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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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收入尽收尽解,支出由朝廷发给。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由县知事按月向省请领,省按规定的各县等级标准 (广饶
为2等县)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民国5年(1916年),县公署设立地方财政经理处,
实行国家与地方财政分治,县政机关经费由省开支,地方财政收支自求平衡。
民国28年(1939年),抗日民主政府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募集粮款,收入全
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付。
从建国到1952年底,实行中央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按上级规定的
概算、预算、决算制度,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月向专署领报、结算。
1953年,实行由中央、省、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三级财政体
制。自此,县为一级财政。县内财政收入中的农业税、工商各税等大宗收入全部上缴,
县级财政收入只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及其他收入。县级财政入
不敷出的部分由省补贴。
1954~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
收入分为地方固定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3类。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
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1956年并入其它收入)、文化娱乐税(1957年增加)、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7年增加)、农业(县农场)收入(1956年退减)、文教卫生企业收入
(1956年增加) 。固定比例分成的有工商营业税(1954年为40%、1955年为60%、1956
~1957年为45%) 、工商所得税(1955年为55%、1956~1957年为35%)、农业税(1954
年为25%、1955年为14%、1956~1957年为27%) 、公债收入(1957年为30%)。调剂收
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1956~1957年均为20%)。
1958年,执行“固定收入、调剂分成、差额补助”的财政体制。按照核定的年度
收支预算,以县级固定收入、调剂比例分成收入抵充支出,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补助
解决。固定收入有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文教卫生企业收入、地方工业收入、邮电企业收入、第二商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调
剂分成收入有工商统一税(由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合并而成)的
22%、工商所得税的22%、农业税的44%、公债收入的67%、第一商业收入的20%。
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差额补助、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
从年度核定的全额预算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分成作为县级财政收入,以此抵充年度核定
的支出指标,不足部分由上级补助解决。1959年总额分成比例为25%;1960年为40%
(因总收入仅完成65.9%,故出现赤字151万元);1961年为79.3%;1962年为95.5%;
1963年为40%,增加了专案拨款补助;1964年为50%, 原属县级固定收入的“冻结存
款收入”改为地方与中央三七分成(县30%、中央70%);1965年为53%,取消专案拨
款补助,增加超收分成(比例为51%)和清理小钱柜收入分成(比例为50%);1966年总
额分成和超收分成的比例均为64%;1967~1969年仍执行统一比例分成,其比例为30
%,1969年的“冻结存款收入”县分成20%;1970年总额分成和超收分成的比例均为
35%。
1971~1973年,实行“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收
支指标核定以后,收大于支的包干部分上缴省,支大于收的不足部分,由省拨付,超
出预算收入的部分由县和省按比例分成。1971年,核定收入724.2万元、支出554.5万
元、上缴包干169.7万元,实际完成收入800.9万元,超收76.7万元(县留55%)。1972
年, 核定收入785.4万元、 支出541.3万元、 上缴包干244.1万元, 实际完成收入
1092.8万元,超收307.4万元(县留35%) 。1973年,核定收入857万元、支出573.5万
元、上缴包干283.5万元,实际完成927.5万元,超收70.5万元(县留35%)。
1974~1979年,实行“调度比例、固定留成、超(增)收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
体制。根据核定的预算收支总额,平时以实际预算收入的60%调度上解省,县留40%,
上解部分的1.5%为县财政的固定留成; 支出实行指标包干,年终按核定的支出指标
与省结算,调度款多退少补,如有超收,再按20%留县财政。1977年,超收2 00万元
以上。 其中100万元与省五五分成,其余全归县财政。1978年,改为以上年实际收入
为基数的增收分成。1979年,又改为以核定指标为基数的超收分成。
1980~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固定比例分成加补助”的财政体制。
县级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县内的固定收入有企业收入、工商所
得税、其他工商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主要是盐税,由省、县五
五分成。另外,对一部分不适宜包干的开支由省专项拨付。
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定额补助”的体制。县财政全额总收入与省五
五分成,预算支出分灶内支出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支出,专项支出由省拨付,灶内收支
自求平衡。1984年,县与市结算实行五五分成、比例调度、年终结算的办法。平时收
入县留20%,上解80%,年终市财政局再将多上解的30%用做调度款,以补助的形式
划拨给县级财政。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加补助”的财政体制。
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财政收入,按各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支出。根据
规定的收支范围,收大于支的定额或定比例上解,收入不足以抵支出的,由上级定额
补助。地方财政自求平衡。县内的固定收入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排污费收入。其余各
项收入均按58%上解市财政, 留县42%,年终结算再由市财政拨回8%。超收部分除
参加总额的五五分成外,再留县10%。

