公粮1 5公斤、田赋粮2.5公
斤、 柴草粮2.5公斤、 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全年一次计算, 分夏、秋两季征收。
1950年, 按常年总产量的13%征收正税,按正税额的15%征收附加税。1951~1952年,从
农业收入粮中扣除免征额(每人50公斤)后,每50公斤粮按10公斤征收农业正税,按正税
额的20%征收附加税。
1953~1957年,农业税的征收仍沿用扣除免征额后,按20%计征的计算方法,全年统
算, 分夏、秋两季按比例分征。农业合作化时期,农业税征收改为以社为单位计征,将
免征额减少为每人40公斤。1955年夏,附加税应为正税额的10%,因灾按7%征收。1956
年,农业税附加改按正税额的20%征收。1957年,农业税附加不超过正税的15%。
1958年, 改革农业税制,将扣除人口免征额后的比例税制,改为无人口免征额的纯
差别比例税制。全县平均税率为16.17%, 最高者17.75%,最低者12%。计税产量根据实
产重新估算。对各农业社的计税比例按新估常产做上下调整。上调的有126个社,下调
的102个社。全县平均上调7.64%, 高于专署分配上调比例的2.64%。全县调产后,常产
为106499958公斤, 依率计征17222147.5公斤。同年10月,原博兴县的史口、龙居、纯
化、 乔庄4公社划归广饶。 计税常产增加到117711189.8公斤, 依率计征额增加到
18942098.5公斤。农业税附加, 粮产区一律按正税额的15%计征,经济作物产区附加比
例最高为25%,全县平均附加比例为18%。个体农民应承担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按所居住
地的农业社的常产比例和税率计征; 另外,再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在负担额上加征10
~50%。
1962年, 全县进行了土地及常产排查,适当调整了农业税,将土地、常产落实到纳
税单位。全县计税土地为814464亩, 计税常产48395449.2公斤,平均税率11.29%,附加
税率不超过正税的8%。在此以后的十几年中,全县农业税负担基本稳定。
1979年, 农业税的征收执行“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社员平均口粮182.5公斤、人
均分配收入4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全年计征任务5415628公斤,折价1624200元,专署
分配给减免税额指标53万元。实际完成征收任务110 4600元,实际减免税额519990.05
元。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改行以户为交纳单位。1980年,实行免税额一定三年的办
法。1983年8月后, 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规定。1984年,全县农业税依率计征额为
1699246元,核定减免额1 5882元。实际完成税收正额1683390元,地方附加251751元。

第二节 工商各税

一建国前的工商各税
清代,工商各税统称杂税。包括课税、牛驴税、牙税、田房契税、当税。清初,县
内杂税年定额125两9钱9分多。 雍正年间, 杂税尽收尽解, 不限定额。道光二十五年
(1845年),征杂税银580两。宣统三年(1911年),杂税(课税、牛驴税、牙税)银317两7
钱5分,田房契税465两5钱8分。
民国时期, 县内开征的工商各税主要有田房契税、印花税、牲畜营业税、屠宰营
业税、油类营业税、牙行营业税、烟酒税7种。
田房契税 向例买契纳税6%, 典契纳税3%,契尾纸每张5角,注册费1角,地方附捐2
角, 一律以银元计征。民国22年(1933年)仅税款一项,全县收洋8869.97元。民国23年
(1934年),全县收洋12930.24元。
印花税 县内于民国2年(1913年) 公布执行,是年销额6000元。自民国23年(1934
年)归邮局代售。
牲畜营业税 自民国6年(1917年)起,交易骡、马、牛每头(匹)征洋1元,驴每头征
洋3角, 驹犊减半,专向卖主征收。由县长派员征收或招商包办。每名包商填发特许营
业证1张(证费5元)。
屠宰营业税 自民国6年(1917年)起,猪每头征洋3角,牛每头征洋1元,羊每只征洋
2角,由宰户缴纳。由县长派员设所征收或招商包办。
油类营业税 自民国7年(1918年)起,凡油坊榨制豆油、花生油、蓖麻油、棉种油、
芝麻油须按等定税。甲等(日产油120公斤以上)年征洋30元,乙等(日产油80公斤以上)
年征洋24元,丙等(日产油40公斤以上)年征洋16元,丁等(日产油25公斤以上)年征洋10
元。
牙行营业税 承办牙行乃称牙纪。经纪人应持有牙贴方准营业。牙贴, 后改称为
牙行特许营业证, 5年编审一次。证费与牙行营业税分为6等。一等,证费300元、年税
200元;二等,证费250元、年税150元;三等,证费200元、年税100元;四等,证费150元、
年税75元; 五等,证费100元、年税40元;六等,证费60元、年税20元。临时投标决定者
不在此限。六等之外又设上上等,不限定数额,由县随时酌定。新增行户必须是介绍大
宗生意的,或有人抽收此项佣钱方准添设。民国23年(1934年),分两期撤销西关香行、
麦曲行、榆皮行、花粉鱼行、花木鱼行、豆饼行、西关炭行、油行、马头席粮行、圪
塔子席粮行和县城北棉花行。
烟酒税 清代,只对酒商分3等征收制造税。上等户每季征银15两,中等户10两,下
等户8两。民国初年统一烟酒税率和税目。包括制造税、公卖费、特许牌照税3个税目。
制造税。按蒸酒多少以斤为单位向酒商计征。民国初年, 每斤酒征京钱20文。民
国9年(1920年) 5月1日起,奉令每斤酒征48文。后改征银元,每斤酒1分4厘。民国14年
(1925年)后,每斤酒征银元2分4厘。全年计征银元4880余元。民国22年(1933年)后,每
斤酒征银元2分8厘,按月计征。全年计征银元5964元。此项税款全部上解。
烟酒公卖费。自民国4年(1915年)始,按商户经营数量计征,每斤酒征收京钱26文。
民国6年(1917年)后,每斤加收京钱36文,并改征银元,每斤酒征收银元1分5厘8毫4丝。
民国14年(1925年)后,每斤酒征银元1分7厘6毫。民国22年(1933年),每斤酒征收银元2
分8厘,烟每斤征收银元1分2厘。
特许牌照税。民国5年(1916年)始,分甲、乙、丙、丁4种牌照,每商户领牌照1张。
甲种全年缴税16元,乙种全年缴税8元,丙、丁类减。民国6年(1917年)至民国7年(1918
年) ,每年全县收缴烟酒牌照税约70余元,后渐增至320元。民国22年(1933年),征收酒
牌照税380元, 烟牌照税340元。民国23年(1934年),征收酒牌照税431元,烟牌照税305
元。民国24年(1935年) ,征收酒牌照税486元,烟牌照税372元。民国23年(1934年),财
政部公布重订烟酒牌照税。营业牌照分烟类、酒类、洋酒类3种。烟类牌照税分批发、
零售两种,分别计征。其中,批发分3级,卷烟厂商之分公司及特约经理分销处每季纳税
银元100元, 整批整卖的烟草行每季纳税银元40元,经理各种烟类的批发店每季纳税银
元20元;零售分为5级,开设店肆营售一切烟类者每季纳税银元12元,大部兼营一切烟类
的其他商店每季纳税银元8元,兼售一切烟类者每季纳税银元4元,设摊零售烟类者每季
纳税银元2元,零售烟类之流动商贩每季纳税银元5角。酒类牌照税分批发、零售两种,
分别计征。其中, 批发分3级,年批发量在12万公斤以上者,每季交纳银元32元,年批发
量在6万公斤以上、12万公斤以下者,每季交纳银元24元,年批发量在1.2万公斤以上、
6万公斤以下者, 每季交纳银元16元;零售分4级,开设店铺贩卖一切酒类者每季交纳银
元8元,兼售酒类的其他商店每季交纳银元4元,设摊零售酒类者每季交纳银元3元,零售
酒类之流动商贩每季交纳银元5角。洋酒牌照税按批发、零售分别计征。其中,批发分
2级,各机制酒厂、进口商、酒厂分公司及独家经营者,每季交纳银元50元,各代理及批
发酒类商店每季交纳银元15元;零售亦分2级,各酒楼旅馆及酒馆等,每季交纳银元10元,
各零售洋酒类的商店每季交纳银元5元。

