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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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量演变

清末与民国初期,县内度量衡器具混乱,量值不一。度器有潍县合尺、加一尺、
加六尺、棉布尺等。潍县合尺,1尺约等于54.05厘米;加一尺,1尺约等于36.67厘米;
加六尺, 1尺约等于53.33厘米;棉布尺,1尺约等于66.67厘米。量器有斗、升等。1
斗小麦为15公斤,1升小麦为1.5公斤。衡器有截半秤、行秤、加五秤、二二八秤等。
截半秤1斤折合0.85公斤,行秤1斤折合0.6公斤,加五秤1斤折合0.75公斤,二二八秤
1斤折合1.44公斤。酒、醋、食油、酱油等液体以斤为计量单位,以提子为计量工具,
各提子容量不等。
民国19年(1930年) ,国民政府成立国家度量衡局,统一掌管全国度量衡工作,推
行市制,即3市尺为1米,1市尺为10市寸,1市斤等于16两(等于0.5公斤) ,1市亩为6
0平方市丈(等于6.66公亩)。由于管理不严,县内旧杂制、市制并用。
建国前夕,采用公制,并辅以市制,但旧度量衡器仍然沿用。
建国初期,公制、市制、英制、旧杂制并存。邮电、交通等部门使用公制,商业
部门使用公制、英制,集市贸易混用市制、旧杂制。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10进10退”
为特点的公制(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因市制已在广大群众中习惯通用,故仍
予保留,但原市制16两为1斤一律改为10两为1斤,以便于折算。
1977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进一步
要求改革市制,逐步采用国际通用的计量制度--米制。
1979年,广饶县改革中医用药计量,原两、钱、分,一律改为公制计量单位,以
“克”为主单位,“毫克”为辅助单位。全县所有医院和医药经营单位的戥秤,全部
更换。
至1985年,县内除市场上公制、市制混用外,交通、邮电、商业、粮食等国营、
集体单位全部使用公制。

第二节 计量器具的生产

一木杆秤生产
民国时期, 城东三张村彭氏4兄弟在广饶县城西门里开设公益秤铺,主要制作木
杆秤和戥秤,年产1500支左右。并兼作竹、木直尺等。民国27年(1938年),日本军队
侵入广饶县城后停业。
建国初期,几名工匠先后在集市设摊制作木杆秤,每人每年生产400~500支。
1958年,城关公社将设摊制作木杆秤的人员组织起来,成立了衡器修配组,集体
制作木杆秤。1964年5月1日,城关公社衡器修配组划归县手工业管理局,改名为广饶
县衡器组。 时有9人,年产木杆秤5000余支。1966年,广饶县衡器组并入广饶县车行
修配社(后改称县五金厂),年产木杆秤3300支左右。1983年,衡器组撤销。
1980年,几家个体户相继设摊制作木杆秤。至1985年,全县有制作木杆秤个体户
5户, 每户年生产木杆秤600~2000支不等;为牛庄区代管制作木杆秤个体户4户,每
户每年生产800支左右。

二定量砣生产
1980年,大王公社菜园铸造厂经惠民地区标准计量局批准,从事定量砣的生产。
1982年,被山东省标准计量局批准为山东省定量砣定点生产单位。1984年,经广饶县
计量所批准,正式定名为广饶县计量所菜园衡器件厂。1982~1985年,共生产定量砣
381吨,其他铸件47吨。

第三节 计量管理

一生产管理
民国时期,公益秤铺制作出木杆秤和戥秤,交县政府度量衡检定分所检定。检定
后在秤杆首端打上钢印或铬印方能出售。每支秤交检定费0.05元(法币)。
1957年, 县内生产的木杆秤由惠民专区标准计量所检定。1958年5月,改由桓台
中心计量检定所进行检定。1966年后,委托广饶县车行修配社衡器组制修衡器人员代
检。每支勾秤、盘秤,分别收检定费0.05元和0.10元。
1979年,县标准计量所建立后,加强了对制作衡器人员的管理。不断组织生产人
员学 习计量法规,进行理论与技术考核,成绩合格者,配给一定数量的标准器,发
给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生产出的产品,全部由县计量所检定,经加盖合格标志后,
方准出售。
1980年,大王公社菜园村铸造厂的定量砣投产后,为保证产品质量,防止粗制滥
造,由县标准计量所设专人管理。生产出的产品由县标准计量所实行全批检定。下半
年,因产量增加,质量稳定,改由生产厂送检为县计量所派员出检。后,改为以厂检
为主,县计量所监督、抽检。
1981年,为了加强对计量器具生产的管理,县标准计量所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出联合通知,对违反计量法规,私制、私修和不经检定而出售衡器者给予严肃处理。
是年, 查处浙江省永康县非法制、修衡器者5次10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没收其
全部制、修工具与产品。
1982年,一制作木杆秤个体户,出售未经检定的木杆秤10支,使用非定量砣20个。
查出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通报全县。查处浙江省永康县非法制、
修木杆秤者4次8人,对其伪造的证件和携带的非定量砣、粗制滥造的产品以及制修工
具,全部予以没收。
1983年,查获非法制、修木杆秤者3人,没收私造介绍信1份、木杆秤16支、秤杆
40条、非定量砣40个、工具箱及制修工具3套。
1985年, 某制作木杆秤个体户送给其亲戚未经检定的木杆秤1支。查获后对其进
行了批 评,补办了检定手续,处以罚款30元,并责令其在全县制、修衡器人员会议
上作了检讨。

二计量器具管理
民国初期,商业度量衡由商会管理。民国22年(1933年),县政府第四科下设度量
衡检定分所, 任务为推行市制,管理全县的计量器具。配有检定架1台、正副量端器
各1件、 漏斗检定器2件、市制铜砝码1盒、20市斤铁砝码50个、市斗2个、市秤4支、
大小錾印4个。
1957年,县内的计量器具由惠民专区标准计量所管理。1958年,改由桓台中心计
量检定所管理。
县标准计量所建立后, 每年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周检。重大节日,会同工商、物
价等部门对商店、门市部进行统一检查。并派专人负责集市、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管
理工作。
1980年,对全县19个公社的公用台、案秤进行了检定、登记。共检定台秤834台、
案秤266台,合格率分别为88%和95%。
1981年, 对粮食、供销、商业系统236个门市部的1684台台、案秤实行周检,一
次受检合格率达85%以上。 对杜宋公社31个大队105个生产队95台台、案秤的保管使
用情况进行了摸底检查。对县境内较大集市贸易用秤巡回检查53次,没收非10两秤和
变量秤154支、 变量砣205个、弹簧秤250支。对故意改变量值、克扣消费者而又屡教
不改者处以罚款。
1982~1985年, 安装、检修地中衡133台,检修台、案秤2930台,检定木杆秤29
856支、 定量砣172834个。组织大小检查2169次,查处违规事件1931起,没收变量器
具641件,罚款32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