第二节 财政收入

一预算内收入
税收收入 清代的税收收入主要有地丁、漕粮、屯粮、租课、杂税等项目。清初,
全县年收地丁银54211两9钱1分9厘9毫,杂税银125两9钱9分有余。后因荒地开垦及水
冲沙压、修河占地等原因,地丁银曾多次增减。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年收地丁
银49901两2钱8分8厘4毫,杂税银580两。宣统三年(1911年),征收杂税银7 83两3钱3
分。
民国时期的税收收入主要有地丁正税、工商各税和各项附捐。
民国2年(1913年) 至民国23年(1934年),全县共征地丁正税银洋2397623.19元,
各项附捐1694047.38元。
抗日战争爆发后,民主政权在解放区的税收收入主要有救国公粮和工商税。救国
公粮以募捐的形式征收, 无确数。 工商税收是解放区财政的主要收入,仅民国32年
(1943年)1~9月,税收额就达1791769.89元(北海币)。
建国后,各项税收收入仍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建国初期,税收收入以
农业税为主。随着工商业和盐业的发展,工商各税和盐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
渐增大。 1950年,财政收入全部为税收收入,其中农业税占财政总收入的82.85%,
而工商各税仅占17.15%。1960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69.44%,其中工商各税
占30.50%, 盐税占16.62%,农业税占22.32%。以后,工商各税和盐税在财政收入
中所占的比重互有增减。1977年,工商各税占财政收入的20.21%,盐税占66.74%。
1984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85.80%,其中工商各税占42.71%,盐税占31.76%,
而农业税仅占11.32%。19 85年,由于补贴粮食企业亏损,企业收入出现负数,税收
收入占财政收入的106.3 4%。
企业收入 建国后一直到1985年,企业收入有升有降,起伏较大。1958~1962年,
占财政总收入的24.69%。1981~1985年,下降为10.37%。其主要原因: 一是财政体
制变化。1958~1962年,因企业管理权限下放,而其收入也随之下放到县级财政,故
企业收入占比重较大;1963~1965年,企业管理权限上交,其收入也随之上缴,故企
业收入比重锐减。二是弥补小化肥亏损和定额补贴以及农机、农药等降价损失。1978
~1985年共退补或抵交利润344万元。 三是1979~1985年由于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和供
应生活用煤调价补贴以及食品调价差价补贴, 从企业收入中退库或抵交利润354.2万
元。四是1980年以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将一部分预算内企业收入转为企业资金。
到1985年, 留给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共1122.50万元。五是根据有关规定,各企业可
从实现利润中抵交、归还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等项目的贷款。1978~1985年,各企
业从实现利润中共抵交、归还贷款331.2万元。六是1985年粮食企业管理权限下放后,
当年就弥补计划亏损64.1万元,补贴粮油差价59.5万元。
其他收入 建国后,其他杂项收入包括规费收入 (结婚证、土地证照、工商营业
证照、牲畜准宰证等工本费) 、罚没收入(公安、司法部门没收物资变价)、公房产租
赁收入、公产变价收入等项。