1912~1934年部分年份杂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元
┌──┬─────┬───┬───┬─────┐
│年份│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油行税│牙纪税 │
├──┼─────┼───┼───┼─────┤
│1912│ │ │ │354.75两银│
├──┼─────┼───┼───┼─────┤
│1916│ │ │ │735.0 │
├──┼─────┼───┼───┼─────┤
│1917│1200.0 │800.0 │ │735.0 │
├──┼─────┼───┼───┼─────┤
│1918│1300.0 │800.0 │345.0 │733.0 │
├──┼─────┼───┼───┼─────┤
│1919│1300.0 │270.0 │270.0 │731.0 │
├──┼─────┼───┼───┼─────┤
│1920│1300.0 │800.0 │270.0 │731.0 │
├──┼─────┼───┼───┼─────┤
│1921│1300.0 │800.0 │270.0 │731.0 │
├──┼─────┼───┼───┼─────┤
│1922│1300.0 │800.0 │270.0 │731.0 │
├──┼─────┼───┼───┼─────┤
│1923│3780.0 │189.0 │300.0 │1169.0 │
└──┴─────┴───┴───┴─────┘

(续表)
┌──┬─────┬───┬───┬───┐
│年份│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油行税│牙纪税│
├──┼─────┼───┼───┼───┤
│1924│2520.0 │1260.0│300.0 │1169.0│
├──┼─────┼───┼───┼───┤
│1925│2520.0 │1260.0│300.0 │1169.0│
├──┼─────┼───┼───┼───┤
│1926│2640.0 │1340.0│400.0 │1144.0│
├──┼─────┼───┼───┼───┤
│1927│2640.0 │1340.0│400.0 │1142.0│
├──┼─────┼───┼───┼───┤
│1928│2640.0 │1340.0│400.0 │1142.0│
├──┼─────┼───┼───┼───┤
│1929│2910.0 │1480.0│410.0 │1169.7│
├──┼─────┼───┼───┼───┤
│1930│3210.0 │1628.0│410.0 │1169.7│
├──┼─────┼───┼───┼───┤
│1931│3841.3 │1953.6│540.0 │1220.7│
├──┼─────┼───┼───┼───┤
│1932│4350.0 │2149.0│650.0 │613.4 │
├──┼─────┼───┼───┼───┤
│1933│3500.0 │3210.0│780.0 │2343.0│
├──┼─────┼───┼───┼───┤
│1934│4500.0 │2357.0│579.0 │2294.3│
└──┴─────┴───┴───┴───┘

