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缉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5&A=1&rec=53&run=13

为了保证国家盐税收入,历代都十分重视缉私工作,制订缉私条文,专设缉私机
构,严禁贩卖、偷运私盐。
明代,为了守卫海口和辑私护税,在唐头寨设立了青州左卫后所(也叫备御所),
设百户1员、旗军100名。在沿海设置了10座墩堡,派驻哨兵日夜把守。并在近盐场之
地唐头寨和水运必经之路石辛镇(今石村),分别设立了高家港巡检司和乐安巡检司,
各有巡检1员、弓兵50名。在大王桥(今大王村) 设立了大王桥屯,于县内各交通要隘
派兵扼守。共分4路:南路守大王桥,防自寿光县彭家道口经大王桥南往青州之私盐;
东路守王家店(今大营乡大店村),防自王家岗经高家港、王家 店、张郭往临淄大夫
店之私盐;西路守碑寺,防自辛镇经田家庄、辛集、碑寺去博兴之私盐;中路守石村,
防自小清河口经神堂、二口(今燕儿口)、尹家店、石村、杨赵往临淄大夫店之私盐。
清顺治初年,青州左卫后所、巡检司撤销。设立青州寿乐营(驻寿光),设有参将
1员,领兵守防乐安、寿光、昌乐3县。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 ,寿乐营改为守备营,
拨千总1名、 马兵14名、步兵49名分防乐安县。于沿海每10里设一墩台,各墩设有哨
兵。大王桥屯改为大王桥汛,仍分防4路。为增加缉私力量,新设乐安汛,有把总1员、
马兵9名、步兵31名。
雍正六年(1728年),为防灶户走私,编设保甲,实行十家连保连坐法。雍正八年
(1730年),王家岗盐场雇用22名巡役缉私护盐,工食费由各商公捐,每役岁银七两二
钱。雍正十三年(1735年),各场拣选殷实灶户充当灶长轮查滩垣,王家岗场盐垣3处,
每垣设立灶长1名。乾隆十七年(1752年),拨给王家岗盐场官枪1支以护盐护课,编号
为“运字第十号”。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巡役李奎元被盐贩常六殴毙,官枪被抢
走。道光末年,为防利津县盐贩南下滋扰,将新城汛移拨辛店(今东营区辛店镇),设
外委1员、马兵2名、步兵16名。
光绪末年,寿乐守备营及县内各汛裁废。王家岗、官台、永利等场募设盐巡队马
步三哨, 专司巡缉私盐。并于小清河羊角沟至安居段设巡船4只,沿河巡察,以防船
户偷卖。
民国初年,盐巡裁汰,各场设立盐务警察。民国3年(1914年) ,为了强化缉私,
王家岗、官台两场盐警队合为一处,设警长1名、区官3名、巡官5名、马目7名、步目
13名、马警27名、步警118名、马夫6名、伙夫11名,驻扎于各存盐坨基,并于开晒期
在各滩场周围昼夜巡逻。民国5年(1916年) ,盐务警察改称巡警局,新增马警、步警
20名。民国9年(1920年) ,王官巡警局改编为王官税警第三区部。民国20年(1931年)
改称王官税警局,局长由王官稽核支所所长兼任,另设警务长1名、警士180名,下设
3个区分局。 第一区分局驻广饶宁海寺,下设龙车分驻所和长沟派出所、半截沟派出
所、新沟派出所,共有人员50名;第二区分局驻寿光郭垣;第三区分局驻广饶八面镬,
下设袁光裕分驻所和常家寨派出所、会昌派出所,共有人员27名。民国21年(1932年),
王官税警局改称王官税警区,设区长1名、分区长2名、区佐2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饶盐区人民在清河区抗日民主政府和渤海区行政公
署的领导下,大力发展盐业,并组织力量抢运敌占区的存盐,保护了原盐资源,增加
了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财政收入。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制定了具体的缉私护税条
例,确定了“基本上组织群众缉私,但亦应适当扩大缉私武装”、“群众与武装力量
相结合” 的缉私方针。同年4月,华东盐警处山东办事处成立,隶属华东盐警处和山
东省盐务管理局双重领导, 下设4个大队。第二大队驻羊角沟,主要负责缉私护税工
作,防区为寿光、广饶、潍县、昌邑等6县。
1951年1月25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规
定,“凡未经盐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或运销情况与所持盐票不符者为私盐”;
“工、农、渔业所用减税盐充作食盐或出售者,以私盐论处”。私盐之查缉由盐务机
关与盐务缉私部队负责,当地公安、海关和税务机关协助之,并在盐场附近地区组织
群众缉私小组加强缉私工作。 同时规定了对贩运和售卖私盐者的处罚办法。同年5月
14日, 华东区盐务管理局颁布了《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6月14日,山
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防止走私和禁产土盐的指示” 。1952年9月,根据华东区
盐务会议精神,山东盐警部队撤销。此后的缉私护税工作执行“场内依靠盐工、盐民,
场外依靠群众” 的方针。196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山东省《关于偷窃原盐出售
或自食的处理问题》。规定,偷窃盐场的未税盐自食或出售,都属于原盐走私漏税的
违法案件范围,除加强教育外,应按缉私暂行办法精神处理。1963年10月,由广饶盐
务局负责管理的博兴县盐场借撤销之机, 夜间私自将100余吨滩存盐运回博兴。经及
时追查,补交了税款。
“文化大革命”中,缉私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偷盐之风开始抬头。1979年,社队
盐场建成投产后,产量猛增,产大于销,造成了原盐大量积压。加之原盐管理工作混
乱,致使贩卖、偷运私盐之风日趋严重。广饶原盐销区内私盐充斥,商业盐每年减少
销量达2万余吨。
为了保证盐税收入, 加强食盐市场管理,1980年5月,县税务局设立了稽征股。
同年10月,在县盐场设立了盐场稽征组,与盐务局、边防派出所紧密配合,加强了缉
私工作。 1982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原盐产销管理和缉私护税的
布告》。10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盐税管理的通知》。根据上级政府
指示精神,税务、盐务、公安、工商等部门通力协作,在各交通要道路口设卡查缉,
并组织人员、车辆于夜间沿广码公路、辛孤公路进行巡回检查。通过大力开展私盐查
缉,严厉打击了原盐走私偷税活动,有效地保护了国家的税收。1980~1985年,共查
获私盐3388吨,补税、罚款735206元。