二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资金,民国时期称地方财政,其收支皆量出为入,无正式预决算。建国初
期称“乡村经费”或“地方经费”,又称“地方自筹经费”或“特种经费”。1972年
起统称预算外资金。县内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主要有农业税地方附加、工商税附加、
企业利润留成、渔业地方自筹经费等。
1949年,全县征收乡村经费粮838841公斤(按每中亩3公斤征收) 。1950年按不超
过国家公粮15%的比例征收地方附加公粮,全县计征夏粮525843公斤,秋粮1832845公
斤。1951年, 全县按农业正税实际负担额的20%征收附加,共征收夏秋粮折款303293万
元(旧人民币)。是年的预算外收入还有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地方企业收入等项。全
年收入额465946万元(旧人民币)。1952年,根据政务院和省政府指示,未征收农业税
附加。是年,全县预算外收入只有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和契税收入等
项,共征收322511万元(旧人民币)。
1953~1957年,县内预算外收入项目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夏征正税的7%、秋征正
税的8%,全年征收额的30%留县,70%归各乡镇) 、工商税附加(工商税和工商所得
税正额的1%)、渔业税附加(规定为销售额的5%,实征3%)。1956年,上级补助也纳
入预算外收入。1957年,运输管理收入也归预算外收入。
1958~1962年,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农业税附加(产粮区为正税的15%,经济作物产
区略高,最高可达25%。1961年后,统调为10%)、工商税附加(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等实征额的1%)、渔业税附加、企业利润留成
(或企业基金提取)、公房租赁收入等项。
1963~1965年,预算外收入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渔业税附加3项。其中,
农业税附加在1963年的征收比例为正税的8.27%, 1964年增加到13.09%,增加部分
的50%归县。城郊、李鹊、张枣、稻庄、石村、大王各区(社)计征率为13.3%,花官、
六户、广北、五一各区(农场)为13%,马头、牛庄、辛店、史口、油郭各区(社)为12
%。此计征率一直执行到1975年。
1966~1970年,正处在“文化大革命”中,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资金,财政部门
未实行统管。预算外收入只有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和其他收入。

1930~1933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表

单位:元
┌───────┬─────┬─────┬─────┬─────┐
│年份金额项目 │1930 │1931 │1932 │1933 │
├───────┼─────┼─────┼─────┼─────┤
│附捐 │85258.88 │95153.56 │98474.80 │91108.40 │
├───────┼─────┼─────┼─────┼─────┤
│杂捐 │1231.00 │878.39 │1524.90 │1558.60 │
├───────┼─────┼─────┼─────┼─────┤
│公款 │9581.91 │8284.61 │2650.42 │14589.39 │
├───────┼─────┼─────┼─────┼─────┤
│公产 │2194.25 │2413.71 │2451.94 │2213.13 │
├───────┼─────┼─────┼─────┼─────┤
│军费偿还券款 │26000.00 │ │ │ │
├───────┼─────┼─────┼─────┼─────┤
│上年度杂款存余│18261.17 │ │ │ │
├───────┼─────┼─────┼─────┼─────┤
│合计 │142527.21 │106730.27 │105102.06 │109469.52 │
└───────┴─────┴─────┴─────┴─────┘

1971~1975年,预算外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和其他收入。从
197 2年开始集中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为预算外收入(1979年停止) 。1973年起,又增
加县办工业、企业的利润留成(预算内与预算外四六分成)。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的预算外收入又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起来。
1976~1980年,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渔业税附加、企业
利润留成、企业基本折旧基金 (1979年,预算内分成的20%又归预算外。1981年后,
预算内、预算外五五分成) 。1978年,恢复企业基金制度。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八
项指标 (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和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
金占有) 及供货合同的企业,按年度职工全额工资的5%提取;完成四项指标(产量、
品种、质量、利润) 及供货合同的企业,按年度职工全额工资的3%提取。1978年起,
从盐税中提取1%, 计征所得税的40%留成和屠宰税留成作为预算外收入。企业利润
留成中的国营企业利润留成从1980年开始,将全额利润留成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
利润留成的办法,增长利润留成计率为10%。
1981~1985年,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1985年取消)、所得
税留成、企业利润留成(1985年,取消了县办企业利润留成)、盐税留成、城镇公用事
业费附加、议价粮油分成。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又实行利润留成和税后留
成的办法。 1981~1985年,全县预算外收入899.70万元,其中财政部门管理的63.30
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220.30万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615.10万元。

第三节 财政支出

一预算内支出
建国初期, 全县预算内支出甚少,1949年仅42.81万元。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项支出明显增加,但由于各时期投资重点不同,所以预算内支出数额的起伏变化较
大。1958~1962年,因普及乡村小学教育和支援农业,故科教文卫支出和农业支出所
占比重较大。1963~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县压缩了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内
支出明显减少。1966~1970年,新增加了工业、交通、商业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 (新
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支出。1971~1975年,又增加了企
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项目。1981~1985年,新增加了财政价格补贴、城市维护费、简
易建筑费等支出项目, 基本建设投资不再列入财政预算。 1985年全县预算内支出共
1913.1万元, 其中支援农业支出333.3万元,工业支出2.5万元,科教文卫支出800.6
万元,公共事业、抚恤、社会福利事业支出393.8万元,行政支出256.9万元,其他支
出126万元。