民国28年(1939年),抗日民主政权在各解放区开征工商各税,主要税种有所得税、
货物出入口税、契税、消费税。民国30年(1941年),广北税务局成立后,取消苛捐杂税,
加强了货物出入口税的征收。税收区域广南35个村,广北171个村。税收方法由初期的
集市征收和路征等逐渐改变为动员说服其主动纳税,执行统一税率。民国31年(1942年),
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财政处关于税收要占财政收入的60%以上的要求,于是
年5月将货物分为军需品、 印刷品、日用必需品、通用品、非必需品、迷信品、奢侈
品等7类。依其对解放区军民需用的价值,确定其禁出、禁入及税率高低。凡军需品和
绝大部分日用必需品,禁止出境,免税入境。奢侈品则禁止入境或以50~100%的高税率
加以限制。在广北县境内征收入口税的货物有土制烟、公司烟、烟丝、烧酒、茶叶、
火柴、粉丝等,征收出口税的货物有盐、棉絮、豆油、豆饼、土布、土制烟、麻子油、
花生饼等。民国32年(1943年) 1~9月份税收额达1791769.89元(北海币)。其中,出境
货物税占83.2%, 入境货物税占16.8%。广博蒲三边行政委员会税务局1~3月份税收额
达27588.70元(北海币) 。民国36年(1947年),根据山东省政府的指示,将货物出入口
税、产销税、屠宰税的税率提高10%。同时,对有利于根据地生产建设的手工业、以农
业为主副业为次的小本生产、不成行商的流动小贩等免征产销税和货物税。
民国37年(1948年) ,奉省政府令,自民国38年(1949年)1月始,属地方性质的税收,
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经征。县内征收的地方税主要有屠宰税、迷信品 (黄表、神香、烧
纸) 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县内征收工商营业税的村镇有城关、延集、大王桥、
牛家庄、稻庄、辛店。据统计,1949年秋冬两季全县应征工商营业税的工商业户480户,
实征438户,征收金额25486626元(旧人民币),折合小米21271.5公斤。

二建国后的工商各税
建国后, 工商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5个阶段。 根据不同时期的工商税制, 1950~
1985年先后开征23个税种。到1985年, 已停征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
印花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现行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屠
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调节税、国家能源重点
建设基金。
(一)建立新税制时期 1949年,县内暂时沿用旧税法。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统销税、
工商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种。1950年1月,全国税政统一,工商各税共14种。县
内开征的有:
货物税 县内应税货物分6大类、29个品目、10个税率。采取从价计税,已税货物
行销全国,不再重征。
工商业税 工商业税有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和临时商业税组成。
营业税县内开征42个税目。其中, 工业加工制造10个、商业经营23个、营业收益
和佣金收益部分9个。
所得税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的,按最低税率5%征收;超
过1万元的,按最高税率30%征收。
摊贩业税从1950年开始,按摊贩资本大小,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收。1951年9月,改
按商品流转额征收。对固定摊贩按工商业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营、所两税, 对摊贩
小户仍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收。
临时商业税, 县内于1950年4月始征,税率为8%。1951年9月后,对粮食、棉花、山
货、药材按4%征收, 其他货物按6%征收。一次营业额不满15元的不征。1952年3月后,
粮食、棉花、药材按6%,其他货物按8%征收。
利息所得税 县内于1950年7月开始征收, 税率为5%。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利
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后,仍按原税率由人民银行代扣代交。
印花税 县内于1950年4月开始征收, 同年12月,政务院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
规定印花税税目为25个, 其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的为0.01%、0.03%、0.3%不等;按件
定额贴花的有2分、5分、2角、5角不等;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元的免贴。
交易税 建国初县内开始征收。包括牛、驴、骡、马4种,税率为3%,由买方交纳。
1950年11月开始征粮食、棉花、大麻交易税,税率为2%;对牲畜交易税扩大为牛、驴、
骡、马、猪、羊6种,税率改为5%。
屠宰税 建国初县内开始征收。其范围包括猪、羊、驴、骡、牛、马6种。自养、
自宰、自食的免税。宰杀出售者按头数征收,其税额为:猪每头3.6元、羊每只1元、牛
每头8元、驴每头2.88元、骡每头5.40元、马每匹4.8元。自1950年12月, 则一律按宰
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纳税肉(市斤)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期公告。
1951年7月的纳税肉价:猪羊肉每公斤1~1.6元,牛肉每公斤0.9~1.2元,驴、骡、马肉
每公斤0.64~1.10元(以上均折新人民币)。
车船使用牌照税 于1950年8月开始征收。自行车每辆每年征收小米10公斤,折款
1.6元;小胶轮推车每辆每年征收小米15公斤,折款2.4元。1951年9月后,按车船种类、
大小、以辆或吨位为计税单位, 实行定额税率按季征收。其中:机动车类,乘人汽车每
辆每季15~80元、载货汽车每净吨位每季4~15元;非机动车类,兽力车每辆每季8元、
人力车每辆每季0.3~6元、人力脚踏车每辆每季0.5~1元;非机动船类,10吨位以下的
每吨位每季0.15元、11~50吨位的每吨位每季0.2元(以上均折新人民币) 。1952年停
征。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1年1月始征。以票券价额和消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
~50%, 由消费者负担,由营业者代征。建国初,县内征收对象只有一个流动电影队,主
要征收对象是外地来县内演出的剧团、杂技团。1951年仅征收1 04元(折新人民币)。

1949~1952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折新人民币)
┌──────┬───────┬───┬───┬───┐
│年份税额税种│1949年10~12月│1950 │1951 │1952 │
├──────┼───────┼───┼───┼───┤
│货物税 │21514 │222807│427236│341819│
├──────┼───────┼───┼───┼───┤
│工商营业税 │660 │41156 │262812│401068│
├──────┼───────┼───┼───┼───┤
│工商所得税 │ │2019 │59294 │136007│
└──────┴───────┴───┴───┴───┘

(续表)
┌───────┬───────┬───┬───┬────┐
│年份税额税种 │1949年10~12月│1950 │1951 │1952 │
├───────┼───────┼───┼───┼────┤
│印花税 │ │9726 │21808 │40136 │
├───────┼───────┼───┼───┼────┤
│利息所得税 │ │15 │8 │34 │
├───────┼───────┼───┼───┼────┤
│屠宰税 │1129 │11971 │20579 │33675 │
├───────┼───────┼───┼───┼────┤
│牲畜交易税 │2464 │32539 │65829 │203851 │
├───────┼───────┼───┼───┼────┤
│特种消费行为税│ │ │104 │ │
├───────┼───────┼───┼───┼────┤
│车船使用牌照税│ │1840 │1194 │ │
├───────┼───────┼───┼───┼────┤
│合计 │25927 │322073│858864│1156590 │
└───────┴───────┴───┴───┴────┘

(二) 税制修正时期 1953年1月至1958年8月,为工商税制修正时期。1953年1月,
国家开始对工商税制进行修正, 其主要内容有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修订工
商业税、调整屠宰税、简化交易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 改征文化娱乐税。修正后
的工商各税有12种。县内征收的有:
商品流通税 自1953年1月始,将熏烟叶、白酒、泡制酒、麦粉、各种皮张、绒毛、
原木等多种基本上可由国营经济控制的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对这些产品,原在生产
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在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应纳的营业税、
印花税加以合并, 在出售、起运环节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以后在流转过程中,不再征
收其他各税。
货物税 税制修正后, 产制应税货物的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
货物税征收。粮食、土布交易税也并入货物税。已完税之货物,不能行销全国,每经过
一个销售环节, 须再交纳一次货物税。县内征收的税目有普通烟丝、土烟叶、鞭炮、
焚化品、饴糖、粮食、水产品、土布、普通用纸、植物油、砖瓦等。
工商业税 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
修正后的营业税, 将原工商业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一起并入营业
税征收,合并后的营业税分工业、商业、收益3个行业按1.5~15%的税率征收。
在税制修正过程中,对所得税进行了一些调整。1953年,取消对合作社第一年免征
所得税的规定。1954年, 将原21级全额累进税率与15%的附征率综合计算征收,最低税
率5.75%,最高为34.5%。1956年,对供销社实行随所得税开征附加,县社按所得税的17%,
基层社按所得税的14%;平均综合计征率县社为51.5%,基层社为48.5%。1957年,对供销
社所纳所得税实行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所得不满3000元的按30%征收;满5万元
以上的县社按8 0%,基层社按70%征收。
摊贩营业税和小型工商业户的纳税手续实行简化。将应纳的营、所两税合并计算,
按目征收。以月销售额90元、收益额60元为起征点。
临时商业税, 将行商应纳的地方附加并入临时商业税征收。以一次销货款20元为
起征点。
印花税 印花税修正后, 只保留各种帐簿、 凭证的印花税。 凭证上载金额的按
0.03%征收,不载金额的按件征收0.5元。1956年,征收办法改为按营业额的0.05%征收。
1958年9月停征。
屠宰税 税制修正后, 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农民
自养、自宰出售牲肉的,按13%交纳。私营屠宰商按15%交纳。行商宰杀牲畜出售,除按
13%交纳屠宰税外,另在销货时就地交纳8%的行商税。1956年,屠宰牛按18%征收。1957
年国家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后, 屠宰税率一律减为8%。1958年1月,在春节免税期内宰杀
的猪羊, 不论留用量多少,一律按其身肉重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免税照顾(猪按8%、羊按
20%)。
牲畜交易税 从1954年7月1日起, 停征猪羊交易税,只征收牛、驴、骡、马4种牲
畜的交易税,税率仍为5%。
利息所得税 税制修正后无变化。
文化娱乐税 1956年5月, 开始对电影队、剧团征收文化娱乐税。电影税率为5%,
剧团税率为2%,均按售出票所得金额计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7年,恢复征收车船牌照税,但税源很少,当年仅征收185元。

1953~1958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
┌──────┬────┬────┬────┬────┬────┬────┐
│年份税额税种│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
├──────┼────┼────┼────┼────┼────┼────┤
│商品流通税 │75102 │22602 │86946 │67727 │80123 │84501 │
├──────┼────┼────┼────┼────┼────┼────┤
│货物税 │232827 │358774 │359467 │585696 │533064 │335541 │
├──────┼────┼────┼────┼────┼────┼────┤
│工商统一税 │ │ │ │ │ │1286605 │
├──────┼────┼────┼────┼────┼────┼────┤
│工商营业税 │482741 │562839 │492186 │764111 │602335 │ │
├──────┼────┼────┼────┼────┼────┼────┤
│工商所得税 │100256 │370282 │451783 │648887 │625006 │444086 │
├──────┼────┼────┼────┼────┼────┼────┤
│印花税 │13231 │10388 │8189 │49977 │42033 │ │
├──────┼────┼────┼────┼────┼────┼────┤
│利息所得税 │129 │762 │1060 │1609 │1559 │2544 │
├──────┼────┼────┼────┼────┼────┼────┤
│屠宰税 │48361 │34906 │32491 │90003 │79547 │39325 │
├──────┼────┼────┼────┼────┼────┼────┤
│牲畜交易税 │94112 │64928 │51570 │30371 │27119 │17726 │
├──────┼────┼────┼────┼────┼────┼────┤
│文化娱乐税 │ │ │ │618 │1315 │1406 │
├──────┼────┼────┼────┼────┼────┼────┤
│车船牌照税 │ │ │ │ │185 │4547 │
├──────┼────┼────┼────┼────┼────┼────┤
│合计 │1046759 │1425481 │1483692 │2238999 │1992286 │2216281 │
└──────┴────┴────┴────┴────┴────┴────┘