二预算外支出
民国初期,战争连年不断,故地方财政收支混乱。民国17年(1928年)至民国18年
(1929年) ,杂军据地,百计勒索,地方财政应支各款全部用于军费。从民国19年(19
30年)开始,政局稍平稳,经省府核准分年度偿还以前年度垫支的军费38万元(银洋),
并颁布县级地方财政预算收支规定。地方财政收支渐就轨道。
建国初预算外支出(乡村经费或地方经费)以粮食为计算单位。所发放的实物按市
价折合成粮食发给各部门和个人。支出项目分经常费 (村办公费、村干部生活补助、
文教等费用)和临时费(战勤补助、参军欢送、民兵弹药、学校修建、铺草消耗和其他
费用) 。以200户的村庄为标准单位,200户以上或以下的依据工作繁简、村庄大小及
交通条件等,民主讨论增减;数个自然村联合办公的,以一个单位计算。
办公费 每标准村每年灯油18公斤、纸60张、毛笔6支、墨4锭、印色(洋红1两、
油半市斤)、火柴24盒、席子(民兵集体住宿用,中心区每5人1条,边沿区每3人1条)、
报纸1份,均按市价折合成粮食发放。
村干部生活补助费 每标准村每月发放秋粮60公斤(小村最少30公斤)。
文教费 初级小学正式教员月发薪粮每人80~100公斤, 代理教员75公斤,其中
细粮10公斤。 学校办公费,每教室每学期粉笔2盒、灯油2.5公斤、应用课本1套、纸
10张、毛笔2支、墨2锭、火柴5盒、扫帚2把,每年席子1领、报纸1份。均按市价折合
成粮食计算并发放。另外,每年社会教育费支付秋粮100公斤。
战勤补助费 民兵战勤生活费从出发之日起全由公家供给。服务期在1月以上者,
一次性支给战勤工具费 (每副挑子支秋粮1公斤,每副担架支秋粮5公斤,新制按值付
价,每辆小车支秋粮2.5公斤,每辆大车支秋粮10公斤)。
参军欢送费 每人秋粮12.5公斤、鞋1双、毛巾1条。
民兵弹药费 由武装部统一领购发放。
学校修建费 每学期每教室秋粮20~40公斤。
铺草消耗 交通要道、过往人员常住宿之村庄,由区政府以粮换草做成草苫分发。
其他费用 主要有修桥补路建设费、防疫抢救卫生费、救灾救难救济费等。
1951~1952年,县内预算外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各项公用开支和由地方经费开支的
工作人员的生活费、津贴费、生活补助费。
1955年10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山东省地方自筹经费收支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对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农业支出主要用于挖掘小型的河流、顺水沟、蓄水池、灌溉沟、水闸、防洪堰的
修建。交通支出主要用于道路修补、河流公渡、小型桥涵的修建。教育支出主要用于
乡村小学房舍修缮、业余学校的公杂费、民师生活补助、农村黑板报和节日宣传等所
需费用。优抚支出主要用于烈军属年节慰问所用的对联、光荣灯、光荣匾牌等费用。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乡级机关房舍修缮等。
1956年,增设邮电支出(区、乡电话架设) 、文化支出、卫生支出、广播支出。1
957年又增设渔业支出和体育支出。
1958年, 全县另集资2073101元,用于地方工业建设。其中用于建四宝山炼铁厂
902441元,向县办各厂投资399962元,向无棣盐场投资23万元。
1959~1961年,又先后增设城市规划支出、企业利润留成安排支出、交通养路费
支出。
1962年,县财政局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原则上谁的钱归谁所有,
但应全部纳入计划;收支由财政局管理或监督,先筹后用,量入而出,首先保证原定
用途,也可以调剂使用。支出范围和项目规定为:由财政局直接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只
能用于补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地方小企业、小水利; 县广播站、农场、林场、苗圃、
畜牧场、剧团等单位的经费;地方道路、桥涵的维修;学校房舍修缮、设备购置、民师
生活补助;优抚烈军属;农村文娱活动;社会医疗、公共卫生设施修建;渔业生产的灯塔、
航标、气象站、渔港的修建。由行政事业单位以收抵支的特种资金,财政局实行统管,
支出按批准计划由财政局拨款。谁的钱谁用,需调剂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
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由企业单位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和暂收在预算外管理的企业资
金,财政局实行计划管理不经批准不得动支。
1972~1979年,又先后增设支援公社支出、科技支出、其他经济建设支出和县办
工业亏损分担支出。
1985年,全县预算外支出70.5万元。其中,用于基本建设的11万元,用于支援农
业的9.6万元, 用于工业的10万元,用于城市维护的5.6万元,用于行政管理的32.3万
元,其他支出2万元。