注:1953、1954两年为折新人民币数。

(三)改革工商税制时期 1958年9月,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合
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适当调整税率,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
改为独立税种。1959年, 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后,县内
征收的有:
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由原来对工商企业课征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
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的。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
务性行业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规定根据营业收入交纳工商统一税。在征收过程中,不
论任何税目, 均征收1%的地方附加。该税分为工农业产品和商业交通服务两部分,划
分为108个税目。县内开征的工农业产品部分有27个税目,商业交通服务部分有23个项
别。
工商所得税 该税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仍采用21级全额累进
税率征收。1963年4月,县内取消原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按4种办法征收。一是对个体
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税率在7~62%之间;二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在7~60%之间;三是对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在
7~55%之间;四是对基层供销社按39%的税率征收。另外,对集体、个体经济的所得税
实行加成征收:手工业合作社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开始加征1成,最高可加到4成;合作
商店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元开始加1成, 最高可加到5成;个体经济全年所得额超过400
元开始加1成,最高可加到10成。
屠宰税 其征收办法有所变更。1958年,县内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凡调出县
境的牲畜,在调拨起运时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收购价的5%征收屠宰税;由县外调入的牲畜,
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按屠宰后牲肉销价征收4%的屠宰税。1965年, 改为凡调出县境之生
猪, 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5%的屠宰税,调到售销地屠宰后不再征税;收购后在县内屠宰
的, 只按销价的4%征收屠宰税。1966年2月起,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生
产队和社员宰杀猪羊的,不论自食或出售,均按头纳税。猪每头2元、绵羊每只4元、山
羊每只0.2元。春节前半个月宰杀的减半征收。私营屠宰户仍按8%征收。
牲畜交易税 1959年底停征。1962年1月恢复征收。1966年2月, 对生产大队、生
产队购买牛、驴、骡、马自用的免征。同年3月, 只对社员个人购买牲畜照章征税,其
他一律免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2年1月, 开始全面征收。1967年,停征自行车牌照税。1970
年,只对工商企业自有的自行车恢复征收,每辆每年2.4元。

1959~1972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
┌──────┬────┬───┬───┬───┬───┬───┬────┬────┐
│税种税额年份│工商 │工商 │屠宰税│牲畜 │文化 │车船 │补税罚款│合计 │
│ │统一税 │所得税│ │交易税│娱乐税│牌照税│ │ │
├──────┼────┼───┼───┼───┼───┼───┼────┼────┤
│1959 │2336327 │42518 │34825 │12520 │386 │31205 │ │2457781 │
├──────┼────┼───┼───┼───┼───┼───┼────┼────┤
│1960 │1722834 │272993│24859 │37 │ │30004 │ │2050727 │
├──────┼────┼───┼───┼───┼───┼───┼────┼────┤
│1961 │1360037 │37419 │29822 │ │2335 │31459 │ │1461072 │
└──────┴────┴───┴───┴───┴───┴───┴────┴────┘

(续表)
┌──────┬────┬───┬───┬───┬───┬───┬────┬────┐
│税种税额年份│工商 │工商 │屠宰税│牲畜 │文化 │车船 │补税罚款│合计 │
│ │统一税 │所得税│ │交易税│娱乐税│牌照税│ │ │
├──────┼────┼───┼───┼───┼───┼───┼────┼────┤
│1962 │1374628 │358294│65266 │55861 │2879 │27950 │ │1884878 │
├──────┼────┼───┼───┼───┼───┼───┼────┼────┤
│1963 │1503004 │240428│71203 │56534 │2848 │27859 │20476 │1922352 │
├──────┼────┼───┼───┼───┼───┼───┼────┼────┤
│1964 │1363792 │132484│69301 │50043 │2577 │32408 │3710 │1654315 │
├──────┼────┼───┼───┼───┼───┼───┼────┼────┤
│1965 │1583225 │300606│56663 │40445 │1860 │35703 │ │2018502 │
├──────┼────┼───┼───┼───┼───┼───┼────┼────┤
│1966 │1677923 │366789│22927 │5186 │549 │20588 │ │2093962 │
├──────┼────┼───┼───┼───┼───┼───┼────┼────┤
│1967 │1550765 │277860│63976 │147 │ │19737 │ │1912485 │
├──────┼────┼───┼───┼───┼───┼───┼────┼────┤
│1968 │1609919 │284543│76659 │950 │ │14413 │ │1986484 │
├──────┼────┼───┼───┼───┼───┼───┼────┼────┤
│1969 │1528924 │315628│30091 │448 │ │14517 │ │1889608 │
├──────┼────┼───┼───┼───┼───┼───┼────┼────┤
│1970 │1780530 │44652 │21530 │366 │ │15438 │ │1862516 │
├──────┼────┼───┼───┼───┼───┼───┼────┼────┤
│1971 │1880302 │70791 │6092 │364 │ │3634 │29941 │1991124 │
├──────┼────┼───┼───┼───┼───┼───┼────┼────┤
│1972 │1963784 │132205│8702 │390 │ │3508 │20337 │2128926 │
└──────┴────┴───┴───┴───┴───┴───┴────┴────┘

(四)试行工商税时期 从1973年开始,实行试行工商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有:合并
税种, 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简化税目、
税率,原工商统一税的108目简化为44目,税率由141个简化为82个;调整部分税率;改革
不合理的规定。实行试行工商税制度后,县内开征的税种有:
工商税 该税种是由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部分车船牌照
税、屠宰税等合并而成。纳税对象是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
零售、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和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商品销售收入金额、采购农
产品支付金额、服务行业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县内征收工商税的税目有25个, 税率
在3~60%之间,因品目而定。

1973~1982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
┌──────┬────┬────┬───┬───┬───┬────┬────┐
│税种税额年份│工商税 │工商 │屠宰税│牲畜 │车船 │补税罚款│合计 │
│ │ │所得税 │ │交易税│牌照税│ │ │
├──────┼────┼────┼───┼───┼───┼────┼────┤
│1973 │1860029 │403720 │7487 │567 │2039 │8684 │2282526 │
├──────┼────┼────┼───┼───┼───┼────┼────┤
│1974 │1368113 │420121 │8468 │840 │1247 │1041 │1799830 │
├──────┼────┼────┼───┼───┼───┼────┼────┤
│1975 │1765351 │427126 │5490 │1478 │1035 │2032 │2202512 │
├──────┼────┼────┼───┼───┼───┼────┼────┤
│1976 │1970891 │584755 │9858 │255 │1130 │249 │2567138 │
├──────┼────┼────┼───┼───┼───┼────┼────┤
│1977 │2448150 │674425 │11739 │50 │778 │642 │3135784 │
├──────┼────┼────┼───┼───┼───┼────┼────┤
│1978 │2440565 │1079866 │ │70 │ │1343 │3521844 │
├──────┼────┼────┼───┼───┼───┼────┼────┤
│1979 │2586037 │975549 │ │ │ │2067 │3563653 │
├──────┼────┼────┼───┼───┼───┼────┼────┤
│1980 │2756738 │906097 │2976 │226 │ │-43 │3665994 │
├──────┼────┼────┼───┼───┼───┼────┼────┤
│1981 │3435275 │1166667 │5641 │1030 │ │19981 │4628594 │
├──────┼────┼────┼───┼───┼───┼────┼────┤
│1982 │4174320 │1059351 │5342 │8961 │ │60586 │5308560 │
└──────┴────┴────┴───┴───┴───┴────┴────┘

工商所得税 1968年, 开始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所得税,2400元为起征点,税率为
20%。1979年,改社队企业所得税起征点为3000元;对新办社队企业初期纳税有困难的,
除高税率产品外, 给予2~3年免税照顾(1981年,取消此规定),并对符合革命老根据地
条件的7个公社、183个生产队的企业, 给予5年免税照顾;对基层供销社经营饮食、服
务、修理行业的所得税改按20%征收。1980年,对合作商店所得税改按手工业合作社的
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个体经济按1~3%的附征率征收所得税附加。1982年,对县属
镇的社队企业和县属镇以外的生产销售烟酒、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等产品的企业及经
营商业的社队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屠宰税 将国营食品公司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 按3%征收。私营屠宰户一律就实
际销售额按8%征收。生产队、社员个人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宰杀猪
羊,仍按头定额征税。春节前半个月,社员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
牲畜交易税 只对社员个人购买牲畜的按5%征收,其余一律免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将原对工商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只征收个
人牌照税。1978年1月,全部停征。
(五) 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期 《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公布后,广饶从1983
年起, 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新增增值税、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等税种。1984年,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将企业划分为小型和大中型。广饶县定为大中型企业的有化肥厂、百货公司、五金公
司、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燃料公司、建材公司、机电公司、烟草公司、播种机厂
等10个,均按55%的比例交纳利税。定为小型企业的有药材公司、石油公司、农机公司、
电影公司、新华书店、酿造厂、糕点厂、砖瓦厂、广饶酒厂、水泥厂、回收站、饮食
服务公司、百货一零门市部、百货二零门市部、五金一零门市部、五金二零门市部共
16个,均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在10~53%之间。
产品税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根据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纳税额;生产应税农、林、牧、
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按支付金额计交税金;
售给其他单位的,由销售者纳税。县内征收产品税的有14类、40余目。
增值税 从1983年起,对生产机器、机械、农机具的企业,原征的工商税改为增值
税。采用“扣额法”计算增值额, 即从产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消耗
的原材料、 动力、燃料、包装等所余金额为增值额。机器、机械产品按增值额的14%
征收,农机具按增值额的6%征收。县内应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有播种机厂和液压机械厂。
营业税 从1984年开始, 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
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 以经营收入
额为纳税依据。对批发经营的,按进销差价征税。其税目有10个,有3%、5%、10%、15%
4个不同税率。
奖金税 国家对国营企业发放超额奖金的要征收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对象, 根
据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相当于企业职工标准月工资的月数,分档定率、超额累进,
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额不超过2.5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2.5~
4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按30%征收;超过4~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100%征收;超过6
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0%征收。广饶县从1984年开始征收, 应税单位有化肥厂、酿
造厂、五金公司、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烟草公司、农机公司、外贸公司、电业公
司、粮食局、新华书店、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待所等。
屠宰税 国营食品公司在收购生猪、菜牛、菜羊时交纳产品税; 销售后再征收3%
的营业税。个体屠宰户宰杀牲畜后,按宰后实际重量和市场平均价征收3%的屠宰税;销
售后再征3%的营业税。乡镇集体、农民个人及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牲畜, 仍按头征收。
猪每头2元,牛、驴、骡、马每头(匹)4元,羊暂免征。
牲畜交易税 1983年3月,恢复征收。对交易牛、驴、骡、马4种牲畜的机关团体、
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个人,一律按5%的税率向买方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 该税是指集体企业应纳的工商所得税, 1985年正式定名为集体
企业所得税。从1983年起, 县以上供销社改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4年起,
基层供销社也执行此税率, 取消了原39%的税率征收规定。同年,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
所得税改按手工业社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5年4月, 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新
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始征收。以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为依据,城镇按5
%、乡村按1%的税率计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 对国营企业、集体工商业和机关、团体、
事业等县以上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
建筑税 1983年第四季度开始,对用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
就其建筑投资额进行征收,由税务部门管理,由开户银行代扣代交。按实际完成投资额
分季预交,年终汇总结算。1985年,改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交足、竣工结算办法征收。