1930~1933年地方财政支出情况表

单位:元
┌─────────┬────┬────┬────┬────┐
│年份金额项目 │1930 │1931 │1932 │1933 │
├─────────┼────┼────┼────┼────┤
│气象测站员经费 │ │ │360.00 │360.000 │
├─────────┼────┼────┼────┼────┤
│地方财政监委会经费│ │ │200.00 │240.00 │
├─────────┼────┼────┼────┼────┤
│农、工会经费 │ │ │1000.00 │1000.00 │
├─────────┼────┼────┼────┼────┤
│预备费 │45493.43│14114.43│3626.12 │1809.42 │
├─────────┼────┼────┼────┼────┤
│公安局经费 │18474.80│16063.25│15966.00│16188.00│
├─────────┼────┼────┼────┼────┤
│警察队经费 │20662.50│ │ │ │
└─────────┴────┴────┴────┴────┘

(续表)
┌────────┬────┬────┬────┬────┐
│年份金额项目 │1930 │1931 │1932 │1933 │
├────────┼────┼────┼────┼────┤
│民团经费 │16407.77│14723.49│15097.75│15132.00│
├────────┼────┼────┼────┼────┤
│自治经费 │4697.89 │11200.00│11200.00│9600.00 │
├────────┼────┼────┼────┼────┤
│教育行政经费 │4144.46 │4283.01 │4583.99 │4584.00 │
├────────┼────┼────┼────┼────┤
│教育事业经费 │18937.08│36184.38│34128.48│36830.12│
├────────┼────┼────┼────┼────┤
│建设行政经费 │2570.00 │2400.00 │2760.00 │2760.00 │
├────────┼────┼────┼────┼────┤
│建设费 │3675.00 │3942.00 │6930.00 │7200.00 │
├────────┼────┼────┼────┼────┤
│财政行政经费 │3064.28 │2760.00 │3120.00 │3720.00 │
├────────┼────┼────┼────┼────┤
│民众团体补助 │4400.00 │ │ │ │
├────────┼────┼────┼────┼────┤
│联庄会经费 │ │ │1920.00 │1920.00 │
├────────┼────┼────┼────┼────┤
│合作社指导所经费│ │ │945.00 │1700.00 │
├────────┼────┼────┼────┤ │
│度量衡检定所经费│ │ │791.00 │ │
└────────┴────┴────┴────┴────┘

1949~1950年地方经费支出情况表

单位:公斤
┌────────┬─────┬─────┐
│年份数量项目 │1949年 │1950年 │
├────────┼─────┼─────┤
│乡干部生活补助费│114378.50 │235228.20 │
├────────┼─────┼─────┤
│村干部生活补助费│91654.25 │135145.35 │
├────────┼─────┼─────┤
│会议、培训费 │637.00 │7335.85 │
└────────┴─────┴─────┘

(续表)
┌─────────┬─────┬─────┐
│年份数量项目 │1949年 │1950年 │
├─────────┼─────┼─────┤
│学校教育经费 │172615.25 │311761.90 │
├─────────┼─────┼─────┤
│社会教育经费 │2451.50 │24779.45 │
├─────────┼─────┼─────┤
│印刷费 │150.00 │874.35 │
├─────────┼─────┼─────┤
│社会卫生费 │ │14391.75 │
├─────────┼─────┼─────┤
│农林、水利、建桥费│ │401180.25 │
├─────────┼─────┼─────┤
│合作投资 │ │175000.00 │
├─────────┼─────┼─────┤
│文娱活动费 │ │1788.20 │
├─────────┼─────┼─────┤
│欢送新军费 │50644.00 │ │
├─────────┼─────┼─────┤
│民兵弹药费 │4000.00 │ │
├─────────┼─────┼─────┤
│协助支出 │ │175000.00 │
├─────────┼─────┼─────┤
│县社换出粮 │ │10000.00 │
├─────────┼─────┼─────┤
│秋征助手补助 │ │462.50 │
├─────────┼─────┼─────┤
│乡村办公费 │99815.00 │108691.80 │
├─────────┼─────┼─────┤
│合计 │536345.50 │1601639.60│
└─────────┴─────┴─────┘

1951~1952年预算外资金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旧人民币)
┌───────┬───┬───┐
│年份金额项目 │1951年│1952年│
├───────┼───┼───┤
│地方企业投资 │ │54262 │
├───────┼───┼───┤
│交通支出 │ │16998 │
├───────┼───┼───┤
│农林支出 │7033 │26760 │
├───────┼───┼───┤
│水利支出 │18704 │36900 │
├───────┼───┼───┤
│文化支出 │ │1226 │
├───────┼───┼───┤
│教育支出 │66792 │171773│
├───────┼───┼───┤
│干部训练支出 │6864 │7693 │
├───────┼───┼───┤
│卫生支出 │4676 │18572 │
├───────┼───┼───┤
│社会支出 │3968 │37641 │
├───────┼───┼───┤
│行政管理费 │62318 │77758 │
├───────┼───┼───┤
│公安、司法支出│10272 │18265 │
├───────┼───┼───┤
│售粮支出 │3951 │50 │
├───────┼───┼───┤
│上解支出 │26871 │ │
├───────┼───┼───┤
│财务支出 │27487 │10213 │
├───────┼───┼───┤
│其他支出 │ │5400 │
├───────┼───┼───┤
│政治业务费 │ │3623 │
├───────┼───┼───┤
│预备费 │ │22633 │
└───────┴───┴───┘

部分年份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预算外支出统计表

单位:万元

┌──────┬───┬───┬───┬───┬───┬───┬───┬───┬───┬──┬───┐
│项目金额年份│合 │更新 │大修理│基本 │简易 │福利 │奖励 │增补 │上交 │工资│其他 │
│ │ │改造 │ │建设 │建筑费│ │ │流动 │能源 │附加│支出 │
│ │计 │支出 │ │支出 │ │支出 │支出 │资金 │建设 │支出│ │
│ │ │ │支出 │ │ │ │ │ │基金 │ │ │
├──────┼───┼───┼───┼───┼───┼───┼───┼───┼───┼──┼───┤
│1959 │67.60 │ │ │3.80 │ │ │ │ │ │ │63.80 │
├──────┼───┼───┼───┼───┼───┼───┼───┼───┼───┼──┼───┤
│1960 │31.90 │6.80 │0.70 │ │ │5.60 │ │ │ │0.70│18.10 │
├──────┼───┼───┼───┼───┼───┼───┼───┼───┼───┼──┼───┤
│1961 │35.20 │6.30 │2.10 │ │ │0.80 │ │ │ │9.30│22.70 │
├──────┼───┼───┼───┼───┼───┼───┼───┼───┼───┼──┼───┤
│1962 │12.20 │ │2.30 │ │ │5.70 │0.40 │ │ │ │2.80 │
├──────┼───┼───┼───┼───┼───┼───┼───┼───┼───┼──┼───┤
│1983 │364.40│236.30│ │33.50 │ │23.10 │18.60 │ │30.30 │ │22.60 │
├──────┼───┼───┼───┼───┼───┼───┼───┼───┼───┼──┼───┤
│1984 │526.00│189.60│ │165.80│ │31.30 │45.10 │5.80 │49.10 │ │39.30 │
├──────┼───┼───┼───┼───┼───┼───┼───┼───┼───┼──┼───┤
│1985 │559.30│161.80│33.40 │136.60│36.40 │25.60 │63.30 │14.40 │58.50 │ │2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