1983~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
┌──────┬────┬────┬────┐
│年份税额税种│1983 │1984 │1985 │
├──────┼────┼────┼────┤
│工商税 │3886691 │3622328 │ │
├──────┼────┼────┼────┤
│产品税 │ │466889 │3290854 │
├──────┼────┼────┼────┤
│增值税 │58828 │203947 │138185 │
├──────┼────┼────┼────┤
│营业税 │ │527801 │3276303 │
├──────┼────┼────┼────┤
│工商所得税 │1430736 │1432672 │2192921 │
└──────┴────┴────┴────┘

(续表)
┌───────┬────┬────┬────┐
│年份税额税种 │1983 │1984 │1985 │
├───────┼────┼────┼────┤
│屠宰税 │5499 │4624 │16951 │
├───────┼────┼────┼────┤
│牲畜交易税 │39222 │74779 │10786 │
├───────┼────┼────┼────┤
│建筑税 │ │74934 │507363 │
├───────┼────┼────┼────┤
│烧油特别税 │ │ │138138 │
├───────┼────┼────┼────┤
│城市建设维护税│ │ │222897 │
├───────┼────┼────┼────┤
│奖金税 │ │ │138570 │
├───────┼────┼────┼────┤
│国营企业所得税│2308870 │2160281 │2520795 │
├───────┼────┼────┼────┤
│能源基金 │578223 │621824 │782924 │
├───────┼────┼────┼────┤
│补税罚款 │121502 │12792 │7600 │
├───────┼────┼────┼────┤
│合计 │8429571 │9202871 │1324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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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盐税

一古代盐税
广饶县地处沿海,盐业生产历史悠久。夏禹时期,青州食盐已被定为贡赋。春秋时
期,齐相管仲始创“官山海”政策,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和贩运加以管理,实行“寓税
于价的国家专卖制”。汉初, 实行税利分治。武帝时,将盐产权收归国办,在其产地设
立盐官。光武帝时,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经营,盐官只征盐税。章帝元
和元年(84年)恢复官营;和帝永元二年(90年)仍行光武时办法,直至汉末。隋至唐开元
十年(722年),食盐自由贩卖,无税。自唐乾元元年(758年),变革盐法,实行民制、官收、
官运、官销的直接专卖制。至唐宝应元年(762年),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间
接专卖制,就场纳税。后唐同光二年(924年),以盐税为主要财源,实行蚕盐税和屋盐税。
即按人、户强行配给食盐, 以扩大税收。至后晋天福七年(942年),除按人、户计征食
盐税外, 又在关津要路设卡征税(称过税),每斤征税7文;在店铺计货征税(称住税),每
斤征税10文。宋代,官府给盐户卤地、草荡和制盐工本,所产食盐作为课税征收。
明初,县内盐业生产进入盛期。山东共19场,境内即有新镇、王家岗、高家港3场。
官府制定引法条例稽征盐税。弘治年间, 高家港盐场,盐多苦黑,每大引(400斤)折银1
钱5分。正德三年(1508年) ,官台、王家岗等8场每大引课银1钱5分。明万历四十五年
(1617年),袁世振创立“纲法”,实行由商人承包食盐运销制,从此官不经营。清初,沿
用明制, 以引法课征。至康熙十六年(1677年) 每引增盐25斤, 增税银4分。雍正二年
(1724年),实行“票法”,“红扒票”每票征银2钱2分3厘,“黑扒票”按运销地区远近
每票征银2钱1分6厘至2钱2分3厘。雍正七年(1729年),配给票4000张,每票筑盐225斤,
课银2钱1分6厘。清末,盐税不断加重。道光五年(1825年),为筹商堰大工费,每引加征
2文。道光十一年(1831年),北运引地又加征1文。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为筹集镇
压太平军的军费,对各种货物征收厘金,各盐区按1%征收盐厘。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因庚子赔款, 每引征银2钱5分正税并按每斤4文征收附加。宣统年间,王家岗场每票筑
盐增至340斤,征税银2两7钱8分7厘。当时乐安、博兴、章丘三县的引票均由王家岗场
配销,共配盐224.4万斤,征盐税银18394两2钱。

二民国时期的盐税
民国初,盐制保留清制。民国2年(1913年),颁布“盐法”条例13条,统一全国盐法。
盐务课税衡器一律以司码秤为准, 每引票一律定为400斤。王家岗场场商、公司,官销
39县。每司码担(127市斤) 征税1.25元; 民销18县,每票225斤,征税0.67元。民国3年
(1914年) ,废除引票,将盐厘并入正税,由盐运使署移交稽核分所办理,引盐每担增至2
元,民运区每担征税7角。民国4年(1915年),食盐每担征税2.5元,渔盐每担征税0.15元,
工农业用盐免征。民国5年(1916年),官岗场(后改称王官场)实行散包称验之法、盐斤
登记法、购盐斤合同法。民国8年(1919年) 后,军阀混战,财政紧张,于正税之外,征收
多项附加税。当时,盐正税有场税、岸税,附加税有军用附加、善后军费、外债镑、地
方附加等。民国20年(1931年),王官场食盐每担正税为2.5元、附加税1.5元。

1920~1929年王官场盐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
┌──┬───┬──┬───┐
│年份│税额 │年份│税额 │
├──┼───┼──┼───┤
│1920│355285│1925│301023│
├──┼───┼──┼───┤
│1921│403238│1926│234590│
├──┼───┼──┼───┤
│1922│373388│1927│297176│
├──┼───┼──┼───┤
│1923│382619│1928│54370 │
├──┼───┼──┼───┤
│1924│382089│1929│161996│
└──┴───┴──┴───┘

三解放区的盐税
民国30年(1941年)9月,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
条例》,盐税征收一次产销税后不再征税。食盐每百公斤征收盐场税6元(北海币,下同),
渔盐酌减。由敌占区运来者, 每百公斤征收过境税2元。民国33年(1944年),解放区对
食盐实行轻税倾销政策, 税率为盐价的10%。民国35年(1946年),食盐由每百公斤征税
200元,由盐场在食盐出场时代征。民国36年(1947年)1月,食盐由每百公斤征税200元,
改为400元; 2月25日,调为1000元;9月,渤海工商局将食盐产销税由每百公斤1000元改
为1600元。民国37年(1948年) 规定,盐税就场征收,税率暂定为场销价的150%,出口与
内销均不再征; 9月,羊角沟盐区食盐产销税每百公斤征收2万元,寿光、广北及黄河以
北各盐区每百公斤征收1.6万元。民国38年(1949年) 3月,每百公斤食盐按50公斤细粮
折价课征; 6月,全省盐区统一税率,每百公斤食盐征税1000元(旧人民币)。渔盐减半,
工业用盐免征。

四建国后的盐税
建国初期, 盐税的稽征管理由盐务部门负责管理。1950年1月, 盐税按0.5公斤盐
0.5公斤米(斤盐斤米) 折价征收。采用提高税额而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
收。3月14日,华东各省海盐税额每百公斤按当地主粮1 00公斤折合旧人民币27万元征
收。4月底,土盐税率按食盐税的60%计征。6月1日后,盐税额按食盐每百公斤征旧人民
币14万元,渔盐4.2万元计征。1957年1月,对盐税进行调整,食盐税每吨增加32元,农牧
业用盐每吨增加12.8元。
自1958年7月1日, 盐税征收工作, 由税务部门办理。1959年12月5日,盐税每吨由
172元调为159元。1960年9月, 农牧业用盐每吨由68.8元调为55.8元,渔业用盐每吨由
42元调为29元。1979年, 芦盐欠产,为平衡产销计划,财政部决定于是年8月至1980年4
月间,调山东食盐45万吨运往河北、河南、山西等地,以补芦盐不足。因山东盐价高于
芦盐,此期间给山东食盐每吨减税5元。1984年5月15日,食盐税由每吨159元调为154元;
酸碱制革工业用盐税每吨为15.4元;肥皂工业用盐税每吨77元;农牧、渔业用盐税每吨
分别为15.8元和29元。同年10月1日起,国营盐场每吨征收盐税154元,集体盐场每吨征
收150元,精制盐、粉洗盐每吨征收154元。1985年1月,再次调整盐税,精制盐(再利盐)、
粉洗精盐税额每吨130元,粉洗盐每吨税额140元。

1958~1985年盐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
┌──┬────┬──┬────┬──┬────┐
│年份│税额 │年份│税额 │年份│税额 │
├──┼────┼──┼────┼──┼────┤
│1958│3246 │1968│2590000 │1978│7163457 │
├──┼────┼──┼────┼──┼────┤
│1959│287086 │1969│3043207 │1979│9536637 │
├──┼────┼──┼────┼──┼────┤
│1960│1117458 │1970│3680906 │1980│7115407 │
├──┼────┼──┼────┼──┼────┤
│1961│1173128 │1971│1790431 │1981│3640220 │
├──┼────┼──┼────┼──┼────┤
│1962│1798820 │1972│5022292 │1982│2857701 │
├──┼────┼──┼────┼──┼────┤
│1963│963707 │1973│3884850 │1983│3094203 │
├──┼────┼──┼────┼──┼────┤
│1964│485846 │1974│3172571 │1984│4719943 │
├──┼────┼──┼────┼──┼────┤
│1965│2229385 │1975│4930832 │1985│3982830 │
├──┼────┼──┼────┼──┼────┤
│1966│1570194 │1976│5644273 │ │ │
├──┼────┼──┼────┼──┼────┤
│1967│1933761 │1977│1035596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